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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再争议了!“营改增”后甲供工程建设服务的销售额不包含甲供材金额

 执着9avgwqin8w 2016-09-23

       在营改增文件附件2中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而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大家关注的是,计算甲供工程增值税时,销售额该如何计算?其中是否包括甲供材料及设备本身?
理论上来说,甲供材料、设备既然由发包方自行采购,相应采购发票应该由材料设备供应商开具提供给发包方,由发包方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施工单位向发包方开具建筑发票时就不应该包括甲供材料、设备部分3%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再一次抵扣。
但是,按照目前对于建筑业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时销售额的定义,“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营改增文件并没有将甲供材料、设备的价值剔除出去。也就是说,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包含甲供材料、设备的销售额依据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关注下一步税务部门会不会对此问题有新的解释。


 

    下面我们以一个案例说明如何处理这个问题?

【案例】
假定:2016年8月1日神马建筑公司和壹加壹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该合同施工方式:主要材料甲供。工程合同造价800万元(不含增值税),其中甲供材600万元,建筑承包商按照简易征收率计税办法,如何开具发票?
【问题】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计税基数是不是不含甲供材料的金额?
【观点1】不包含甲供材,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200万元,也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观点2】包含甲供材。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800万元,也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点评】
很显然,我们支持【观点1】,也就是施工方开具200万元的发票是符合要求的,这就是神马建筑公司本合同的销售额。对于壹加壹置业有限公司按照该发票计入其“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同时,结合其已经计入“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甲供材”的金额600万元,就是其该工程本合同的全部成本合计800万元。
如果按照【观点2】方式将“甲供材”的600万元计入神马公司的销售额,向建设单位壹加壹置业有限公司开具80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很显然涉嫌虚开发票,建设单位就会存在以此计入“开发成本”的金额和已经计入“开发成本”的“甲供材”金额600万元存在重复计入成本的情况。另外也违背“三流统一”的要求。如果神马公司到税务机关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壹加壹置业有限公司对于该进项税额也是不可以抵扣的。因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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