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 来自侵权责任法 第1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2条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医疗行业规范实施医疗行为的; (二)依据医疗行为发生时的医学科学发展水平、医疗机构所在地域和级别,医务人员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三)医疗机构不履行告知义务的; (四)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未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履行转诊义务的; (五)未经患者及其近亲属同意,擅自对患者进行实验性医疗行为的。 第3条 医疗机构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4条 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具有积极证明的义务。 第5条 第6条 (一)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 (二)医疗侵权损害后果; (三)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7条 第8条 第9条 第10条 第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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