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新闻网
近年来,在法院受理的离婚诉讼案中,因婚外情等因素造成的不在少数。现实中,发生婚外情的一方为避人耳目,通常都比较谨慎小心,而另一方收集证据的难度相对也比较大。
众所周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那么对于婚外情诉讼案件的调查取证哪些证据是法律认可的?希望通过以下案例和法官的说法,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提醒和帮助。
2006年,阿强和阿红均经过几年打拼,夫妻二人在柳州市开办了自己的建材商行。生活富足了,阿强的心却不在妻子的身上,经常和其他女子搭讪,阿红劝说无果,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2010年8月,阿红无意间打开了阿强的QQ聊天记录,发现他与多名女网友挑逗暧昧的聊天内容。后来,阿红找来自己的侄子,将阿强与女网友的聊天记录都打印了出来。
之后,阿红以此向柳南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以阿强存在婚外情过错为由,要求阿强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庭审过程中,阿强否认自己有婚外情,而且孩子已经高三,面临高考,他不同意离婚。最终,法院认定阿红提交的聊天记录证据不够充分,并不能证明阿强发生婚外情的事实,而且夫妻之间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因此,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
2013年9月,市民韦女士发现丈夫阿明与昔日高中女同学之间有婚外同居关系,韦决定起诉要求与阿明离婚,并依据婚姻法规定向其索取赔偿。在律师的提醒下,韦女士开始搜集阿强婚外同居关系的证据。
2014年3月18日,在自家位于柳南区的另一套出租房,韦女士发现阿强与女同学出双入对,当即拨打电话找来自己的哥哥和表弟等人,最终,当晚众人将阿明捉奸在床。
事后韦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阿明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虽然阿明最终同意离婚,但否认其与女同学有婚外同居关系,并称韦捉奸拍照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应作为认定自己有婚外同居关系的事实依据。
法院依法认定该证据没有侵犯阿明的隐私权,认定该证据为有效证据,准予双方离婚,除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外,还判决阿明支付给韦女士精神损失费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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