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以撼动美国司法界的九人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波谲云诡 iCourt美国行必经之路 一起领略真正大法官的风采 了解详情请长按二维码联系诺诺多 编者按:本文节选自何帆法官增订新版的《大法官说了算》一书。麦读书店限时首发本书的何帆法官【签名+印章】版,9月22日(本周四)晚间24:00截止。iCourt特购入一批,赠与最近上课的校友。 许多年前,乔治敦大学法学院一位名叫莎拉·莱维恩·舒尔曼的二年级女生总结出一条“定律”:在联邦最高法院打官司,结果是输是赢,根据言词辩论情况就能猜个八九不离十。大法官问哪一方问题多,哪方就输定了。 一位年轻的联邦上诉法院法官读到这条“定律”后,决定做一项实证分析,以检测舒尔曼说法的准确性。他从最高法院1980年至1981年开庭期和2003年至2004年开庭期审理的案件中各选取了14起案件,试图从中发现大法官发问频率与案件成败的关系。经过统计,这位年轻法官也得出了结论。在2004年的一次演讲中,他告诉最高法院历史协会(Supreme Court Historical Society)的同仁:前述28个案子中,有24个印证了“问得越多,输得越惨”定律,比例达到86%。 这名年轻法官,就是现任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在出任联邦法官之前,罗伯茨作为出庭律师,曾在最高法院打过39起官司,是他那一代人中最优秀的庭辩律师。他后来经常对人开玩笑: “在最高法院打官司,辩论成功的秘诀,就是让大法官问你的对手更多问题。” 问得越多,输得越惨? 当然,无论是“舒尔曼定律”,还是罗伯茨的测试,都只能算业余研究,登不了大雅之堂。真正的实证研究,来自4位政治学学者,他们选取了联邦最高法院2000次言词辩论的记录,搜集了大法官们在庭上问出的20多万个问题,并将研究结论公布在2009年一期《华盛顿大学法律与政策杂志》 (Washington University Journal of Law and Policy)上。也许有人会质疑这种方法的科学性,因为同样是问题,内容可能存在很大差异。比如,布雷耶大法官2006年得过一阵子咽炎,他偶尔会问律师: “你听得清我在说什么吗?”不过,研究者声称,他们已经对提问内容进行了甄别,过滤掉了上述无效问题。 4位学者的研究结论,再次验证了“舒尔曼定律”的正确性:诉讼结果与提问频率是有关联的,谁被提问多,谁的输面大。如果大法官对诉讼双方提问次数差不多,原判被推翻的概率则为64%,与正常概率持平,因为最高法院的案子推翻原判的概率,确实比维持原判要高十几个百分点。研究者之一,明尼苏达大学教授蒂莫西·约翰逊称: “法官对哪边投入的注意力比较多,哪边输面就比较大。” 约翰逊教授与他的同僚们还有一项更复杂的研究,样本来自2500场言词辩论记录以及大法官们的34万句发言。研究者们使用了所谓“语言影响力词典”。该词典依照人的感知程度,将各类词汇进行了分类,如令人愉悦的词汇包括“赞成” “信心”与“指导”,令人不快的词汇包括“滥用” “敌意”和“失败”。研究表明,在1小时的言词辩论时间里,大法官们大概会说4000个词,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两倍。大法官的提问中,令人愉悦的词越多,被提问者未必能赢,但如果令人不快的词越多,被提问者输掉的概率则会大大增加。 有趣的是,舒尔曼毕业后,成为佛罗里达州一名执业律师,她很快将自己的定律用于实践。她后来对《纽约时报》专栏作家亚当·利普塔克说: “我在法庭上,会注意察言观色,知道何时见好就收,何时保持沉默。当对方律师滔滔不绝时,法官自然会偏向我这一方。” 苛刻的言词辩论程序 无论学者、律师们如何论证三缄其口的重要性,到联邦最高法院一逞辩才,仍是多数美国律师心中的梦想。对他们来说,最具挑战意义的事情莫过于回答9位大法官提出的各种古怪刁钻的问题。哪怕答得越多,输面越大。 人们通常所说的最高法院庭审,又称“言词辩论” (oral argument),是联邦最高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环节。多数情况下,未经辩论,大法官们不会推翻或维持下级法院的判决。这一环节一般在每一开庭期的星期一至星期三进行,开庭时间一般安排在上午10点至中午12点,下午则为1点至3点。正常情况下,大法官们每天审理4起案件。秋季上午通常审理3起案件,春季则为2起,因为大法官们要腾出时间撰写判决书。案件审理完全对公众公开,任何人都可以旁听。但由于普通公众旁听席位只有118个,有幸享此殊荣者为数不多。 因为最高法院审理程序属于上诉审,不审查事实问题,所以没有陪审团,也不传唤证人,而是由双方律师在大法官面前辩论,间或回答大法官提问。言词辩论一般需要1小时,每方有半小时发言时间。律师发言时,还经常会被大法官的提问打断。历史上,最喜欢打断律师发言的是法兰克福特大法官,他曾在120分钟的庭辩中93次打断律师发言。 