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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议事规则》精华篇

 辅佐工具书 2016-10-06
通过会议来处理事务的逻辑实质是:以动议、报告或传达讯息的方式将事务提交给会众,通过讨论使各方面的意见得以充分表达,然后以表决的方式来体现大多数成员的意愿。
让我们先来介绍议事规则的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看似平淡,似乎是不言自明的常识,却是会议规范乃至整个民主体制的基石。由于议事规则中的规定大多由这些基本原则推演而来,深入了解这些基本原则,对这些原则的精神领会越透彻,对议事规则的细节和技术性的规定就越能够融会贯通。
一、组织的权利先于个体的权利
组织有权制定全体成员必须遵守的规则。在成员的权利与组织的权利发生冲突时,组织的权利优先。
如下例所示:
一次会议正在讨论某项动议。王女士经主席许可得到发言权。这时,不赞成动议内容的李先生与王女士争执起来。主席要求成员遵守会议秩序。李声称作为成员他有发言的“权利”。主席冷静地指出,组织有权以有秩序的方式处理事务,这一权利高于成员个人的发言权,并且告诉李先生,组织有权驱逐任何妨碍组织行使这一权利的成员。
二、所有的成员都是平等的主体,平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会议的决定权力归属组织成员所有。每位成员都平等地享有参加会议、提出动议、在辩论中发言、提问、提名候选人、参加表决和被选举等权利,同时负有遵守议事规则、维持会场秩序、服从会议决定和保密等义务。
如下例所示:
李先生认为他有权就某项动议提出某反对意见。但要在辩论中发言,李必须首先取得主席的同意,由主席将发言权分派给他后方能发言。因为李先生与他人的发言权平等,所以不能以自己有发言权为由打断别人的发言。主席分派发言权的方式,正是保障所有成员平等发言权的制约机制。
三、必须达到法定人数才能处理事务
法定人数是合法处理事务必须出席的最少人数。这一数目往往在组织的章程中有明文规定。在委员会会议或小型会议,法定人数通常为过半数。法定人数的目的在于防止一个不具有代表性的子团体以组织的名义采取措施。
如下例所示:
社区家庭协会的一次会议已经进行了很长时间,由于天色已晚,许多会员陆续离开了会场。这时有人提议:“在社区的公园内修建一个游乐场”。一位细心的会员发现在场的人只剩下那些有孩子的年轻夫妇,他要求主席确认符合法定人数的要求(主席也可以主动采取这项措施)。经清点,现场不够法定人数,因此协会不能就这一问题采取任何行动。
四、多数人决策
组织的最终权威体现在其成员的多数上,这是民主的一个基本概念。议事型会议的首要目标是发现多数的意愿,并使其得到贯彻。实际上,成为一个组织的成员就意味着这位成员同意遵从多数人裁决这一规则。少数人有权表达意见,但一旦在场成员的大多数通过投票做出一项决定,少数人则必须服从此决定。
如下例所示:
大多数人投票决定将修建游乐场的动议推迟到下次会议上讨论。王女士因为下次会议她无法出席而提出反对。主席裁定她的反对无效,提醒她多数成员已经投票要求延迟讨论。
五、沉默代表同意
不投票或弃权票就意味着跟随多数人的决定。
如下例所示:
一个七人特别委员会被任命来为游乐场推荐一位设计师。五位成员出席会议,达到了法定人数。委员会把挑选范围缩小到两位设计师,其中一位是委员会主席的内兄。投票中两位成员弃权,主席和另一位成员投了这位内兄的票,剩下的一名成员投了反对票。(注:委员会主席通常积极参与和投票。)由于弃权不计,这位内兄在委员会得到的票数过半,得以通过。由此,七人委员会中的两人就做成了选择。
六、三分之二规则
在限制或者取消组织成员应有的权利,或者改变组织业已确定的规则时,必须达到三分之二的票数,以示慎重。
如下例所示:
