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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个人出租房屋的涉税处理

 我爱莴苣 2016-10-25



个人出租房屋需要缴哪些税?这些税务处理你掌握了吗?


1
个人所得税---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规定:“六、关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增值税---1.5%或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应纳增值税税额=租金(含税)/(1 5%)╳1.5%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六、其他纳税事项 (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3
房产税---4%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
城镇土地使用税---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
印花税----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其他的注意事项:


1. 承租方为个人的,出租方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 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租金收入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 不动产所在地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法规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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