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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案】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职业资格证书吗?|上海HR劳动法

 morecare 201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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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严波,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相关案例

王某系某建筑公司员工,双方于2014年12月解除劳动合同。该建筑公司却扣押了王某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工程师中级职称证书,王某多次索要未果。2015年1月,王某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称该公司扣押前述证件,导致其无法找到新工作,要求该公司归还相应证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受理了王某的投诉,并按照程序对该建筑公司进行了检查。

 

经查,该建筑公司确实扣押了王某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和工程师中级职称证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遂依据该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做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7日内将王某的相关证件退还其本人。但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整改,没有将证件退还给王某,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法定程序,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拒不改正的行为做出罚款19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建筑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证件不包括前述资格证书,且该公司系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扣押证书不还,没有违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证件的规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从《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字面含义、立法宗旨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了审理,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了该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职业资格证书与劳动者个人薪酬高低有所关联,具有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等级较高的劳动者,他的工资收入可能会高一些。同时,在一些行业(比如建筑业)中,企业中具有相关资格证书人员的人数会影响到企业资质的审批及等级高低。这就导致在实践中,可能会发生一些单位为了保证资质等级,而扣押离职劳动者资格证书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该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该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对个人合法证件的所有权,防止企业等用人单位通过扣押身份证等证件的方式限制劳动者合理流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

 

首先,关于不能扣押身份证的规定,相信大多数用人单位都有所了解。根据《居民身份证法》规定,除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外,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对经查实在招用劳动者时扣押身份证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责令用人单位将身份证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并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200元以下罚款,若有违法所得则要没收违法所得。


其次,“证件”的含义是指用来证明身份、经历等的证书和文件,包括居住证、资格证书等。


第三,“招用”的含义是招收使用,不论是在求职招聘过程中,还是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的履行期间以及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时,企业等用人单位都应该遵守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的法定义务。


实践中,个别用人单位由于资质审批的需要,在劳动者离职时扣押其资格证书,这是违反前述法定义务的。如果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资格证书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责令其在限期内将资格证书退还给劳动者;若用人单位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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