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情感与欲望(上)

 东方忙 2016-11-23

      蒙培元

      在儒家哲学中,情感与欲望的联系最多,同时又最为复杂,有的思想家重情而不重欲,有的则情欲并重,还有的更加重欲,但是不管哪种情况,只要涉及到欲望,总是与情感有某种联系,这就使情感和欲望同时复杂化了。至于情、欲二者究竟是何关系,不同思想家则有不同回答。由于情感本身的复杂多样性,在解决情感与欲望的关系问题时也就出现了复杂的情况。一般而言,大多数思想家都是在肯定情感的同时肯定欲望的,但是在涉及到欲望的问题时又是十分谨慎小心的。后来,宋儒提出“存天理,灭人欲”的主张,被认为是提倡宗教禁欲主义,对此应当如何解释,在本章中我们将进行一些讨论。

      早期儒家,尤其是孔子孟子,虽没有直接提出情与欲的关系问题,但实际上并没有离情而谈欲。他们关于情感的学说,前面已进行过讨论,但他们在情与欲的关系的问题上,似乎有不同层面的说法与用法。

      第一个层面是从目的性意义上理解和使用“欲”字的,“欲”是人的道德目的的具体表现。在这个意义上,“欲”不仅是正面的,而且十分重要,并与道德情感有内在联系。这说明早期儒家还没有将感性欲望视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而也没有专门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和使用“欲”字。

      孔子使用“欲”字不算少,但主要不是从感性欲望的层面上使用的,是指人的一种内在欲求,内在目的。比如说:“我欲仁,斯仁至矣。”(《论语·述而篇》)仁是我所具有的,“欲仁”之“欲”,不是对我之外的某件东西或事物的欲望、欲求,而是实现仁的内在欲求,仁和欲实际上是不能分开的。“我欲仁”也可以解释成我想得到仁,但仁德既然是内在的,我所具有的,如何得到仁呢?只能从自己身上得到,从自己心中得到,这个“得到”实际上就是实现出来。看起来仁和欲求是不同的两种东西,欲是欲求,仁是欲求的“对象物”,但实际上是同一件事情的两面,欲是仁之实现,而仁是欲之所在,当我“欲仁”时,仁就实现出来了。又比如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篇》)“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仁。”(〈论语·雍也篇〉)也是同样的意思。不过“己所不欲”,之欲是从反面说,“己欲立”、“己欲达”之欲是从正面说,但欲本身并没有两样。这个欲正是实现仁的根本方法,只是表现在人与人即自己与别人的关系之中,从本质上说,这是一种“移请”作用,而不是情感之外的东西。自己不欲求的,就不要施加于人,自己所欲求的,就要施之于人,这说明欲是好的,不欲是不好的,其前提是人人都有共同的欲,有共同的不欲。这里不排除各种各样的欲望,但是有一个基点,这就是出于真情。只有出于真情,其所欲与不欲者,才能与别人相通,而真情之中,仁是最根本的。至于具体的个人爱好之类,并不在孔子讨论之列。比如说我喜欢并欲求某件东西,并不意味着别人也喜欢也欲求;我不喜欢不欲求某件东西,并不意味着别人也不喜欢不欲求。欲与不欲,主要是在我与别人的交往关系中说的,而我与别人的交往首先是情感的交流,因此欲或不欲,正是从情感上说的。

      孔子还将“欲”看成是类似于自由意志一类的东西,这就更加远离物质了,更不是感性欲望所能说明的。他在谈到他自己的修养过程时说:“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论语·为政〉)按照常人的理解,“随心所欲”完全是一种毫无规矩、毫无限制的个人欲望,是任其个人欲望而行。但孔子所说的“从心所欲”是经过一生修养之后所达到的自由境界,它既是自由的,又是“不逾矩”即合于“法制”的。这是什么样的“法制”,他没有说,但从他所说的“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论语·述而篇〉)这一纲领式的表述来看,“矩”显然是指道而言的。道是一个很广泛的指称,得到或达到道的内在根据则在于德,而德的核心便是仁。可见,作为自由意志之“欲”,是和道、德、仁不能分开的,这不是“人为自己立法”,这是人与天道的合一。就心理机能而言,这里所说的“欲”是有特殊意义和用法的,这个“欲”与人生的终极目的有关,且有其内在的依据,即仁德。这就又同情感联系起来了。

      孟子则是从其心性学说出发,讨论过欲的问题,因此,与情感的联系就更加清楚了。孟子说:“可欲之谓善。”(《孟子·尽心下》)这里所说的“欲”,与孔子所说“我欲仁,斯仁至矣”之“欲”,其意义是相同的。这里似乎同样有一个对象,这个对象是值得欲求的或者是欲望所追求的,但实际上并没有一个对象,因为欲者心之欲,可欲者心之存在,即“四端”之情或者就是“四性”(“扩充”而成),因此,这个“欲”是心所本有之欲,也是自己对自己的欲求,换句话说,是心之存在即道德情感的自我实现之功能。这同孟子所说“悦理义”之“悦”具有同等的语言“结构”,即都是自欲、自悦。自悦是自我体验,自欲则是人的目的性的心理表现,因而是善的。

      欲和情的这种联系,还可以从孟子的另一说法中得到证明,这就是“若乃其情,则可以为善矣。”(《孟子·告子上》)我们在第三章讨论过,孟子在这里所说的“情”是情感而不是情实,“四端”这样的道德情感可以为善,这是不言而喻的。如果同“可欲之谓善”联系起来看,那就更清楚。“可欲”者不是别的,就是道德情感,但情感是人心所固有的,就是心之所“存”,有什么“可欲”、“不可欲”的问题呢?因为孟子所说的“欲”,不是对心之外的某种对象有所欲求,而是我的情感的目的性的自我实现的心理机能,才能说成是“欲”。可见,“若乃其情,则可以为善”与“可欲之谓善”其实是讲同一件事,并不是不同的两件事。情是从存在上说,情就是心之所存;欲是从情之“不容已”的实现处说,因而表现为欲望、欲求,情之为善是通过欲而实现的。

