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HR千问】二十六、用人单位试用期不愿意给员工缴纳社保,应该如何处理?

 矦文摘 2016-10-25

试用期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我们不妨先来看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七)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应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但在实际运用中,由于新入职员工尚未了解公司情况,且有一个熟悉的过程,并有可能在试用期间流失,因而建议用人单位在新员工入职半个月以后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尽管如此,在新入职入职之后、为新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之前,新员工的社保仍然是一个空档期。在此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在前一家用人单位已经缴纳了社会保险,并且未出现断档,那么如果在此期间出现意外,仍然可以申报社会保险;而如果劳动者之前未缴纳社保,或者与前一家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保出现断档,用人单位仍然要为已经入职的员工负责。

 

(注:1、本栏目内容均选自实战微课堂讲义,均为原创,任何个人或组织转载本栏目内容,均须注明作者与来源,否则视为侵权。侵权者责任自负。2、本文观点仅供参考)

(实战微课堂——注重实战,解决实操问题)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