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企业“内包”2: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探析

 senllon 2016-11-14

企业“内包”2: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探析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探析

    【内容摘要】: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尚未作专门规定,因此研究和探讨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对于维护当前企业内部经济秩序,保障企业顺利完成战略性改组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案件受理;合同当事人;审判实践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合同类型,它以完善企业承包经营制为前提,把竞争机制引进企业内部,以合同形式明确企业与承包者的责、权、利关系,从而达到深化企业改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探讨和研究这方面的问题,对于维护企业内部经济秩序,保障企业顺利完成战略性改组有着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内涵及基本特征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产生的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农业部制订的《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条例》第41条规定:“承包经营企业应当按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健全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搞好企业内部承包”,《规定》第38条也作了相似的规定。笔者认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从概念上讲,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生产经营目标,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的生产、经营等职能部门或职工个人作为承包方签订的,以有偿使用企业内部部分资产的经营管理为主要内容,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签订协议依据的基本原则是:包死基数、确保上缴、人员自组、目标经营、超收多留、欠收自补。  从合同内容所反映出的经济关系来看,双方表现出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关系(合同关系),从合同内容所体现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来看,双方是行政隶属的纵向关系(行政管理关系)。合同当事人之间这种双重法律关系决定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与企业内部岗位责任制、一般企业承包合同有着不同的法律性质和特点。  

    1.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由企业内部经营岗位责任制发展而来的,是合同化了的经济责任制,具有较明显的合同特征,其与岗位责任制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1)承包的对象不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对象多是企业分支机构,如经营部、分厂或车间、班组,特定的生产责任也可以成为承包对象;而岗位责任制承包的对象只能是具体的生产任务。  

    2)承包方享有的权利不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享有独立经营的权利,发包方对承包方的经营活动不能任意干预;而岗位责任制的承包者对人、财、物的处分均受制于发包方,没有独立经营的权利。

    3)利益分配不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的个人收益与经营效益完全挂钩,超出承包基数部分归己,亏损自负,而且无论盈亏,都有义务定额上缴利润或完成生产任务,承担的风险较大;而岗位责任制的承包者有基本工资保障,只是超产受奖,完不成生产任务则受罚,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  

    4)承包形式不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大多采用合同形式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而岗位责任制多采用订立责任状、任务书、奖惩方式或工作标准等形式来明确当事人之间的责权利。  

    2.与一般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相比,两者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1)合同的主体不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是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国有企业或独立经营的集体企业,承包方是企业内部的组织、职工或特聘人员,企业外部的组织或个人均不能成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而一般的企业承包合同则没有这种限制。  

    2)合同的客体不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标的是企业内部的分支机构或特定的工作任务;而一般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标的是整个企业的财产和经营行为的结合。  

    3)合同的内容不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企业经营权在企业内部进行分配,承包方对其上缴给企业的利润,作为内部成员仍有权参与再分配,这是一般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方所不具有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合同关系只存在于企业内部,不须外界承认,也不影响企业的对外关系。  

    2.承包方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而是企业内部的组织或成员。

  3.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将企业的经营权在企业内部进行再分配。    

    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受理    

    笔者认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具有明显的合同属性,充分体现了合同特有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已不能直接左右合同的整体内容,双方通过签订合同,已质变为“发包方”与“承包方”身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合同双方主体地位的平等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同。二是合同的内容体现了等价有偿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发包方出让财产使用权是为了取得承包费,而承包方支付承包费是为了取得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收益,因此双方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该对价性同时也体现出双方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双方因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未能实现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合同纠纷立案审理。笔者认为,从有利于企业改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前,应尽可能说服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或请求企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如果当事人协商不成,主管部门调处无果,当事人又执意要起诉至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则应予受理。  

