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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没有起诉全部连带责任侵权人案件如何处理

 余文唐 2016-11-19

对没有起诉全部连带责任侵权人案件如何处理

作者:肖洪力  发布时间:2014-07-11 10:02:57


    一、简要案情:

    2012年6月23日4时10分许,高某驾驶出租车将被害人侯某撞倒,造成侯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出租车是高某父亲承包的,车主为俞某。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将高某诉至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侯某近亲属对车主俞某的出租车申请了财产保全,因为被保全的车辆价值及其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金超过了赔偿请求数额,所以侯某近亲属没有将与俞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高某父亲列为共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二、意见分歧:

    对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没有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全部义务人列为共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行为,存在两种意见。有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与车主俞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高某父亲为共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如果侯某近亲属放弃对高某父亲的诉讼请求,那么法院在履行告知法律后果的义务后,判令俞某承担的赔偿数额中应当将高某父亲应承担的赔偿数额扣出。笔者认为,侯某近亲属不起诉高某父亲不影响对俞某判决承担的赔偿数额,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该条规定有三层含义,首先,其只适用于共同侵权行为产生的连带赔偿责任,而不是全部连带赔偿责任(在法学理论上,广义的连带责任还包括不真正连带责任,如借贷担保合同中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无过错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有重大过错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全额追偿),本案车主与包车人不属共同侵权,车主与包车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理由是因为他们为共同营运人,相当于合伙关系,其法理基础属无过错合伙人(车主俞某)对因有重大过错的合伙事务执行人(高某父亲)产生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属不真正连带责任。其次,该条的适用条件是,在诉讼中赔偿权利人对部分共同侵权人放弃诉讼请求的。而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起诉包车人是认为包车人无赔偿能力,而不是放弃对包车人的诉讼请求(因其没有起诉,且开庭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还对包车人进行辱骂,情绪非常激动,不存在主观上不想要求包车人赔偿的想法)。再次,该条规定的是共同侵权人都应按份额对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权利人放弃其中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不能要求其他共同侵权人连带承担被放弃侵权人应承担的份额,而本案属不真正连带责任,车主本身对包车人的过错产生的赔偿责任没有赔偿的份额。换句话说,如果车主对被害人承担了赔偿责任,那么按照包车协议的约定车主有权对包车人追偿全部赔偿款,而不是部分,车主不应承担任何份额。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害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该条已经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进行了修正,就是说,如果被害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只是因为某种原因不同意在诉讼中一并对所有连带赔偿责任人(不只是侵权责任,包括所有连带责任的情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而不是必须依职权追加被告,所以第一种意见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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