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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5个实务热点问题,你可能会遇到!

 whoyzz 2016-11-09

问题一:向员工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会员提问:企业向员工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专家回复:根据国税函[2009]777号《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问题二:用于研发活动形成的费用能否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会员提问: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能否实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专家回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进一步明确,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问题三】关联企业之间分摊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会员提问:关联企业之间分摊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专家回复:据国税发〔200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企业按照协议分摊的成本,可以在协议规定的年度税前扣除。


【问题四】建设工程项目被环保局罚款,可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会员提问:建设工程项目因环保问题被当地环保局罚款,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专家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支出不得扣除。因此,建筑项目因环保问题被环保局罚款支出,不可以在税前扣除。


【问题五】房地产企业5月1日后购买土地价款可否差额扣除


会员提问:房地产企业在5月1日后从其他房地产企业购买的土地价款可否在进行差额扣除?

专家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规定,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并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

因此,从其他房地产企业购买土地支付的土地款,不得差额扣除。

如果从土地转让方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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