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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

 浩通820 2016-10-06

医疗损害责任         来自侵权责任法

第1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2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有以下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医疗过失。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医疗行业规范实施医疗行为的;

(二)依据医疗行为发生时的医学科学发展水平、医疗机构所在地域和级别,医务人员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三)医疗机构不履行告知义务的;

(四)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未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履行转诊义务的;

(五)未经患者及其近亲属同意,擅自对患者进行实验性医疗行为的。

 

第3条 医疗机构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4 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具有积极证明的义务。

 

第5条  在医疗活动中,因医疗机构使用药品或医疗器械等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

 

6  医疗侵权损害赔偿,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

(二)医疗侵权损害后果;

(三)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7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在造成损失的同时,又使患方受有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职权,从赔偿额中扣除所得利益。

 

第8条  医疗机构支付或承诺支付、减免或承诺减免患者诊疗、住院等费用,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对患者负有过失责任的证据。

 

第9条  医疗侵权损害原则上不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第10条  因医疗过失参与,造成恶性肿瘤或极危重疾病死亡,或者胎儿出生时死亡的,死亡赔偿金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11  医疗过失行为损害赔偿数额较大,医疗机构可以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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