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主营业务情况的披露
1)就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财务报表对公司的主营业务进行说明,并详述网络核查的情况;
2)现在协会对于律师对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情况的实地考察走访要求的特别严格,法律意见书中应当明确表述实地考察的过程;
3)从财务报告查看有无其他业务收入,如有需公司提供具体业务合同做具体分析;
4)若公司的营业收入中有非基金管理业务收入,应就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非专业化经营产生的原因进行说明,且建议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能够作出承诺,公司的主营业务应当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将对非专业化经营的情况进行整改,并提供明确的期限和规划;
5)审查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主要审查是否经营《问答七》中规定的情形,即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
6)审查是否兼营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相冲突的卖方业务,如财务咨询、财务顾问、商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金融信息服务、企业运营管理、金融信息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等;
7)不符合专业化经营要求的,建议修改,一般保留“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即可。因目前受限于国内金融行业前所未有的规范整顿,全国工商部门均已暂停了经营范围中含有上述字样的企业的注册(部分地区减项也暂停),对于仅在工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中含有其他经营业务,实际并未开展其他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可出具承诺函,承诺机构实施专业化经营,不开展存在冲突业务及其他非金融业务,并承诺在工商部门许可情况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亦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