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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冒“ecco”商标皮鞋案

 初心阅读室 2016-10-28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15日,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接到举报,反映有人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销售涉嫌假冒“ecco”标志的皮鞋。经查,当事人为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销售日用品、文化用品、自行开发后的产品和技术开发。东城分局执法人员扣押了当事人销售的涉嫌假冒“ecco”标志的男皮鞋201双、女皮鞋150双。经商标所有权人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商品为侵犯“ecco”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经查,2015年4月,当事人从个人手中购进带有“ecco”标志的男鞋205双、女鞋155双,其中男鞋单价为100元/双,女鞋为80元/双,总进货价32900元。加价后以男鞋180元/双,女鞋160元/双,于2015年4月15日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开展临时销售行为。东城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查扣时,上述商品已售出男鞋4双。按销售价格计算,经营额60900元。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侵犯“ecco”注册商标专用权男鞋201双,女鞋150双;2.罚款12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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