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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案中谁是真正的被害者

 指间飞歌 2016-10-01

家暴案中谁是真正的被害者

本案的受害者向可能给她提供救助的部门寻求帮助时,结果不了了之,终于使其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选择了“以暴制暴”。在这种情况下,谁是真正的受害者值得深思。

云南近日再曝杀夫案,被告人果某因长期遭受丈夫家暴及性暴力而杀夫案在楚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据了解,刘某2007年有过盗窃前科,2013年因为吸毒被强制戒毒。结婚后,刘某经常殴打、威胁被告人果某以及果某的父母甚至儿子。在案发前果某曾因不堪忍受殴打,多次向当地妇联以及村委会反映过,甚至向派出所报警,派出所也曾对刘某的家暴行为进行过行政处罚。果某在案发前还向当地法院提出离婚,但该离婚纠纷案因刘某无法到庭而以果某撤诉告终。可见,被害人已经愿意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但“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维,以及缺乏公权力介入的背景下,致使受害者长期控诉无门,反而更加滋长了加害者的嚣张气焰。于是,在遭遇长期的家暴之后,受害人可能出现突然“病猫变成活老虎”的大爆发情形,以至于一动手就“只能”将对方置于死地。

在家暴引发的刑事案件中,当家暴受害者变成加害人时,通常会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罪名。但是,对于受害者本是“抗暴”的行为,构不构成正当防卫有待认真厘清。

根据《刑法》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要构成正当防卫需要一个时间条件———即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可家庭暴力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想要确定“家庭暴力”这种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如果不将其视为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很难客观认定。同时,传统思维模式认为,防卫限度还要与施暴程度相当,否则就会防卫过当。但在家庭暴力案件中,这一点无法实现,因为家暴是一个长期反复的过程,家庭生活环境和女性的身体条件决定了其防卫了一时却防卫不了一世,一时防卫可能带来今后更重的家暴伤害。所以,除非受害者“一招制敌”,与伤害程度相当的正当防卫根本不现实。实践案件中,女性反抗家暴导致原先的施暴者重伤或死亡的,绝大部分没有认定正当防卫,就是因为“侵害正在进行”往往被限制解释为一时的施暴尚未结束,以及实施防卫的手段很难停留在制止一时的侵害这种程度,最终导致本是家暴的受害人却被判过重的刑罚。

事实上,对于类似的案件,家庭女性犯罪者一般都会得到社会的同情和原谅,受害女性的反抗通常与大多数民众的正义理念相符,尤其是对于长期处于家暴的女性,普遍的观念都倾向于认定她们无罪,更谈不上是杀人犯。就本案而言,其丈夫的家人也完全谅解了被告人果某,并请求司法机关不要对其进行处罚,也不需要任何经济赔偿。

我国2016年3月开始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从本质上说是通过推出专门的立法加强公权力对家庭暴力的干预,不再将其当作纯粹的家庭内部纠纷,进而保护受害者。但其中大部分是原则性规定,具体保护还需要依靠其他的专门法律如刑法等作为贯彻实施的保障。同时,防止家庭暴力,其他的事前防范机制和社会救助体系也亟待逐步健全。本案受害人多次找到村委会及相关部门,甚至法院因无法通知其丈夫刘某出庭应诉,迫使果某最终撤诉。这表现出相关部门对于家庭暴力问题依然停留在过去的阶段,理念跟不上法律的进步。本案的受害者向可能给她提供救助的部门寻求帮助时,结果不了了之,终于使其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选择了“以暴制暴”。在这种情况下,谁是真正的受害者值得深思。

德国法学家耶林曾说:“对于蔑视自己人格践踏权利的行为,用尽一切可能的手段加以回击是每个人对自己的义务。”诉诸法律是履行这种义务的唯一合法方式,但当这一途径充满艰辛和阻碍时,受害人为完成这项义务而应付出多大的代价,需要法律作出新的公正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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