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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识别登记办法

 止于至善5y74z8 201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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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精准识别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根据国家和省相关工作要求,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搬迁对象和任务

  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贫困发生率50%以上、50户以下的自然村寨优先实施整体搬迁。

  “十三五”时期我省的搬迁任务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30万人。自然村寨整体搬迁中需要同步搬迁的非贫困人口总规模按32.5万人控制。

  

二、搬迁条件

  搬迁对象以扶贫部门2014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规模623万为基础,以扶贫部门多轮精准识别成果为依据,户籍人口与实际人口相结合,应同时满足迁出地区域条件和搬迁家庭个体条件。

  (一)迁出地区域条件。

  迁出地区域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土地贫瘠、人地矛盾突出、水资源匮乏等生产生活条件恶劣,通过就地就近帮扶促进生产或就业仍无法让农户脱贫的区域,重点是贫困程度相对较深的贫困村。

  (2)生态环境脆弱,属于石漠化重度或中度的地区。

  (3)属于主体功能区的限制开发区或禁止开发区,或处于其他限制或不宜开发的区域。

  (4)地理位置距离中心城(集)镇和县级以上交通干道偏远,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落后,严重制约区域发展,并且延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成本远高于易地扶贫搬迁成本的区域。

  (5)地震活跃带、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区。

  (二)搬迁家庭个体条件。

  搬迁对象除居住地满足迁出地区域条件外,还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住房条件相对较差,愿意参加易地扶贫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2)受教育程度低,或劳动能力弱,或家庭农业生产资源相对较少,靠就地就近从事农业生产仍不能有效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3)愿意通过易地扶贫搬迁避让地质灾害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非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按国土部门地质灾害防治途径统筹解决)。

  (4)满足迁出地区域条件的50户以下、且贫困发生率在50%以上的自然村寨,进行整体搬迁。

  (5)对鳏寡孤独残等特困户需要易地扶贫搬迁的,由政府根据家庭实际人口统一提供相应的安置房免费居住,产权归政府所有,也可结合民政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安置。

  

三、搬迁对象识别登记程序

  (一)选定搬迁区域。由县级发展改革、扶贫、移民等部门共同研究,以扶贫部门复核后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为基础,对照迁出地区域条件选定搬迁对象识别区域。

  (二)公布搬迁条件。在选定的搬迁区域内张榜公布需要具备的搬迁对象家庭个体条件。

  (三)普查筛选搬迁对象。按照张榜公布的搬迁条件和扶贫部门提供的最新建档立卡信息资料,对选定区域内的贫困群众进行普查,筛选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

  (四)群众申请。经普查筛选,符合条件且愿意参加搬迁的群众,填写易地扶贫搬迁申请书。

  (五)入户核实。对申请参加易地扶贫搬迁的农户,要逐户进行入户核实,并逐户填写调查核实登记表。

  (六)村民小组评议。逐户核实搬迁对象后,提交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组织全组村民进行公开评议后上报村委会。

  (七)村委复议公示。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评议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进行集体复议,复议通过后,分别在各村民小组和自然村寨张榜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

  (八)乡(镇)政府复核公示。由乡(镇)政府组织对村委复议公示并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复核无异议后,分发各村和村民小组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上报县级政府。

  (九)县(市、区、特区)初审。由县级扶贫部门负责,会同县级发展改革和移民部门对乡(镇)政府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识别情况报告进行初审,初审无异议后上报市(州)人民政府。

  (十)市(州)审批。由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市(州)级发展改革、移民、扶贫等部门对县级政府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识别情况报告进行审核把关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十一)省抽查确认。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对各市(州)人民政府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识别情况报告进行抽查核实,并按照贫困程度、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状况、扶贫开发资源条件、安置地承载条件等进行综合平衡,确认全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对象。

  “十三五”规划搬迁对象确定后,因意愿变化或其他原因不再搬迁的,按照“退一补一”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以上第(三)至(九)项工作程序补充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各县(市、区、特区)根据“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省下达的年度计划,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确定年度搬迁对象。

  

四、工作要求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识别登记工作是做好易地扶贫搬迁的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群众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谁主管、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扎实推进,确保搬迁对象信息准确完整、真实可靠、群众公认。

  (一)政府统筹形成合力。市(州)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要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搬迁对象识别登记工作,及时处理识别过程中的问题和矛盾。县级人民政府要抽调发展改革、扶贫、移民等部门和各乡(镇)、村干部组成工作队,分乡分村包片深入村寨和贫困农户家庭调查登记。各县在识别登记搬迁对象的同时,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要同步在扶贫部门台账中进行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标识,做到扶贫台账登记信息数据与易地扶贫搬迁数据的统一。省发展改革、扶贫、移民部门要指导各地做好搬迁对象识别登记工作,并适时开展督导检查。

  (二)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程序。县(市、区、特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搬迁对象识别登记。调查组人员要深入基层、进村入寨、逐户调查核实登记,登记表由农户签字认可,入户调查人员签字确认,对调查成果的真实性负责。对违反确认工作程序、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三)规范档案管理。对列入年度搬迁对象的,由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易地扶贫搬迁户一户一档资料。易地扶贫搬迁户档案主要包括:申请书、调查登记表、审批表、搬迁协议和旧房拆除协议、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新旧房照片、贫困户登记卡以及就业、就学、社会保障、宅基地复垦、土地流转等情况统计表。按要求将搬迁对象信息录入“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管理信息系统”。

  注:本办法为我省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6〕22号)精神,配套制定的六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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