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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英国法院体系

 liuliubobo 2017-07-28
复杂的英国法院体系
学习英国法律,一年时间太短,加之学校开设的课程较少,totally也就5个多月,同学们期间总是忙于assignments而较少有时间根据自己的兴趣进行深入学习。除了assignments涉及的专题之外,对其他的法律部门及具体的法律制度知之甚少,更缺乏对英国法律/司法制度的整体把握。许多问题都是浮光掠影,一知半解,说起来知道一点,但细究起来,却不甚明了。有时候自己也想偷懒,找些资料看看就对付过去了,但不是每次都能找到想要的信息,或是找到的资料outdated或自相矛盾,这时候就不得不自己去梳理和辨明,对于我这种不搞研究的人来说并不容易,还好,身边有许多毕业于英国名校的律师以及无所不知的Lucas,在我困惑的时候总能找到他们。
这周所里很多英国同事(包括我领导)休假,不得不感叹英国人假期真多(每年带薪休假26天),即便是最忙碌的律师,休假一天也不会少,他们讲究的是work & life balance,不像国内的律师,从上到下,活得都很累,少有心态好的。
英国的法院体系相对复杂,不像中国法院体系层级分明(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加之其有三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及司法系统,即英格兰及威尔士、苏格兰以及北爱尔兰,但总体来讲,英国法院体系有二个特点:民事、刑事系统分立及各种专门法庭林立。本文主要介绍英格兰及威尔士的法院体系。
民事法院系统相对简单,一般由四级法院组成,分别是郡法院(County Courts),高等法院(High Court),上诉法院(民事庭)(Court of Appeal <Civil Division>)以及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但英国2007年对此前的tribunals(行政裁判所)系统进行改革,将其纳入司法系统,从而使得tribunals成为英国及威尔士司法系统中最基层的司法机构。
刑事法院系统相对复杂,因为英国刑法将犯罪依情节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种类型:即决罪(summary offences),可诉罪(either-way offences)及必诉罪(indictable-only offences)。对于前二者,其路径为治安法院(Magistrate’s Courts)—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刑事庭) (Court of Appeal<Crim
inal Division>)—最高法院;后者的路径为治安法院—地方刑事法院(Crown Court)—上诉法院(刑事庭)—最高法院。
我们此前参观的Central London County Court为郡法院;Central Criminal Court(Old Bailey)为英国最为著名的刑事法院,等级为地方刑事法院;Royal Courts of Justice包括大伦敦区的高等法院(High Court)以及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本周我抽空去了趟英国最高法院。
英国最高法院正式成立于2009年10月1日,取代了此前的上议院上诉委员会(the Appellate Committee of the House of Lords)。成立最高法院的诱因是1998年英国通过了《人权法案》,该法主要是将《欧洲人权公约》的实质性条款引入英国国内法。而此前,英国的Lord Chancellor集立法、司法及行政权于一身,即其既是上议院议员,又是首席大法官,且担任政府内阁部长,严重背离权力分立的原则,有侵犯人权之虞。为此,英国2005年通过了《宪政改革法》,提议成立英国的最高法院。新成立的最高法院由12名大法官组成,其提倡透明度、亲和力,为此其建筑本身增加了许多玻璃幕墙,力图拉近与民众的距离,使“深藏于威斯敏斯特长廊之中的”大法官走进民众,以践行“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民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司法理念。为实现分权的目的,最高法院的法官不再担任上议院议员,也不在内阁中任职。最高法院审理案件一般是5个法官,疑难或者重大的案件则由7-9个法官。最高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审理上诉案件,其审理的案件都是关乎公众利益的案件,涉及金融危机、恐怖主义、人权保护以及欧盟法律的解释等。
英国另一重要的司法机构为枢密院(Privy Council),它是少数英联邦国家、殖民地以及海峡群岛和马恩岛的最高上诉法院,其与最高法院在同一幢建筑,枢密院的法官也是最高法院的法官。
在民事/刑事法院系统之外,还有众多的专门法院/法庭,这也是英国法院体系的特点之一,其中有些从名称中就可以看出其主要职能,主要包括:
l 劳工法庭及劳工上诉法庭(Employment Tribunals and Employment Appeal Tribunal);
l 租赁估价审裁处及土地审裁处(Leasehold Valuation Tribunals andLands Tribunal);
l 增值税和关税法庭(VAT and Duties Tribunals);
l 总务专员和特别专员(General Commissioners and Special Commissioners):处理所得所事宜;
l 租金评估委员会Rent assessment committees;
l 反垄断法院(The Restrictive Practice Court);
l 验尸官法院(Coroners’ Courts):主要职责为判明死因;
l 军事法庭(Courts Martial);
l 教会法庭( Ecclesiastical courts):主要处理教会财产争议事宜,通常由一名出庭律师或者事务律师担任法官,主教已没有主持审判的权力;
l 海事法院(Admiralty court);
l 骑士法庭(Court of Chivalry)处理滥用徽章的案件,这个法庭的法官比较轻松,上次开庭据说还是1954年的事情;
l 巴沐尔法庭(Barmote Court):德比郡的铅矿法庭;
l 郡专利法院(Patents County Court);
l 选举法院(Election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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