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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双重劳动关系的性质

 四维空间809 2016-10-27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国有企业部分职工下岗,市场主体越来越活跃,劳动者的就业形式亦趋于多元化,劳动关系趋于多样化,从而出现了双重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不断增多,并将长期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也带来了很多纠纷,双重劳动关系的性质的探讨也随之展开。目前,国内对于双重劳动关系的性质已出现了三种观点,而肯定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承认一个劳动者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中各自均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
中国论文网 http://www./4/view-3322271.htm
  [关键词]双重劳动关系;肯定说;性质
  一、双重劳动关系概念分析
  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①对于双重劳动关系的概念,学界大体有两种理解:黄越钦教授认为,双重劳动关系即劳动者同时从事二个以上时间上并不冲突之工作,即俗称兼差;[1]还有学者认为双重劳动关系就是劳动者在没有和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又在其他单位参加工作获取劳动报酬而形成的劳动关系。[2]这两种观点的意思基本相同,只是侧重点不同,一个强调工作,一个强调劳动关系的建立。笔者认为,双重劳动关系是指同一劳动者在同一段时间内与用人单位建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在并不冲突的时间上从事两份工作。这些劳动关系或是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劳动关系与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或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劳动关系。
  对于双重劳动关系的概念的理解,学界没有多少争议,对其双重劳动关系的性质即产生了三种不同的观点:否定说、折中说、肯定说。
  二、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双重劳动关系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也是不能被法院认可的,这就是职场上的“一夫一妻”制度,如果违反就要为此付出代价。②任何未解除现有劳动关系而到另一单位务工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其主要理由是:第一,劳动关系是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的特殊法律关系,具有从属性的特征,一旦形成对于双方均具有法定的拘束力。同时,劳动的权利义务在许多方面对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而言具有唯一性,如果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存在,在诸多劳动条件方面将出现失控的局面,如8小时工作有可能突破等。③第二,双重身份的劳动者不具有成立劳动关系能力。成立劳动关系能力是指个人与其所服务机构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一种“资格”。④第三,国家在协调劳动关系中承担了一些义务,尤其是对社会保险承担了部分费用补偿义务,用人单位也不得不承担劳动基准法规定的义务,如最低工资标准等。一个人获得双重保护有悖法理。⑤第四,许多劳动者在未与某一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即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此自理自己的劳动关系,实际上就是想一方面可以到社会上找工作,另一方面还可以在找不到工作时回原单位,享受保险、福利等待遇。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引起劳动力市场的混乱。⑥从避免损害原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干扰正常劳动生产秩序和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角度考虑,双重劳动关系还是不应被提倡和鼓励的。⑦第五,双重劳动关系是产生竞业禁止和侵犯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条件之一,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就等于为以上侵权行为开了绿灯,提供了便利条件。
  否定说完全否定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及存在的事实。笔者认为,否定说中,第一条、第四条否定了劳动者兼职及获取更多报酬的权利;第二条否定了人能够从事多种活动,具有多种身份;第三条没有区别全职与兼职,没有辩证看问题;对于第五条理由,只要劳动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不会产生竞业禁止和侵犯商业秘密等侵权行为。否定说的五条理由看似有一定道理,但其过于片面或笼统,混淆了相应的关系。
  三、折中说
  折中说认为,我国在法律层面上应当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但是应该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其观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并不等于倡导和鼓励其成为一种广泛的劳动关系,而应当在一个有限范围内承认其合法性。对双重劳动关系拟采用限制性立法予以引导。比如灵活就业中的双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止时的双重劳动关系,以及协商一致建立的双重劳动关系等。⑧第二,从就业权的合理限制角度,法律应当禁止并存的某些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只允许其中个别的(如兼职律师)合法存在。在法律没有开庭的领域,劳动者的兼职行为以及“隐形就业”现象便受到限制。⑨第三,双重劳动关系的普遍化,也会给用人单位职工管理造成混乱,为劳动法适用带来困境。因此,必须将其限制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⑩第四,考虑到该劳动者毕竟还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仍然给予劳动者生活费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因而在适用劳动法、认定用人单位的责任时需要考虑到实际情况,既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能使劳动者因双重劳动关系而获得双人利益。{11}
  笔者认为,折中说肯定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及其合法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又认同否定说的部分观点,提出限制双重劳动关系数量以解决否定说中提出的问题,这种限制并非很好的解决方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折中说无视双重劳动关系的广泛、大量存在,没有看到双重劳动关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增多的趋势,折中说在现实中是不可行的。
  四、肯定说
  肯定说认为,应当承认一个劳动者可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明确强调一个劳动者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也可与另一个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随着新的劳动关系类型的出现,如果我们仍然恪守“一个劳动者只能形成一种劳动关系”的传统,无疑会萎缩我们对问题的分析能力。{12}其主要理由有:第一,从劳动法基本理论以及国外相关立法来看,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承担的劳动义务和踏实义务并不排斥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13}它们之间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第二,产业关系的发展变化已经对传统的劳动经济、劳动关系理论提出诸多挑战,用工形式呈多样化趋势,灵活就业、非全日制就业大量出现,形成了劳动关系的多重化的现实,而且多重化劳动关系对当事人和社会均有裨益。{14}第三,在法律上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就可以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判断劳动关系持否定态度,出现双重劳动关系导致事实劳动关系。[3]第四,双重劳动关系有助于利用尚未完全成熟的劳动力市场配置就业,解决失业和下岗难题,发挥扩大就业、治理就业的作用。[4]对于解决我国就业问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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