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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读懂劳动纠纷中连续工龄的计算规则!(附实操技巧)

 望云1120 2016-10-19


文 林思臻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作者授权发布。荐稿信箱:ldfgc123@126.com,诚邀更多地区法院、劳动仲裁部门与本刊联系,推荐优秀稿件,展示最新工作动态及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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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思臻


引言

张女士入职某房地产集团10年,任职于销售部,最后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只得到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为何只得到如此少的经济补偿金?张女士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广大劳动者如何计算自己的连续工龄?


案例简介


10年前,张女士入职某A房地产集团公司,任职于销售部,先在集团公司工作,后被调任至B、C、D关联公司工作,至2年前,张女士的工作单位为D公司,并首次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D公司发生股权变更,原股东转让了其股权,D公司要求解除与张女士的劳动关系,但只给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公司的强势要求下,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签订上述协议2个月后,张女士觉得该协议明显是不公平的,自己至D公司工作完全是工作调动,D公司应该支付其10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才对。张女士找到本律师,本律师代表张女士提起劳动仲裁,要求:1、撤销张女士与D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款;2、裁决D公司向张女士支付未足10个月工资部分的经济补偿金。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程序,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案情解析


在本案中,判断《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是否显失公平,是否应当撤销,关键在于张女士是否具有10年的连续工龄,D公司是否应承担该支付义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在本案中,张女士虽然没有与A、B、C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其提供了A、B、C、D为关联公司的证据,并提供了一系列代表A、B、C工作的文件、社保纪录及A、B、C、D四个关联公司之间调动的相关文件。其中有关A、B、C公司之间的调动文件,在C公司购买社保期间已经D公司工作的证据是法院最终确认张女士连续工龄的主要证据,上述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张女士符合法律规定的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其工龄应该连续计算。在拿到所有的经济补偿金时,张女士深感法律的公平、正义。


用工建议


那么,类似上述案件的情况,劳动者应该如何从证据上保护自己的连续工龄权益呢?从实践上看,劳动者应注意保留各工作单位为关联公司的证据,与各关联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纪录,社保纪录,各公司之间调动的文件或证明材料,为各关联公司工作签订的相关文件,如合同、协议或内部会议纪录,最好能互相印证,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存、取得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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