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槐城律师】的原创文章,作者:于文婷,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欢迎分享转发,期待交流沟通,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01) 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只确定夫妻中的一方为债务人,在案件执行程序中,能否依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直接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对此,最高法院最新的意见是明确的,不允许在执行程序中认定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不得在执行程序中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02)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通过审判程序来认定,不能由执行程序认定。 1、如果夫妻共同债务可以通过执行程序认定,那没有参加诉讼的配偶就失去了利用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这是不公平的。 2、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涉及配偶的人身、财产权益,必须依据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情形追加。 3、债权人不在诉讼阶段主张诉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将被执行人的配偶一并作为被告,却在执行阶段主张追加配偶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支持债权人的请求,任意将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无异于鼓励债权人的“偷懒”行为。 另外,债权人为了避免败诉风险,不提出诉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因为这类主张,需要债权人提供更为充分的证据进行证明,否则,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4、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极易导致夫妻一方与案外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损害配偶合法权益。 有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为达到离婚后非法占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与人串通伪造债务,或者把自己赌博、吸毒、高利贷、非法集资等欠债伪装成合法的家庭支出。 为了顺利达到目的,串通的双方往往撇开配偶提起诉讼,在配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双方经过串通配合,较为容易获得生效裁判文书。 (03) 既然不能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一旦判决确定的债务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何实现债权呢? 在执行程序中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径行认定夫或妻一方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从而追加夫或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不应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而应当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在取得针对被执行人配偶的执行依据后合并执行。 (04) 有人认为,部分债权人法律知识不足,没有在审判阶段请求被执行人的配偶还款,以及实践中有法院以“合同相对性”为由,对于将被执行人的配偶作为被告不予立案,所以,应当允许在执行程序中追加配偶。 这些理由不能成立。社会知识、交易知识、法律知识不足,导致在社会交往和交易中吃亏上当,属于应交的“智商税”或“知识税”,完全可以通过律师的帮助避免。 而且这个社会本来就一个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残酷竞争的社会,任何人都应当在激烈的竞争中提升自我,而不能以经验欠缺、知识匮乏、法律不足而自我免责、自我安慰,否则就要承担交易的风险,付出一定的代价,从而让自己得到成长提高。 投稿请发送至:dlhcls@163.com 关注【槐城律师】微信公众号,了解您身边的法律常识: 1、发生车祸可以不先垫付伤者医药费吗? 2、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风险告知书 3、物业服务不到位,能否拒交物业费? 4、信用卡逾期不还,房贷车贷受影响! 5、房屋买卖合同,这7种情形不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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