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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劳动者承诺放弃社保违法

 黄昌易6533 2019-08-22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王某在一次某人才市场举办的招聘会上谋到了一份不错的工作,到某设备销售公司做仓库管理员。去公司报到的第一天,行政部门领导拿出了一份情况说明,示意王某签字。该份说明上写着:“不要求公司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自愿放弃该权利。”公司的解释是缴纳保险费太麻烦,公司把这笔钱以“补助”形式发放给员工,这样比较省事。王某没多想就签字了。最近,王某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提起劳动监察,要求公司为其补缴自入职之日起至今的社会保险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诱骗劳动者承诺放弃社保违法吗?

王某认为,自己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规定公司应当为其缴纳社保。

公司认为, 王某自愿与公司签订了“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权利”的声明,而且,公司已经将相应的款项以“补助”的形式发给王某,故公司无需为其补缴社保费用。

【案件评析】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故就本案来说,虽然王某承诺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是,缴纳社会保险既是劳动者要求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法律要求用人单位的一项基本义务。因而,可以明确地说,社会保险金的缴纳与否是不能通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的。即使双方有过约定,也得因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应当依法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该公司却抓住部分劳动者不懂法的弱点或者贪小便宜的心理,以发放“补助”的方式骗得劳动者在情况说明上签字,向员工支付远低于公司应承担的社保费金额,规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当劳动者发现自己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要么通过行政程序,向社保部门、劳动监察部门等单位投诉,要求敦促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要么通过司法程序,在无法补缴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至于用人单位诱骗劳动者写下的诸如情况说明这类放弃法定权利的单方声明,因该类说明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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