    此外,在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的受理问题上,对企业或其主管部门运用人事任免手段免去承包人的经营职务,造成承包人无法承包经营,承包人不服,以承包合同纠纷案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一直存在不同意见。笔者认为,对上述问题应具体分析,分别处理。对企业或其主管部门运用行政人事任免权免去承包人的经营职务,致使其无法经营的情况,应认定是一种借企业行政手段单方废约的违约行为。承包人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理由主要有三个:第一,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该承包关系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两者由此所发生的争议理当归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第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双方依据《条例》或《规定》所签订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角度考虑,如果不承认合同双方的平等地位,合同纠纷一旦发生时,法院不论以行政案件或民事案件立案都没有法律依据,其结果必将造成当事人投诉无门,承包者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三、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一)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在承包合同纠纷中的诉讼主体的确认  

    在该类案件中,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应与企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一样,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当然,作为承包方的内部组织或职工,还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①承包方是职工个人的,当其与发包方发生纠纷时,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②承包方是几个职工合伙的,则各合伙人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③承包方是未经依法核准登记的分支机构或职能科室、车间等,则不能作为诉讼当事人,在其与发包方发生纠纷时,应以该分支机构、科室、车间的全体职工作为共同诉讼人,人数众多的,按集团诉讼处理,并以该分支机构、科室、车间的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④承包方是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则具备了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参加诉讼。  

    (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在对外经营纠纷中所处的诉讼地位  

    1.发包方在对外诉讼中的地位    

    作为发包方的企业本身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通过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的方式,将企业部分财产或生产资料有期限地交给所属内部组织或职工个人,从法理上说,是一种特别授权行为。承包方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实质上仍是企业自身的经营行为。而且,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承包方所承包的多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或其它内部组织,除已经过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外,不具有以自己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权利。承包方只能以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企业的资产作为后盾。故实行内部承包的企业一旦与外部发生诉争,该企业理所当然地成为诉讼当事人。  

    2.承包方在对外诉讼中的地位  

    在承包经营期间,承包方以承包企业的名义对外发生的债务,其债务人应当是该承包企业而不是承包方。但承包方作为所承包企业的实际经营者,对企业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承包方和发包方在内部承包合同中对承包企业的对外债务有具体的约定的,在承包企业清偿了债务后,发包方可以依照承包经营合同的具体约定,向承包方追偿。这种利害关系决定了承包方的诉讼地位,即在审理对外经营纠纷时可以将承包方列为第三人,在合并审理对外经营纠纷和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时,可将承包方与企业列为共同被告。显然,承包方之所以只能以第三人或共同被告的名义参加诉讼,取决于承包方对企业的依附性。    

    四、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当针对其特点和每个案件发生的不同原因,认真研究,深入探讨,努力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各种疑难问题,积极稳妥地处理好纠纷。  

    1.克服轻率办案观念,使案件稳妥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案件时要从这一实际出发,既要坚持承包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上的平等法律地位,又要看到发包方对承包方的管理职责,紧紧依靠党委、政府以及企业主管部门,多做当事人的工作,促使承包纠纷的妥善处理。  

    2.注意运用法律原则处理案件。目前,我国尚缺乏有关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专门立法,人民法院处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案件无专门法律可循。根据有法条依法条,无法条依法律原则的办案规则,法院在办案中应注意运用《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法律原则,均衡地解决纠纷。其次,《条例》和《规定》是产生企业内部承包经营的直接依据,法院应注意结合当前企业改革的实际,参照适用上述法律、法规的精神。第三,认真领会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精神实质,公正、稳妥地处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  

    3.处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应注意资产评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迅速组织力量盘点承包实体固定资产及剩余财物的数量,经双方当事人确认登记造册,并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登记在册的财物进行评估,为准确认定和合理处理承包实体的剩余财产和因违约而带来的财产损失找到客观、公正、科学的依据。否则案件的审理将难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判处公正。  

    4.关于企业内部承包合同责任的承担。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只能是企业本身。发包方如果在承包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为了达到终止合同的目的,凭借自己的行政人事任免权免去承包方经营管理方面的行政职务,致使承包方无法继续经营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