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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白领未遵守《竞业限制协议》,被判赔70万

 fyysx 2016-10-26

来源:君厚劳动


导读:本案是北京律师协会公布的2015年十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之一,其上榜理由是劳动者因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而赔偿公司70万元。以下是该案的详细介绍:


案件简述

 

谢先生200812月入职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任职LBS地图基础业务部高级经理。201110月,谢先生与百度公司签署《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约定“1.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其任职于甲方期间及离职后1年内,不得在从事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竞争业务的任何竞争对手或该竞争对手的关联公司或该竞争对手的关联公司处,接受或取得任何权益/或职位,或向任何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的竞争对手或该竞争对手的关联公司提供任何咨询服务或其他协助(其中约定:竞争对手包括但不限于运营或控制或参股的Google、雅虎、腾讯等);2.乙方在与甲方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1年内,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计相当于乙方离职前一年基本工资的二分之一,作为乙方离职后履行本竞业限制义务的全部补偿3.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所有经济补偿,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协议规定的全部经济补偿的3倍数额的违约金。

 

20144月,谢先生提出辞职,431日办完离职手续,百度公司当日向其送达《保密、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书》,告知“1、谢先生履行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2.竞业限制期间为2014422日至2015421日;3.竞业限制补偿标准为25679/月。

 

百度公司得知谢先生到腾讯公司任职,并通过电话录音公证方式证明谢先生在腾讯公司工作,通过查询谢先生存款记录证明谢先生每月有4万余元工资收入。百度公司遂向海淀区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谢先生返还百度公司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30余万元和支付违约金92万余元。

 

  经审理,仲裁委裁决,谢先生返还百度公司已支付的经济补偿税后人民币24万余元,支付百度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61万余元。


谢先生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谢先生合计支付百度公司70余万元。

 

推荐理由

 

此案是百度公司与离职员工系列竞业限制纠纷案中,员工被判支付百度公司最大一笔金额的违约金,共计61余万元。

 

在这个科技创新、企业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的时代,企业对高级管理人员和负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人员的竞业限制,无疑是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手段。尤其对于竞争激烈,技术更新迅捷的互联网公司,更需要加强防范各类不正当竞争。通过对知悉商业秘密技术人员的竞业限制,无法防范技术人员以各种方式泄露或者出卖商业秘密,却能够有效制约竞争对以挖人来实现的不正当竞争手段。

 

事实上,对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在竞争对手处是否存在隐形就业,如何进行取证,本案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对于企业无法举证技术人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给公司造成多少金额的经济损失,企业与技术人员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高额违约金是否合法,能否得到全额支持,司法机关以何种标准来衡量违约金的标准,此案对以上问题均予以了回答。

 

  律师提示

  本案两大争议焦点值得关注:

1.谢先生何时入职腾讯公司 

谢先生与百度公司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间为20144月至20154月,百度公司的证据是:1.20153月通过录音公证,证明腾讯公司有一名英文名为“HENRY XIE”、电话号码为136…3574的员工,任职为踏实地图平台部的助理总经理2.百度公司从银行打印的谢先生个人账户明细,显示自20146月至20157月谢先生的账户,每月均有4万余元的工资入账。

 

谢先生提交20151月至6月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证明其在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后20156月才入职腾讯公司。

 

对此,仲裁委认为,谢先生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不足以推翻电话录音公证的效力,故采纳了百度公司的证据,认定谢先生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由此,我们可以得到启示,对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职工离职后,企业应时时关注该离职员工的动向,可以通过查询社会保险缴费记录、银行支付明细、电话录音等各种手段取得职工在竞争对手处工作的证据。

 

2.百度公司与谢先生约定的竞业限制违约金是否过高

  《竞业限制协议》第七条约定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经济补偿,并且在甲方通知乙方后10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协议规定的全部经济补偿的3倍数额的违约金。

  谢先生可获取的全部经济补偿总额约为30万元,实际获得税后经济补偿为24万余元。根据该协议,谢先生应支付的违约金为92万元。即,谢先生除返还百度公司已支付的经济补偿人民币30万元外,还需支付违约金92万余元,合计人民币122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百度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由于谢先生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给造成百度公司的具体损失数额,仅以《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为主张违约金的依据。


  仲裁委认为,违约金给付的实质是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一方的惩罚性措施,具体数额的确定应在双方约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损失及公平合理原则予以确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违约金相当于经济补偿3倍的数额,约92万元,明显高于谢先生实际获得的经济补偿税后24万余元,故仲裁委予以酌减。


  由此,我们可知,在《竞业限制协议》中,违约金的约定必须具体而明确,但同时也必须是合理的,其考量的一个具体标准是职工可取得的经济补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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