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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偿还执行阶段能否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王断天崖路 2017-09-29

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大多人都知道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对外债务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但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往往在起诉时仅起诉负债一方,法院也仅判决了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而对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是否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审判阶段没有认定也没有作出判决。那么在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一直以来在执行实践中结果也是大相径庭。有的法院追加,有的法院不予追加,并无定论。但现最高法院最新的意见对此种情形的规定是明确的,即不允许在执行程序中认定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不得在执行程序中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在债务偿还执行阶段能否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2016年4月6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2015)执申字第111号执行裁定书,最高院认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

在债务偿还执行阶段能否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其实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在执行阶段直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把未参加诉讼的配偶另一方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显然不合适。如果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未经审判而通过执行程序认定,那未参加诉讼的配偶一方就被剥夺了辩论权,以及利用上诉与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这是严重违反法律原则的。故在执行过程中,不能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作为被执行人。如已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夫妻一方有权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法律依据:(2015)执申字第111号执行裁定书

自:我要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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