伦奎斯特担任首席大法官时,对时间要求非常严格。一满30分钟,律师面前的小红灯就开始闪烁,伦奎斯特会立刻要求律师结束发言,一旦律师超时,就会遭到伦奎斯特呵斥。相比之下,现任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就比较温和,一般会容许律师超时几分钟。历史上,只有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大法官才会延长辩论时间。如1974年的“美国诉尼克松案” (United States v. Nixon),辩论时间被延长至3小时。2003年的“麦克康奈尔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 (McConnell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由于涉及对《跨党派竞选改革法》 (Bipartisan Campaign Reform Act,BCRA)的审查,辩论时间延长为4小时。2009年的“公民联盟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 (Citizens United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因为有可能推翻BCRA部分内容,还破天荒地开了两次庭。 开庭之前,9名大法官们会提早10分钟换好法袍,并相互握手。之后,8名联席大法官以资历为序,列队站在首席大法官身后。上午10点整,最高法院执行官高声宣布开庭,助手适时拨开红色幕帘,诸位大法官鱼贯而出,依次入座。 “嘿,我是斯卡利亚!” 由于联邦最高法院是许多法律人心目中的圣地,不少第一次到最高法院打官司的律师难免感到紧张,有时言语失当,举止失常,甚至支支吾吾,半天说不出话。为此,每次言词辩论开始前,法庭书记官会先与出庭律师会面,告诉他们应该坐在哪里,什么时候上庭,还会向他们介绍如何称呼大法官,常用称呼是“首席大法官先生”或“大法官某某”,也可以叫“尊贵的阁下”,但不许直接叫“法官”。工作人员会安排初次出庭的律师先在法庭走位,以消解陌生环境带来的紧张情绪。 即便如此,不少律师还是会当庭出洋相。在“布什诉戈尔案”庭审过程中,迈阿密著名律师约瑟夫·克洛克由于压力太大,接连失言,频频令观众笑场。他在回答斯蒂文斯大法官的提问时,称其为“布伦南大法官”。当时距布伦南退休已有10年,而老人家也于3年前去世,听众们啼笑皆非。不一会儿,克洛克在回答苏特大法官提问时,又把他叫成“布雷耶大法官”。现场听众哄堂大笑,弄得苏特尴尬不已,连声叹息,出言相讽: “我是苏特大法官。不过你完全可以忽略这一点。”一贯喜欢搞怪的斯卡利亚大法官干脆在提问前自报家门: “嘿,克洛克先生?我是斯卡利亚!” 金斯伯格大法官刚进最高法院时,尽管外貌与奥康纳并不相像,但出庭律师还是经常把二人弄混,叫错名号。奥康纳一度给自己做了个胸牌,上书: “我是奥康纳。”她每次出庭都挂着这个胸牌,直到没有人再叫错,才摘了下来。 说了白说,问了白问? 过去,言词辩论环节一直是律师表演的舞台,大法官们很少发言。整个20世纪80年代,审判席上一片寂静。布伦南、马歇尔和布莱克门三位大法官几乎从不开口发问,伯格、怀特与鲍威尔话也不多。1986年,斯卡利亚进入最高法院后,情况有了变化。他生性好斗,从不掩饰派性立场,总能让法庭气氛迅速升温。即使是最晦涩无趣的案子,庭审也能被他搅和得非常热闹。律师们一见斯卡利亚要开口,就知道麻烦快来了。奥康纳一般会在言词辩论前预做准备,与法官助理拟好问题,而且总是第一个向律师发问。伦奎斯特与肯尼迪后来也很喜欢发言。 一般来说,不同的大法官,有不同的提问风格。有人喜欢疾速发问,问题既可能一环套一环,也可能思维跳跃。有人喜欢做假设性提问,设定一个假设情境,再围绕情境进行设问。现任大法官中,斯蒂文斯、斯卡利亚、布雷耶都被称为“设问大师”。曾有律师总结,一旦大法官提出假设性问题,律师千万不能说: “这又不是本案事实。”否则就可能遭到大法官斥责,最后还是得乖乖回答问题。当然,无论大法官如何提问,都是对律师反应能力与智识水平的考验,毕竟他们在回答问题的同时,还得竭力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形式上看,大法官发问,是为获取信息、澄清论点,但究其实质,大法官们在发问之前,内心对相关问题早已形成判断。他的问题,更多是问给同僚听,希望借助发问说服其他大法官,在投票时加入自己一方,从而形成多数意见。比如,当一方律师滔滔不绝,但论点却存在重大逻辑问题时,一些大法官就会打断他的发言,通过提问证明律师的语言漏洞或逻辑错误,提醒其他大法官予以重视。当然,也可能一个律师的立场与大法官相近,但没有谈及重点,大法官故意发出有“敌意”的提问,期待律师的精彩回答能说服其他同僚。 不过,大法官有时发言,并不是为了发问,而是与其他大法官进行交流。最高法院庭审过程中,经常发生大法官讨论不休、律师被晾在一边的情形。这一点,就连现任首席大法官罗伯茨本人都承认。