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 1、增值税:5%税率基础上减按1.5%缴纳,不区分用途。(公告2016年16号)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税收优惠:“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公告2019年第4号) 2、城建教育附加:增值税的7%+5% 税收优惠:月销售不超过10万的,免增值税同时免城建教育附加。 3、房产税:租金收入的4%。(财税[2008]24号) 4、印花税:免征(财税[2008]24号) 5、土地使用税:免征(财税[2008]24号) 6、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24号) 一、核验征收 可以扣除的费用: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不包含交纳的增值税)(财税〔2016〕43号)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包含交纳的增值税)(财税〔2016〕43号)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应缴纳个税=(收取的租金-税费-支付的租金-修缮费用-800)*10% 或:应缴纳个税=(收取的租金-税费-支付的租金-修缮费用)*(1-20%)*10% 二、核定征收 应缴纳个税=收取的租金*核定征收率 非住房: 1、增值税:以租金收入5%计算。(公告2016年16号)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税收优惠:“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公告2019年第4号) 2、城建教育附加:增值税的7%+5% 税收优惠:月销售不超过10万的,免增值税同时免城建教育附加。 3、房产税:租金收入的12%。 4、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千分之一贴花 5、土地使用税:不免,和企业一样按土地等级交纳。 6、个人所得税: 一、核验征收 可以扣除的费用: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不包含交纳的增值税)(财税〔2016〕43号)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包含交纳的增值税)(财税〔2016〕43号)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应缴纳个税=(收取的租金-税费-支付的租金-修缮费用-800)*20% 或:应缴纳个税=(收取的租金-税费-支付的租金-修缮费用)*(1-20%)*20% 二、核定征收 应缴纳个税=收取的租金*核定征收率 另: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苏财税﹝2019﹞1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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