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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通知

 道光二十五 2016-09-30



各镇(乡、区),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县矿产资源有序开采、健康发展,巩固非煤矿山综合整治成果,保障我县转型跨越发展战略顺利实施,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通知》(晋政发电[2012]3号)和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通知》(运政办发[2012]37号)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大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保持清醒,增强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近年来,县政府对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高度重视,部署开展了多项清理整治行动,各镇(乡、区)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保持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基本稳定。但是,近期一些地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出现反弹,特别是以各种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矿现象又死灰复燃。2012年3月13日,阳泉市平定县锁簧镇发生非法盗采煤炭资源,由于巷道冒顶造成3人死亡的案件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非法违法采矿危害极大,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而且浪费了资源、流失了资产、破坏了环境、滋生了腐败,同样也影响我县矿山企业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已经取得的良好形势,不利于我县的经济转型跨越发展。对此,各镇(乡、区)、各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下更大的决心,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坚决铲除影响我县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这个“毒瘤”。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全面遏制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各镇(乡、区)、各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采取坚决手段,全面遏制和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不按批准矿种开采、以探代采、以各种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矿、浪费破坏矿产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非法违法行为,彻底清理关闭不达标的矿井和坑口。在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中,各镇(乡、区)和相关部门要履职到位,确保违法行为查处到位,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确保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明显好转。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和以探代采违法行为

各镇(乡、区)要对本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开采和以探代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机关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安监、工商等部门不得发放相关证照,国土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从重处以罚款。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全的矿山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依各自职责,制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

国土部门要加强巡查,对发现的无证勘查、开采行为要及时告知有关镇(乡、区)。各镇(乡、区)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六条标准”和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非法矿井、坑口和采掘现场进行关闭取缔并恢复原状。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坚决查处以各种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矿的非法行为

各镇(乡、区)、各有关部门要对区域内涉矿项目进行“回头看”。再次重申:凡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浅层矿的,无论以什么名义、无论由哪个部门或哪级政府以什么形式批准,其采矿行为均不合法,必须予以制止,依法查处,坚决取缔。对顶风违纪、屡禁不止、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严肃查处越界开采违法行为

各镇(乡、区)要对本区域内的有证矿山企业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发现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要通报国土部门立案查处。查处中,要责令违法矿山企业退回其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闭越界井巷,并依法进行处罚;露天越界开采的,要责令治理恢复。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拒不进行恢复治理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关闭标准,加强对关闭矿井的监管

各镇(乡、区)要加强对关闭矿、井的监管,严防擅自打开关闭矿、井盗采资源、偷盗设备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对应予关闭的矿、井,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由安监部门牵头负责,严格按照关闭标准实施关闭,国土部门要在认真验收的基础上做好接收移交工作,落实包矿责任,认真实施监管。

县政府责成国土局、监察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立即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并对各镇(乡、区)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进行督察指导。监察局负责督促各镇(乡、区)切实落实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监管责任,按要求组织开展工作,并采取措施保证工作取得实效。国土局督促相关采矿企业,依法规范开采行为;国土局、监察局要制订专项清理整治方案。各镇(乡、区)要结合本辖区实际,突出重点,全面实施。对工作进展缓慢,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县政府将约谈有关主要领导;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工作事关重大、任务艰巨、涉及面广、利益冲突明显,各镇(乡、区)及各有关部门作为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责任主体,务必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各镇(乡、区)行政一把手、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是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负责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镇(乡、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抓紧部署开展,全面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现工作目标,取得积极成效。

(二)齐抓共管,严查重处

国土、监察、公安、安监、环保、工商、人社、电力、交通运输等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部门监督。对重大案件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要充分发挥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各成员单位要协同配合,加强信息沟通,搞好联合执法,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露头就打、多管齐下、多措并举、严查重处,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使非法违法采矿人员在经济上无力再干,在精神上无胆再干。

(三)营造氛围,群防群治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正面引导,以多种形式宣传报道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好做法和成功经验,公开曝光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件,营造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强大舆论氛围。要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属实、避免了重大安全隐患和资源破坏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四)打防结合,建立长效机制

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作。各镇(乡、区)、各相关部门要从建立健全巡查监管、联席会议、联合执法、查处备案、案件移送、行政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入手,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的监管责任体系,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共同责任机制,以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附:《新绛县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实施方案》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新绛县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

实 施 方 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通知》(晋政发电〔2012〕3号)和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通知》(运政办发〔2012〕37号)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国土局、监察局牵头,联合县公安、安监、环保、工商、人社、电力、交通运输等部门组织在全县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坚决遏制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我县转型跨越发展的总体战略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严密部署,严厉打击,严惩重处,严肃问责的总体要求,以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各种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矿、非法组织露天开采、以探代采、不按批准矿种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和彻底清理关闭不达标的矿井为重点,以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齐抓共管为方式,全面遏制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以纪律问责和法律惩处为手段,巩固非煤矿山资源整合成果,巩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成果,以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我县经济转型跨越发展。

