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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马永义:增值税列报规定应更明晰

 刘志日 2016-11-04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马永义


财政部以财办会[2016]27号发布了关于征求《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7个明细科目,并要求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10个专栏。这些明细账和专栏之间存在固有的承继关系,通览《征求意见稿》中“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和“账务处理”部分的相关内容,笔者发现《征求意见稿》中“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部分的规定尚欠明晰,本文拟对此加以具体剖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关于“应交税费”相关明细科目承继关系的梳理


《征求意见稿》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7个明细科目。为便于下文的描述与分析,本文分别用(1)、(2)、(3)、(4)、(5)、(6)、(7)代表“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依据《征求意见稿》对相关明细科目使用方法的规定,我们可以梳理出相关明细科目的承继关系如下:


承继关系之一,(4)、(5)、(7)初始计量的发生额在借方、在符合规定条件时应结转到(1)的借方;


承继关系之二,(6)初始计量的发生额在贷方、在符合规定条件时应结转到(1)的贷方;


承继关系之三,(1)内设的10个专栏经过勾稽计算后的差额月末应结转到(2)的借方或贷方;


承继关系之四,(3)初始计量的发生额在借方,月末应结转到(2)的借方。


通过上述梳理我们不难判定:“应交增值税”和“预缴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月末应无余额;“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和“增值税留抵税额”三个明晰科目月末余额应在借方(如果月末有余额);“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的月末余额应在贷方(如果月末有余额);“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月末余额可能在借方也可能在贷方。


二、关于“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专栏之间勾稽关系的梳理


《征求意见稿》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简易计税”等专栏。为便于下文的描述与分析,本文分别用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代表“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简易计税”。依据《征求意见稿》对相关专栏记录内容的界定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方法的规定,我们可以梳理出这10个专栏之间的勾稽关系如下:


勾稽关系之一,(⑥+⑦+⑧)-(①+②+⑤)=每月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勾稽关系之二,每月应缴纳的增值税额-③0=⑨;每月应缴纳的增值税额-③0=④;


由此不难看出,“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经过内设专栏的勾稽计算后应分别计算出“转出未交缴增值税”或“转出多交增值税”,并分别通过“转出未交缴增值税”或“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按月结转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方或借方,结转“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后,“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月末应无余额。


三、关于“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相关规定的改进建议


《征求意见稿》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中规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结合本文上述描述与分析,笔者认为《征求意见稿》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中的相关规定有必要加以相应的改进,具体阐释并剖析如下:


上文已叙及,“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月末无余额,因此《征求意见稿》中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示”的规定显然在技术层面欠准确。笔者建议应在“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的相关规定中明确如下内容:


“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列示;“未交增值税”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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