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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这2项的进项税额别抵扣错了!

 sgj76 2016-11-24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务分析一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只有“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三大项,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才按照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的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环境评估、建筑图纸审核等服务不需要分两年抵扣进项税额。

提醒:上述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环境评估、建筑图纸审核等服务,如果按照分2年抵扣进项税额,即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存在当月起第13个月不让抵扣的风险。

同时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的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环境评估、建筑图纸审核等服务也不参与计算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务分析二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是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不是进项税额。

一、申报表处理原则(要思路)

当期不动产抵扣进项=正常填报抵扣凭证(附表二第1+4栏)-单独填报不动产抵扣凭证(附表二第9栏)+附表五计算当期不动产可抵扣进项(填附表二第10栏)

一句话:正常填报抵扣凭证,后单独剔除不动产抵扣凭证,通过计算得出当期不动产可抵扣进项。

其中:计算当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当期可抵扣的60%+当月起前第13个月可抵扣的40%

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会计处理

思路:先单独放一边“应缴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后转入进项税额抵扣。

(1)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记入“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进项税额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缴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暂时挂账。则在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将其转入“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以特别提醒:正常的不动产分2年抵扣,不是进项税额转出,不是进项税额转出,真的不是进项税额转出!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只有“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照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来源:xiaochenshuiwu微信公众号,标题图片转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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