  二、工作重点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通知》(晋政发电〔2012〕3号)和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通知》(运政办发〔2012〕37号)文件精神,本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任务是:对无证勘查、开采和以探代采的违法行为要集中打击,依法处理;对各种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矿的非法行为要全面清理、坚决取缔;对非煤矿(铁等金属矿以及石膏、沙、石等)以及尾矿库要组织排查、从严规范;对越界开采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认真整改;对关闭矿、井要严格标准、关闭到位,从严监管。同时,要加强对新建矿山的监管,坚决制止违规采矿的行为,对无证选矿厂、堆煤场以及堆放非煤场要综合整治,斩断非法违法收购、销售矿产品的渠道。在全面开展以上重点整治的基础上,牢牢把握本辖区、本部门的特点和突出问题,切实加以落实,认真整治。

  三、职责分工 

  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由国土局和监察局牵头,办公室设在国土局。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各镇(乡、区)负责本区域内非法违法采矿的排查监管。要动员发动群众举报,组织村委会、专人或专门队伍不间断地巡查检查,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报告县政府和有关部门。

  (二)国土部门要牵头做好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巡查发现或接到非法违法采矿举报后,要立即立案调查,依法严肃查处,移交司法部门对违法人追究刑事责任,并及时报告县政府及有关镇(乡、区)和相关部门。

  (三)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排查不认真、制止不及时、查处不到位;工作开展缓慢、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以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予以严肃责任追究。

(四)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火工品的监管,严防为非法采矿提供火工品的行为发生;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触犯《刑法》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予以治安处罚或刑事立案侦查,依法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五)国土、安监等部门要把矿山企业超层越界、违反规程等违规开采行为作为重大安全隐患认真排查,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其改正并通报同级国土部门予以查处。对违法采出的矿产品运销进行巡查监控,防止流进市场。

  (六)环保部门要对非法违法采矿破坏环境的情况进行巡查;对非法违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进行查处。

  (七)工商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超出经营范围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通报相关部门;对吊销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的企业,应根据有关部门的吊证通知责令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相关变更登记。

  (八)人社部门要对非法违法采矿用工行为进行查处。对从事非法违法采矿的务工人员,要及时通报镇(乡、区)和相关部门组织遣散;对参与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务工人员,按共同违法论处。

  (九)电力部门要严格矿山企业供电管理,杜绝非法用电行为发生。对无证开采的非法坑口,接到镇(乡、区)和有关部门书面通知后,要及时拆除非法用电设施;对为私开矿供电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十)矿山企业对本矿区范围的资源有保护和监管责任。发现本矿区范围内存在无证勘查、私挖盗采等违法行为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及时报告所在镇(乡、区)和有关部门;对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甚至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图纸资料、技术服务、生产条件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四、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4月16日至20日)

  各镇(乡、区)、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积极做好专项整治各项工作。要加大宣传,广造声势,积极营造全社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4月21日--6月15日)

  各镇(乡、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加强领导,抽调专门人员,深入一线全面排查各类违法行为,采取行之有效措施彻查违法行为和违法人。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信箱,鼓励发动群众举报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惩。特别是重大典型案件,要公开查出、公开结果,公开曝光,一查到底,形成强大震慑,有力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第三阶段:市、县级检查验收阶段(6月16日--6月30日)

  市级将组织开展多形式、多方法、多渠道的检查督查活动,对重点县区、热点地区、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查办。县政府将提前对这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不能认真开展工作、工作不力的镇(乡、区)和有关部门,要约谈主要领导,责令立即改正。 

  第四阶段:省级抽查验收阶段(7月1日--7月15日)

  省级各相关部门将派人不定期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在7月初将组织督察组进行全面验收。凡发现排查不认真、制止不及时、违法查处不到位的,将全省通报批评;对工作开展缓慢、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将约谈有关主要领导;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恶劣影响或发生事故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镇(乡、区)是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克服麻痹松懈、心存侥幸、盲目乐观、畏难厌战等错误思想和情绪,站在讲政治,讲安全,讲稳定的高度,坚决贯彻落实省、市、县的决定。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责任主体,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务必高度重视,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采取得力措施,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

  (二)加大力度,严厉查处。各镇(乡、区)、各有关部门要抓住突出问题,要害重点,加大执法力度,实施精确打击、确保查处效果。要重点采取两项措施:一是切实担负起监管的主体职责,认真依法履职,加大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查处力度;二是用法律手段督促企业责任主体依法合规组织生产,用法律手段打击非法采矿行为,惩处违法者。要全力以赴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监管,该制止的坚决制止,该查处的重处重罚,该整改的全力整治,该关闭的严格关闭,该取缔的彻底取缔,要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履职到位。

  (三)打防结合,保持长效。要一手抓严厉打击,一手抓长效机制建设,要积极构建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监督、司法打击、责任追究等执法监管责任机制,群策群力,齐抓共管,有效保证我县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维护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持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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