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服再审判决的救济途径 1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 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诉 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下列 申诉 : (一)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 (二)不服本院第二审判决、裁定的; (三)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 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 申诉人仍不服, 以新的事实和理由向高级 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 (四)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的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审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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