关于某动议的辩论已经进行了一个钟头,还在继续。一位成员提议立即付诸表决,并得到了另一位成员的附议。主席解释说接受这项动议就意味着中断当前的讨论,而通过这项动议实际上等于剥夺了成员辩论的权利。因此,该动议的表决需要三分之二的赞成票才可通过。
七、会议主持人是裁判员
会议主席是裁判员和议事规则的执法者。
(1)会议主席是议事规则的权威。主席执法必须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通过分派发言权使不同的意见有表达的机会,并按程序运转会议,保障会议高效、民主地处理事务。
(2)会议主席的权力受到以下制约:
  • 会议主席不能任意改变议程,否则成员可以提出程序问题,质疑主席的决定;
  • 对于主席的裁决,成员有权提出申诉而将裁决权交给公众;
  • 在表决使用举手方式进行的情况下,成员如怀疑投票结果的真实性,可以要求分组表决。
八、任一时刻会议只能考虑一个问题,且只能有一人发言
当前的未决问题在讨论中时,提出与它不直接相关的动议属于不合规。一旦一位成员经主席许可已取得发言权,其他成员不得打断他。
如下例所示:
在协会的会议上,有人提议举办救灾募捐并得到附议,这一动议因而被接受为当前动议而正在讨论,这时张先生提出在原动议中增加“并举行晚会”。主席裁定这一修正案无效,并解释说这一修改意见与救灾募捐的问题没有直接关系。对于张先生打断别人的发言,主席有必要提醒他,在发言前需要先取得主席的同意,而目前是另一位成员的发言时间。
九、可辩论的动议须经足够充分的辩论
如果某项动议是可辩论的,每位成员都有权对其进行自由充分的辩论。在遵守规则的前提下,参会的每位成员都有权不被打断、不受干扰地自由发言。若成员们有意愿继续进行辩论,主席就不应终止辩论,而径将此议题付诸表决。终止辩论的动议必须经现场成员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采纳。
如下例所示:
有人提议在公园内修建游乐场,并得到了附议。主席随即陈述了这一问题,请大家表决。一位成员站起来,提出会议程序问题,解释说这一动议是可辩论的,理应得到充分讨论,在没有讨论的情况下直接付诸表决是违反规则的。
十、一旦某个问题已在会议上做出决定,在同次会议上再提出相同或类似的问题属于不合规
这样的动议应该被裁定为不合规。不过,有一类专门的动议可以使已经做出决定的动议得到组织的重新考虑,这类动议称为恢复性动议。
如下例所示:
某协会已经决定将为游乐场确定设计师的任务交给一个七人委员会来完成。此时,胡女士提议“聘请某公司的吴博士担任设计师”。主席裁定这项动议不合规,因为对该事项的处理已经有决定了。
十一、人身攻击是违背规则的
主席必须将所有的人身攻击性质的评论裁定为不合规。辩论的对象应该是动议本身而不是提议者的动机、原则和人格。
如下例所示:
王某提议在社区修建一个健身房。李某站出来说:“王某整天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他干嘛不自己买健身设备?”主席立即裁定评论不合规,指出辩论的内容应该集中于议案本身,任何成员不应攻击或者质疑其他成员的人格和动机。
十二、知情权
每位成员都有权了解议题的内容及其作用。会议主席在任何时刻都应该使会众解释议题,或者请其他成员作出解释。为了能够做出明智的选择,会众有权就任何动议索取相关信息。
十三、公正无欺
所有会议都应该公正无欺。阴谋诡计、投机取巧、拖沓懈怠、人身攻击和敷衍了事都有损于会议公正无欺的原则。
议事的策略是合法利用议事原则、规则和动议来支持或者挫败一项提议的艺术。它包括了如时机、提议措辞、支持方式、辩论技巧、动议运用等各种处理手段。合情合理地使用议事策略是建设性的行为,但如果利用策略和工具来达到欺骗、误导、恫吓、搪塞或损害成员权利的目的,其结果就是破坏性的。对不公和欺骗行为不能容忍,否则将损害组织,甚至威胁它的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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