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说明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新政实施前后政策差异
2016年9月,李某将一项专利技术投入A企业,该专利研发成本1万元,评估价10万元,取得A企业10%股权。2018年12月,李某将股权全部转让,取得股权转让收入20万元,不考虑投资时发生的相关税费,新政实施前后李某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有何变化?
新政实施前:
李某以科技成果投资A企业应纳个人所得税=(10-1)×20%=1.8万元
李某转让A企业股权应纳个人所得税=(20-10)×20%=2万元
因此,新政实施前,李某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应在投资并取得A企业股权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1.8万元。但是,如果李某一次性缴税有困难,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其应纳的税款可在2016年9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内分期缴纳。李某转让A企业股权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2万元。
新政实施后:
李某的科技成果投资行为应纳个人所得税可选择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缴纳。
股权转让环节应纳个人所得税=(20-1)×20%=3.8万元
因此,新政实施后,李某以科技成果投资A企业,可以选择继续执行新政实施前的分期缴税政策,也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即,经A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A企业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