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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个人搞家装需要资质吗?

 涂娇娇 2016-11-02
2016-03-28 18:47阅读:

  原文地址:个人搞家装需要资质吗?

  原文作者:王树民律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13

  一、问题的提出

  发包人将装饰装修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施工,该合同是否有效?法律对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是否有资质方面的明确要求?

  二、审判实例

  2004年8月5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深圳市某酒店签订了一份《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酒店6、7层的客房进行装修,合同总坐为人民币180万元,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支付,被告在合同签订之日付40万元,6层施工完成后付70万,7层施工完成后再付70万。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40万元,原告即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04年9月底,6层装修完工,原告向被告索要70万元工程进度款,被告只付人民币40万元。同年11月中,7层装修完工,并经被告验收合同后交付使用。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工程款,被告未予给付。原告于2005年元月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答辩称,双方虽然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但是,原告并不具备从事装饰装修工程的相关资质,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应当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原告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缺乏依据。

  法院认为,对酒店客户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属于建筑法调整的工程范畴,该工程项目依法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原告作为自然人,并不具备从事酒店客户装饰装修的相关资质,依法不能承接该项工程。因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虽然合同无效,但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实际投入使用,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三、类似案件的处理规则

  (一)涉及建筑物整体或者比较大型的装饰装修,如建筑物外墙装饰装修、建筑物内部整体装修等,应当属于建筑法调整的工程范畴,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如果施工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施工合同无效。

  (二)一般的家庭装饰装修,不属于建筑法调整的工程范畴,法律和行政法规对进行家庭装饰装修并没有明确的资质要求。对于一般的家庭装饰装修,不宜以施工人不具备相应资质而认定为无效。

  四、法律依据及法理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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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装活动。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三)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凡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对于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应当持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本人身份证、暂时居住证,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登记备案,实行“登记注册、培训考核、技能鉴定、持证上岗”的制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国)装饰装修工程是否属于《建筑法》规定的工程,从而要求施工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呢?《建筑法》第二条的规定是模糊的,存在着不明确的地方。从实践来看,涉及建筑物整体或者比较大型的装饰装修工程,一般都包括了部分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甚至包括了一些内部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应当属于建筑活动的范围。从法规来看,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包括装修工程,这也说明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属于建筑活动的范围。因此,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纳入建筑活动的范畴,受《建筑法》的调整。也就是说对于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的施工方,应当有资质要求。而且,这种资质要求是强制性的,施工方不具备相应的资质,一般应认定施工合同无效。

  然而,一般的家庭装饰装修,笔者认为界定为不属于建筑法调整的工程范畴较为适宜。因为一般的家庭装饰装修并不涉及国家利益与公众安全,无须由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施工人的资质作出强制性要求。尽管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主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修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但是,该规定只是部门规章,不宜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况且,从该条规定来看,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是被允许承接一般家庭装饰装修工程的,该条对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的要求仅仅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登记备案,而没有要求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具备怎样的资质。因此,对于一般的家庭装饰装修,不宜以施工方不具备相应资质而认定为合同无效。

  需要说明的是,民事合同的有效并不等于民事法律提倡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或者未登记备案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或者未登记备案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对外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违反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是这种责任是行政法而非民法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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