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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执行时效中断,助推强制执行

 余文唐 2016-11-12
   摘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发挥着重要作用,比如可以保证金融机构或者民间借贷的债权人及时收回贷款、防范金融风险、及时调整民事经济关系、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等。

  关键词:强制执行;诉讼时效;执行时效;中断
  中图分类号:D9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176-02
  作者简介:秦霞(1982-),女,江苏连云港人,本科,连云港公证处公证员,研究方向:公证工作。
  近日,笔者遇到这样一个案例:甲向乙借款人民币若干,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自2011年4月22日到2012年4月20日,合同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2014年4月17日乙向我处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借条、经公证的债权文书、银行转账凭证等资料。乍一看,完全符合执行证书的受理条件,但是看了借款合同后,发现还款方式为分期付息(每个月支付一次利息),到期还本,而且还有提速条款,即“如果甲方在分期付息过程中出现逾期,如果逾期达到十五日,则其后的还款期限尚未届至的本金于第十六日全部自动提前到期”。这样的话,我们就会发现还款期已经在2011年6月7日自动提前到期(甲在2011年4月22日借到款后,至今分文未还),那么初步审查,债权人在履行期限届满的两年后,来申请强制执行,应是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但是,在不违背事实的情况下,巧妙地运用执行时效中断这一法定事由,就可以积极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充分发挥公证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正效用。
  一、什么是执行时效、执行时效中断
  执行时效又称为申请执行期限,是指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请求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
  执行时效中断是指申请执行期限因某一法定情形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关于执行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据此,执行时效中断可以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再来看,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具体来讲:
  (一)提起诉讼
  这个比较好理解,在此不赘述。
  (二)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一般有以下情形:1以直接发送债权文书方式来主张权利,如果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即可达到效果,或者虽然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比如公证送达);2以发送邮件及数据电文的方式来主张权利,邮件或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即可达到效果;3以扣划欠款方式主张权利,这种情形一般发生在金融机构贷款中;4以公告方式主张权利,一般发生在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
  (三)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一般有以下情形: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综上,执行时效中断到底都有哪些法定事由?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对执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作了明确的解释: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三、积极援引执行时效中断法定事由,合理保护债权人利益
  (一)履行期限届满后,还未达两年的
  1申请执行
  这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不再抱有任何希望,直接启动最后的司法救济程序的举措。首先,当事人要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提供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证书,二者缺一不可,也就是说:出具执行证书是申请强制执行的必经程序、必要组成部分。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4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诉讼时效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从上述条文来理解,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已经充分表明了其向国家司法机关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
  2暂不申请执行,但又要保证债权人在想执行的时候可以执行,也就是说,不能过了执行时效
  (1)声明书公证。在这种债务人愿意配合债权人的情况下,我处常用的办法就是让债务人来申请办理一份声明书公证,声明书的内容只要能体现出债权人向其或一直在向其追要欠款,或者是债务人愿意履行债务的意思就可(同时可以在声明书中加叙债务人实收款项、已还款项等内容,以便为将来万一出具执行证书收集证据)。
  (2)还款协议公证。也有一些人主张,可以建议债权人、债务人双方重新签订一份还款协议,并办理还款协议公证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这样的好处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可以重新对还款期限、利率等进行约定,对当前的债权债务额进行确认,可以更真实地反映双方的意愿。但是还款协议公证,存在着一种隐患,那就是债权人、债务人双方是否因对原借款期限、利率等的修改而形成了一份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导致原合同所属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原合同所附属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也一并消灭。也有解决办法,那就再去办理一次抵押登记即可。隐患就在于,如果在原合同所约定的抵押登记之后,法院也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现在双方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时,房管局往往是采取先解押再抵押的程序,这样就导致,在解押之后,重新抵押之前,因为有了法院的查封而可能无法重新抵押或者失去了原有的物权优先性。   (3)保全证据公证。这种公证形式可以灵活多样,比如对债务人送达催收通知,对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谈话过程录音、录像等等。保全证据公证,可能会更好地体现当事人的要求,而且在债务人极度不配合甚至是逃避债务的情形下,能发挥较好的效果。
  (二)履行期限届满的两年后,债权人来申请强制执行
  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可以援用上述方法收集相关证据。但这个时候,更要注意的是收集证据的方法、策略。
  如本文起始所述案例,简单来看,执行时效已过,债权人的手里又还没有比较明确的、扎实的证据来证明发生过执行时效中断的事由,此时债权人就不敢强硬的或者明确的要求债务人配合以取得相关证据,而只能采取巧妙的措施。在该案例中,考虑到债权人提供了一份债务人出具的保证书(出具日期是2014年3月20日,主要内容是请求债权人宽限些时间,保证于某时间前归还余款),我处又为债权人起草了一份保证书(主要内容为:债务人于2011年4月22日向债权人借款人民币X元,至今没有偿还,债权人在2011年、2012年、2013年的每一年都多次向债务人要求偿还,为此债务人也写过保证书,保证于X日归还,但是因为实在困难,再次请求延长到2014年4月28日),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再次见面商谈的时候,让债务人签署了这份保证书,从而顺利取得了执行时效中断的证据,为债权人及时出具了执行证书。
  如果说,债务人极度不配合甚至是逃避债务,保全证据公证就是收集证据的最好方式。比如说,可以以“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为突破点,指引债权人在和债务人对话的时候,巧妙地引导债务人承认:债权人曾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的二年内提出过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要求或者说债务人曾承诺过及时还款等,并对对话的过程以录音的方式做保全证据公证。再者就是向债务人送达债权文书,公证送达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送交给相对人,以确保送达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保证高质量的保全证据公证,从而最终顺利实现执行时效的中断。
  [参考文献]
  [1]刘学在论执行时效制度之理解误区及其矫正[J]北方法学,2014(07):15
  [2]陈宜浅议民事诉讼中申请执行时效起算的相关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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