2008年,他在对哥伦比亚法学院师生的一次演讲中直言: “大法官们经常自己就争论开了,律师反而成了布景板。”1960年的一次辩论中,法兰克福特大法官不断向律师抛出疑难问题,令律师紧张不已,道格拉斯大法官实在看不下去,干脆越俎代庖,逐一替律师回答了上述问题。法兰克福特非常尴尬,只好迁怒于律师: “我本以为今天是你来辩论这个案子的。” 历史上,确实有律师通过滔滔雄辩而成功说服大法官改变立场的案件,但这样的情形实在屈指可数。这是否意味着律师们的辩论价值几可忽略?当然不是。原因在于,一次精彩的言词辩论,并非一场辞藻华丽的演说。精明的辩护人往往会通过大法官的发问,寻找他们的关注点,并据此强调己方观点,澄清误解,甚至主动令大法官产生疑问,竭力使本人观点成为问题的答案。 此外,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并不全是堕胎权、政教分离这种自由、保守两派观点截然对立的类型,许多案子来自大法官们不熟悉的领域,言词辩论未必能令大法官的立场发生180度的转弯,但至少会造成一定影响,而在投票阶段,哪怕是一点点这样的影响,都会产生很大作用。其实,从星期一到星期三,大法官一天要审4个案子,不可能好好消化每起案件的材料,而律师们的言词辩论可以弥补这一缺陷,使大法官们形成感性认识,以更好地作出决断。 斯卡利亚大法官某次接受记者访谈时,就曾谈到,他很少在庭审后转变立场,但确实也有一些言词辩论会让他改主意。大多数情况下,大法官在聆听言词辩论之前,并没有很明确的立场。这类案子里,双方的观点各有道理,旗鼓相当,的确很难作出决断。这个时候,如果某一方律师很有说服力,有可能帮助大法官下决心。法庭上的发言可以表达诉状无法传递的重要信息,那就是,呈现最重要的立场。 例如,你有5个论点,其中一个特别复杂,虽然它不是最重要的,却很有参考价值,所以你把它排在最前头。而且,由于这个观点很复杂,尽管它不是最具说服力的一点,你还是用了大量笔墨去阐述。如果大法官在庭审一周前刚读到你提交的诉状,很可能会误解你的立场,以为排在最前面的观点才是最重要的。那么,言词辩论就是你阐明立场、正本清源的绝佳时机。你有机会对大法官们说: “庭上,我方在诉状内陈述了5个观点,但这个案件的关键是……”嘭!就这样,你一语中的,直奔主题,很可能扭转大法官的决定。 出庭律师的四大类型 美国历史上,有过不少专门在联邦最高法院打官司的名律师。19世纪的丹尼尔·韦伯斯特,可谓最著名的最高法院庭辩律师,他擅长煽情,庭审演说曾将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感动得热泪盈眶。而约翰·戴维斯则是20世纪名声最大的最高法院出庭律师。现在,这种分工已经相对弱化,许多律师终其一生,可能只有一次到联邦最高法院打官司的机会。 大法官们在审判台上一坐十几年,倾听过无数出庭律师的言词辩论,孰优孰劣,内心自然有一个判断标准。已故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在《最高法院》 (Supreme Court)一书中将自己见到过的出庭律师分为四类,即诵经员型、辩论冠军型、火车司机型和演说家型。 诵经员型。顾名思义,就是完全照稿念的律师,他们与大法官根本缺乏眼神交流,眼睛死盯着讲稿或诉状,自说自话,毫不顾忌听众感受。许多情况下,大法官打断他们讲话,只是因为懒得听他们再读下去,而不是真的有话要问。但是,即使在回答大法官提问时,这类律师一样会选择照稿念。 辩论冠军型。这类人辩才一流,过目不忘,激情四射,缺点是得意忘形,根本不仔细倾听他人提问,更不耐心作出回应。他们发完言后,每个人都会觉得他是某一论题的专家,却无法被他们说服。 火车司机型。与辩论冠军型相似,他们倒是会认真倾听问题,并慎重作答,但语速过快,无法稳住节奏让听众好好消化。一个好律师谈完6个问题,可能会让法官记住4到5个,可这类律师谈完12个问题,法官一个也记不住。 演说家型。这类律师一般最为法官所喜欢,他们很有风度,注重眼神交流,擅长与法官交谈,而非谈给法官听。在分析法律问题时,随时会缓下节奏,给法官留下思考空间。但他们有时过分追求辞藻华丽,反而掩盖了自己的真实意图。 当然,在伦奎斯特心目中,上述几种类型的律师都有不完美之处。他认为,对律师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节奏感。言词辩论时间只有半个小时,对于时间如何分配,律师必须心中有谱。什么时候该挥洒激情,什么时候该略微停顿,都应做到收放自如。即使大法官问出充满误解或特别愚蠢的问题,律师也必须认真回答,因为可能就是这个问题,影响到大法官如何投票。一名好的律师,往往能够引导法官往自己希望的方向思考。 本文经授权转载,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麦读”(maitianshuf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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