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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部门出台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新政

 流浪中的小猫咪 2016-10-13


为助推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经国务院批准,近日,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再度完善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激发创新创业活力的税收政策。

此次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调整主要体现在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两方面。

在股权激励税收政策方面,一是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符合递延纳税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 12 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技术入股税收政策方面,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企业或个人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市地税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次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重大调整,在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税收优惠上力度非常大,将更好地激发和释放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活力和积极性。为了确保政策第一时间落地生根,惠及于民。市地税局将综合利用“纳税人学堂”、微信、地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平台全面开展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请纳税人及时关注。

举例说明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新政实施前后政策差异


2016年9月,李某将一项专利技术投入A企业,该专利研发成本1万元,评估价10万元,取得A企业10%股权。2018年12月,李某将股权全部转让,取得股权转让收入20万元,不考虑投资时发生的相关税费,新政实施前后李某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有何变化?

新政实施前:

李某以科技成果投资A企业应纳个人所得税=(10-1)×20%=1.8万元

李某转让A企业股权应纳个人所得税=(20-10)×20%=2万元

因此,新政实施前,李某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应在投资并取得A企业股权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1.8万元。但是,如果李某一次性缴税有困难,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其应纳的税款可在2016年9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内分期缴纳。李某转让A企业股权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2万元。

新政实施后:

李某的科技成果投资行为应纳个人所得税可选择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缴纳。

股权转让环节应纳个人所得税=(20-1)×20%=3.8万元

因此,新政实施后,李某以科技成果投资A企业,可以选择继续执行新政实施前的分期缴税政策,也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即,经A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A企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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