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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对于“绝对化用语”广告法律责任设置的立法原意——兼论方林富炒货店一案

 初心阅读室 2016-11-11



新《广告法》对于“绝对化用语”广告法律责任设置的立法原意

——兼论方林富炒货店一案


文/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法律顾问


新《广告法》对于“绝对化用语”广告处以20万元以上罚款的态度是非常明确且坚定的,采取的是“零容忍、严处罚”的基本立场,在杭州市西湖区方林富炒货店状告市场监管一案中,作为执法机关的被告市场监管局一方,没有任何理由去予以突破,否则就构成违法。


(一)《广告法》禁止“绝对化用语”广告是《广告法》的立法目的所决定的


 《广告法》第一条规定了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对新《广告法》所做的释义,之所以禁止“绝对化用语”广告,是因为“广告应当真实、客观地介绍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经济社会生活是不断变化的,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表述都不应当是绝对化的。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不但容易误导消费者,而且可能不正当地贬低了同类商品或者服务,因此法律明确予以禁止。” 

(二)新《广告法》并未改变禁止“绝对化用语”广告的态度

 为了实现上述立法目的,新《广告法》第九条继续沿用了旧《广告法》第七条禁止“绝对化用语”广告的规定。特别是在国务院草案中曾建议规定“依法取得的除外”,但《广告法》并未接受此建议,未做任何修改,由此可见,新《广告法》对“绝对化用语”广告从严治理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不允许开任何口子,有任何例外。 

(三)新《广告法》加大了对“绝对化用语”广告的惩罚力度

 新《广告法》在继续禁止“绝对化用语”广告的基础上,提高了惩罚力度。将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修改为新《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之所以做此修改,在2014年8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表明,此次《广告法》修订的必要性之一就是为了解决旧《广告法》“法律责任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惩罚力度不够,难以有效遏制广告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新《广告法》修订时已预设到个案的合理性问题,但仍坚持提高处罚额度

 有证据表明,在《广告法》修订时立法者已充分考虑了20万罚款的下限是否存在过高问题。在对广告法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后,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地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有的地方提出,实践中,有的广告费用较低且无法准确计算(比如小微企业自己设计、发布广告),有的违法广告社会危害性不大,一律处以二十万元以上的罚款,处罚过高,建议降低罚款下限。”“有的部门和单位提出,各地经济发展的程度有差异,建议对草案设定的处罚幅度下限(如二十万元、一百万元)适当下调。”上述意见均明确记录在立法材料中。最终,立法者仍坚持将罚款的下限设置在20万元,足以证明立法者认为,此类违法行为不论规模如何、不论社会危害大小,除停止发布外,至少应承担20万元罚款的法律责任。所以,20万元罚款的底限是立法者经充分论证后设定的,执法部门不能肆意予以突破。

(五)《广告法》修订意欲规范各地违法广告执法不统一的情形

 新《广告法》修订的另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严格执法,打击各地执法不统一的情形。在广告法修订过程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持召开座谈会,认为实践中违法广告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包括:“2、执法标准不统一,给违法广告存在提供了空间。有的意见指出,实践中执法标准不统一,没有做到全国一盘棋……”,“4、违法成本低,致使企业频繁违法。有的意见指出,现行广告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太轻,广告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和其收益相比明显较低,对企业没有威慑力,导致企业频繁违法。”

据此,新《广告法》将使用“绝对化用语”的罚则,从原来的“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目的就是为了统一执法标准,避免因执法差异给违法广告留下生存空间。同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中指出,建议国务院相关部门应采取措施“确保法律的各项规定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

(六)新《广告法》强化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广告的监管职责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进一步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权益,应当加强广告监管,强化广告监管部门的责任,对不作为、乱作为的形式问责。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该建议最终修订成为新《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因此在该案中,如果被告方突破新《广告法》刻意设置的最低罚款额度,就涉嫌“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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