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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融资租赁公司

 MATIESHAN 2016-09-19


一、主要特点

  融资租赁的主要特点是:由于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只是出租人为了控制承租人偿还租金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形式所有权,在合同结束时最终有可能转移给承租人,因此租赁物件的购买由承租人选择,维修保养也由承租人负责,出租人只提供金融服务。租金的计算原则是:出租人以租赁物件的购买价格为基础,按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金的时间为计算依据,根据双方商定的利率计算租金。

  它实质是依附于传统租赁上的金融交易,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它和贸易结合起来,因此必须是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才能完成整个交易。这也是融资租赁不同于分期付款和举债信用(只涉及一般性双方关系)的一个重要区别。

  融资租赁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设备落后,技术水平低下是中小企业存在的普遍现象。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对其进行更新和改造刻不容缓。这无疑需要大笔资金,以中小企业目前的经济地位,完全依靠银行信贷或上市融资,既不可能,也不现实。在这种情形下,简便快捷、信用要求较低的融资租赁不失为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补充方式。


二、案例

  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业务时,融资方可否为政府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益单位?若可以,其所有的资产,如医院的不动产、动产,学校的动产、不动产等,是否适合作为租赁物?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益单位(如医院、学校等)可以成为融资租赁承租人,目前,我国暂无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承租人的资格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同时,《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05年第5号)第6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医疗设备、科研设备……各类动产。由于通常使用医疗设备的主体为医院,通常使用科研设备的主体即学校,故本条规定可侧面反映出医院、学校可以作为融资租赁的承租人。

  实践中,部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益单位(如医院、学校等,以下统称:上述机构)由于具有稳定的未来现金流,但达不到信用贷款的条件,又缺乏抵押担保,通过融资租赁实现融资需求的案例也越来越多。在人民法院的诸多判例中,也承认上述机构作为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合法性。因此,上述机构能够成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合法的承租人。

  上述机构中不建议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的典型情形及建议

  (一)为便于融资租赁公司行使取回权,上述机构中不适宜用作抵押担保的财产也不建议用作融资租赁租赁物。

  参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但目前,我国暂无相关法律对融资租赁租赁物做出统一明确的范围界定。

  《担保法》第37条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实施(以下简称:公益设施)不能设立抵押担保。究其立法目的,应是出于维护社会利益的考虑,不允许公益设施处于随时会被处置的风险之中,进而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

  因此,参考前述立法目的,若将上述机构中的公益设施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而承租人无力偿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基于融资租赁出租人及公益设施所有权人的身份,在申请取回该等公益设施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障碍。若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中以该等公益设施作为租赁物,建议融资租赁公司要求作为承租人的上述机构提供价值足以覆盖租赁物的其非用于公益目的的财产作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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