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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未成年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且不具社会危害性应适用缓刑(最高法院公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中确定的审判...

 司法小曹王小明 2016-10-07

【审判规则】  

行为人伙同他人使用网络黑客技术,在购物网站上窃取数量巨大的信用卡信息,并将该信息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据此,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因行为人系未成年人,且系在校学生,到案后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危害社会。同时,行为人所在学校同意其继续完成学业。由此可认定行为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应当对行为人宣告缓刑。 

【关  词】

刑事 窃取信用卡信息 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 网络黑客技术 信用卡信息 非法利益 未成年人 学生 悔罪表现 缓刑 学校 适用条件

【基本案情】

南京某职校的在校学生赵XX因热爱网络相关技术,使用网络聊天工具向他人学习,并由此认识了施XX、岳XX20114月至5月期间,赵XX与施XX使用网络黑客技术,从某购物网站中获取了六千余条信用卡信息,赵XX与施XX将窃取的信息交予岳XX,岳XX遂协同施XX将信用卡信息出售给方XX等人,赵XX因此获利二万余元。而后,他人利用从岳XX、施XX处购买的信用卡信息伪造信用卡,在使用伪造信用卡消费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末,赵XX被公安机关逮捕。

公诉机关以赵XX犯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作为在校未成年学生的行为人,伙同他人利用网络黑客技术在购物网站上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且数量巨大,并为获取非法利益而将该信息予以出售。但行为人到案后有悔罪表现且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在此情况下,能否对行为人适用缓刑。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赵XX犯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缓刑是指行为人触犯刑法法律,经法定程序已经确认构成犯罪,应当判处刑罚,对行为人先宣告定罪而暂不执行刑罚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由此,适用缓刑的条件包括:第一,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行为人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同时,对于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以及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适用缓刑。

行为人系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其伙同共犯利用网络技术攻击购物网站,获取了数量巨大的信用卡信息,并非法提供给他人使用以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人的上述行为依法构成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行为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在审理时能自愿认罪,可认定行为人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危害社会。同时,因行为人系未成年人,又系在校的学生,其在观护帮教期间表现良好,其所在学校亦同意其继续完成学业。因此,应当对行为人适用缓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XX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

 

【案例信息】

【中  码】刑法总则·刑罚裁量·量刑制度·缓刑·适用条件 (G1202040127)

【罪    名】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十八起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20141124日)

【检  码】 P0714+4117SH++CN0312B

【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审理法官】

【公诉机关】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  人】 X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X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XX系南京某职校学生,酷爱网络技术,并加入有关QQ群向他人拜师学习,期间结识施XX、岳XX20114月至5月,被告人赵XX会同施XX,利用黑客技术攻破某购物网站,从中窃取了共计6000余条信用卡信息。后二人将信用卡信息提供给岳XX,并由施XX、岳XX出售给方XX等人。事后赵XX获利共计人民币20000余元。案外人持凭借上述信用卡信息伪造的信用卡在上海消费时被抓获。2011928日,被告人赵XX被公安人员抓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XX伙同他人采用网络黑客技术攻击境外购物网站,窃取信用卡信息,并非法提供给他人使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赵XX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依法减轻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在审理时能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赵XX在犯罪后有积极悔罪表现,在观护帮教期间表现良好,得到所在学校的充分肯定,并继续自己的学业,宣告缓刑不致对其所居住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作出判决如下:

1.被告人赵XX犯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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