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8-04 00:00:00 来源: 查看次数:1294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临沧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6年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沧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装修贷款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缴存职工改善住房条件,提高居住质量,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43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云南省住房公积金工作要点的通知》(云建金函﹝2016﹞92号)和《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装修贷款)是指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定向用于缴存职工装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装修贷款的管理。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装修贷款业务的承办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资金应优先满足缴存职工的个人购房贷款需求,如归集资金或者当年贷款规模不能满足缴存职工个人购房贷款需求时,公积金装修贷款根据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长短实行轮候制。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凡是临沧市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信用良好、有偿还能力,因需要改善居住条件而装修座落在本市(县、区)内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均可申请公积金装修贷款。 第六条 申请公积金装修贷款的条件: (一)所装修的住房为借款人(含配偶)名下的自住住房,必须有《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 (二)能提供真实有效的住房装修的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 (三)每个职工家庭只能申请一次公积金装修贷款,如果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申请公积金装修贷款; (四)借款人须以装修的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且能够在抵押登记主管部门办理有效抵押权登记; (五)同套住房在购房或者提前结清住房贷款时一次性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1年内不得申请公积金装修贷款; (六)法律、法规和临沧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公积金装修贷款按下列标准核定贷款额度: (一)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 (二)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住房装修预算总额,并且按装修住房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贷款额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 (三)不得高于设定抵押住房现值的70%。 公积金装修贷款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按以上标准最低额度核定。 第八条 贷款期限:公积金装修贷款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20年,且借款人当前年龄加贷款年限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第九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并随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四章 贷款所需材料 第十条 借款人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 1、借款人和配偶、房地产产权人和共有权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 2、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收入证明、信用报告; 3、借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卡或存折)。 (二)房地产证明材料 1、装修和用于抵押的房地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2、申请人装修合同或协议(原件)。已装修的,还需提供不低于装修合同(协议)价款30%的装修材料发票(收据)或不低于支付装修合同(协议)价款30%的付款依据。 3、用于抵押的房地产的价值评估报告。 (三)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一条 公积金装修贷款担保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必须以所装修的住房作为抵押,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抵押物的现行价值由合法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确定。其中房龄在十年以内建筑面积在 第六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按《临沧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还本付息。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由受托银行出具贷款结清凭证给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据此协助借款人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期限不得随意变更;但借款人按约定还本付息满1年后,可申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者全部贷款本息。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已计收的利息不作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积金装修贷款其他事项,按照现行临沧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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