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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汪说婚姻】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忠实义务

 半刀博客 2016-10-30
【小汪说婚姻】第二期

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关系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忠实义务


案件详情


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世纪60年代举办婚礼,70年代分别生长子张某甲,长女张某乙,次子张某丙。张某与李某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张某丙成年后与张某关系一直不佳,经常互相开骂。后原告通过社区体检发现张某丙并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原告认为、被告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且所生子张某丙不是原告亲生子,隐瞒至今38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赔偿原告抚养费1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元。

张某

张某丙

李某


我不是你儿子,你也不是我爸!

我和你妈都是O型血,不可能生出你这个B型血的儿子,你本来就不是我儿子!我要起诉离婚!你们要赔偿我以前的抚养费和精神抚慰金。

我同意离婚,但是凭什么要赔你钱!我是当年被你家人带到医院人工授精的,为你家传宗接代的,你家人都知道的。

你现在跟我离婚就是为了跟那个第三者在一起!我在你和第三者的儿子身上这么多年来花了多少钱!你必须赔偿给我。

我儿子从小到大上学的钱都是我出的钱,你哪里花钱了!

你我还没有结束婚姻关系,你就擅自与别人同居。这婚我离定了!你还要赔我精神损失费!



案件焦点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有以下两条:

1、被告是否违背了夫妻间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

2、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导致离婚,对方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返还抚养无血缘关系的子女的费用,应否支持?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一、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抚养费及教育费100000元。
三、被告李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抚慰金20000元。


裁判理由


原、被告于1964年举办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半个世纪,共同养育了子女,系事实婚姻。被告所生子张某丙与原告不存在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子关系,被告辩称在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人工受精,但对于人工受精手术及经过原告同意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作出陈述亦不合理,本院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认定被告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应予准许。

因原告张某与张某丙之间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抚养费和教育费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对其主张的数额未能提供相应计算依据,综合本案案情,考虑张某丙受教育情况、被抚养的年代、本地生活水平及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抚养费及教育费为100000元。



经过一审判决后

被告李某同意离婚

但对判决她赔偿原告抚养费与教育费方面

表示强烈的不认同

故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一起来看看~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子,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张某有权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其提出的70000元数额过高,一审法院酌定李某应赔偿张某精神抚慰金20000元较为恰当,对于张某就此提出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李某违背忠诚义务,张某丙与张某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原审法院支持了张某提出的赔偿抚养费、教育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夫妻互相忠实,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夫妻忠实义务指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踏实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

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使夫妻一方忠实权利受到损害。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夫妻一方在得知子女并非自己的亲生子女后,其精神受到伤害,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正当合法,法院应予支持。原告并无法定抚养义务,原告要求对方返还自己已承担的该子女的抚养费的主张亦应支持。

本案中,李某作为离婚案件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和抚养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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