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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贿证明'在采购中如何用好?

 渐华 2016-11-16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注重营造诚信的氛围,让政府采购风清气正、阳光灿烂,这无疑是好事一桩。但如果要求不合理、方法不得当,则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甚至大大降低采购效率。最近,某地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因为供应商提供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是业务所在地检察院出具的,而非企业注册地检察院所出具,评审小组判定其投标无效,最终导致该项目因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还有一个例子,供应商提供了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但因为是复印件而不是原件,也被判无效投标。

我们知道,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标准名称叫《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2015年,为了健全招标投标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进行限制。

随后,许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陆续把行贿犯罪记录的查询结果写进了采购文件,就像前面的例子。如此一来,每次采购必要《告知函》,不仅增加了供应商的成本,还导致无效投标甚至废标的情形越来越多。大家不禁会问,把提交《告知函》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前提条件,是否会加重供应商的负担,成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障碍呢?在采购活动中,用好《告知函》的正确姿势是什么呢?

实践中,由于《告知函》复印件无效,供应商每次参与投标活动前都要到注册所在地或业务发生地的检察院去办理相关手续;而查询行贿犯罪记录只是检察院众多职责中很小的一点,一个星期只有固定的一两天能办是常有的,遇上五一、十一等节假日,供应商来不及开《告知函》该怎么办呢?还有,采购项目是否一律需要《告知函》这个必要条件呢?毕竟有行贿犯罪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是少数的。那么,采购文件应该如何合理地进行诚信要求呢?

回答这些问题前,让我们来看看四川省今年的一个创新举措-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和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发出了《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明确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规定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在供应商报名后至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期间或者采购结果公告期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查询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也就是说,四川省查询有无犯罪记录这个动作不是供应商来完成的,而是由采购人及其授权的采购代理机构来做的。有人认为,此举可行,减轻了供应商的负担,降低了投标的社会成本。今年前三个季度,四川全省各级检察院受理了五万多批次查询申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587个单位和815名个人,被禁止市场准入或降低资质等级。

那么,全国适用的文件规定是怎样要求的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明确指出:“公司、企业对本公司、企业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公司、企业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受理。”可见,即使要求由供应商提供《告知函》,也是注册地检察院出具可以,业务发生地检察院出具也可以。而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大家知道,《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高于规范性文件。政府采购只要求供应商出具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即可。

看来,采购文件要求由供应商来提供《告知函》是可以的,但不一定是最好的。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具无行贿犯罪记录的书面声明,则是一种便捷的做法,不一定是由检察机关出具证明。当然,有一点需要特别明确,如果被查实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应当严肃处理,供应商应对此进行承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去查询。如果被查实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应当被认定为无效;中标(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认定中标(成交)无效;中标(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应当认定中标(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应当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总而言之,在政府采购的招标活动中,不是每一个项目都需要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的,如果非要由检察机关出具无行贿证明,那么可以借鉴四川省的做法,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去查证。亲爱的政府采购同行,你同意这个观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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