      第二个层面是从生理心理层面上说的,“欲”就是人的生理欲望以及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物质欲望。这个层面上所说的“欲”,同“七情”中之“欲”有相同之处。但是,单独讲到“欲”时,儒家还常常赋予一种意义,即指人的一种超过生存需求的、追求物质享受的贪欲,而不是“自然”之欲。这种细微的差别有时并不明显,有时则被特别强调。这种欲望与情感的联系也与第一层面不同,主要是与生物性的自然情感相联系,而不是与道德情感如“四端”之情相联系。孔子和孟子已经注意到这个层面的欲,但并没有特别提出欲与情的关系问题,后儒便更多地讨论到二者的关系问题了。

      孔子说过:“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君子去仁,恶乎成名?君子无终食之间违仁,造次必于是,颠沛必于是。”(《论语·里仁篇》)欲富贵而不欲贫贱,这是人人都有的欲望,孔子也不例外,如果能得到,就是作一个“执鞭之士”,也是愿意的,但是要得之以道,去之以道。道的核心是仁,所谓“居仁由义”就是得之以道。这里对人的欲望提出了一个道德上的限制或前提条件。这并不意味着欲望与道德是必然对立的,但欲望本身并不是道德的。在现实中有些人为了满足其欲望而不顾道德,这是孔子所反对的,上面一段话就表明了孔子的这一态度。仁与道德情感是有必然联系的,但与欲望没有什么联系,因此,在面对欲望的问题时,首先要考虑道德情感的问题,要将仁放在第一位。

      在与原宪的谈话中,孔子还谈到一般欲望的问题。“克、伐、怨、欲不行焉,可以为仁矣?”子曰:“可以为难矣,仁则吾不知也。”(《论语·宪问》)“克”者为好胜之义,“伐”者自夸之义,“怨”即怨恨,“欲”即贪欲,这四种现象都是从人格心理上说的,既有情感,又有欲望。“怨”是一种明显的情感态度,“克”与“伐”是情感、欲望的结合,“欲”虽指欲望,但又有专门涵义,即贪欲,与一般正常欲望不仅有程度之别,而且有性质之别。这四种心理行为连在一起便构成一种人格,而且是负面的人格,因此原宪(孔子弟子)问道,如果去掉这四种行为,可以成为仁人吗?孔子之所以不许以仁,是因为仁不只是去掉这四种行为就可以达到的,但能够去掉这四种行为,也难能可贵了,从这个意义上说,不行四者也是实现仁的一个步骤。照这里所说,欲与仁完全是对立的。这与孔子的“克己复礼为仁”(见《论语·颜渊篇》)之说也是一致的,这里所说的“己”就是己私、私欲,凡私欲便有贪的性质,这也是儒家的普遍看法。

      孟子有“养心莫善于寡欲”(《孟子·尽心下》)之说,这个欲显然是指人的感性欲望,与道德情感并无关系;不仅如此,如果欲望过多,就会妨碍道德人心之发展。欲也是人心,情也是人心,但有所不同,欲是受外物之“引”而有的,这就会出现冲突。“其为人也寡欲,虽有不存焉者,寡矣;其为人也多欲,虽有存焉者,寡矣。”(同上)这里所说的“存”与“不存”者,就是指道德感或“良心”而言的。寡欲之人,其道德感虽有不存者,但不多;多欲之人,其道德感虽有存者,但已经很少了。这说明欲望与道德情感有相冲突的一面。“寡欲”并不是不要欲,“寡欲”和“无欲”还有所不同,孟子并不是完全地反对欲望;但“寡”到什么程度,什么限度,他并没有说也很难说清,但总要以不妨碍心之所存即道德情感为限。这又一次说明,儒家对人的欲望持一种很谨慎的态度,但不是一概反对之。

      早期儒家对欲有一种很基本但很宽泛的理解,就是指人的心理欲求,但其运用却有不同,因为具有不同层次的涵义。就人类生存的物质方面的欲望而言,儒家并不反对,但是保持一种高度的警惕,如果欲求过多或至于贪,就会妨害人的德性。这共同的分寸是很难把握的,但是将情、欲进行比较,就立即会显示出何者为轻,何者为重。“欲贵者,人之同心也。人人有贵于己者,弗思耳矣。”(《孟子·告子上》)欲求富贵是人人同心的,但是每个人自己有更尊贵的东西,只是不去思考罢了。这“贵于己者”就是“良贵”,即自己的道德情感及其善性,这是别人不能给予的,也是别人拿不走的,因而能够表现人的尊严与价值。如果当二者发生冲突时,那就别无选择,只能选择道德人格。“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兼得,舍生而取义者也。”(同上)活着,这是人类最基本的欲求,也是完全正当的欲求,谁不想活着?“义”即道德义理也是人类的欲求,人人都有道德上的价值,人格上的尊严,这就是人所本有的“良贵”。但是,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决不能苟且偷生,而要“舍生取义”。这两种不同的“欲”,有价值上的本质区别,因而才有这样的选择。这完全是一种自我选择,其所以作出这种选择,是有内在根据的,这就是情重于欲。有情才有义,谓之“情义”,这是人之所以尊贵的内在根据,也是人的生命的价值所在。如果为了活着而牺牲生命的价值,就是“无义”之人,人而“无义”,是一种最大的耻辱。

      待续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