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区住建局承建市政基础设施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情开郎敲门 2016-11-27

区住建局承建市政基础设施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承建市政基础设施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称项目或工程)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预防贪污腐败,根据有关法律和规章,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承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照明等市政工程。

第三条 本局承建市政基础设施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尊重基本建设规律,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深化前期工作,规范管理过程,加强事后监督,在注重程序规范的同时不影响效率的提高。

二、努力建立分工科学、主体明确、职责具体、权责统一、环节简化、程序规范、效率保证、监督到位、制约有力的管理机制和方法。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用、经济、牢固、美观”为项目设计定位的指导思想,兼顾适度超前和可持续发展,注意降低项目投入使用后的运行成本和管理维护费用。

四、推行投资预算硬约束制度,实行限额设计。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投资预算。

五、基本建设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安全、保证质量、控制工期、节约投资、保持廉洁,即质量、安全、工期、投资和廉洁“五控制”目标。

第四条基本建设程序主要为:

一、有关部门提出项目建议,必要时进行可行性研究;

二、办理选址、环评、用地预审,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申请立项;

三、办理规划、用地等行政审批手续;

四、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五、征地、拆迁;

六、进行勘察、设计、施工招标,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七、开工建设;

八、竣工验收、项目移交及造价结算。

需到上级政府部门审批或招标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管理工作分工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各项工作依照其性质及内在联系,分为前期工作、招标工作和施工阶段工作三大部分。根据分工科学、主体明确、职责具体、权责统一、环节简化、程序规范、效率保证、监督到位、制约有力的原则,在局长和分管副职领导下,各个环节的工作采用“一个制度管理、一个部门主办”的模式,有关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据本制度规定的分工和程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共同推进。

第六条前期工作阶段从项目建议起至取得施工许可时止,包括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征地拆迁、以及委托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测量、土地定界、工程可行性研究、招标、勘察、设计、审图、造价、监理、施工承包等业务的对外发包工作。

施工阶段从工程发包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日止,包括施工过程的安全、质量、工期和文明施工监督,以及合同管理、造价管理、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施工过程问题协调、工程款拨付管理、工程验收与移交保修管理等。

第七条 项目主管领导对项目建设管理负组织领导责任,项目主办部门是项目推进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监督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如下工作:

一、收集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发展和群众需求等相关信息,根据承建市政基本建设工程工作需要,提出项目建议;

二、办理项目有关的行政审批手续;

三、组织征地、拆迁;

四、筹备组织项目有关业务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起草项目有关文件资料;

五、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六、组织参与设计评审、工程招标和工程验收;

七、监督承接项目各项业务的承包商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

、审核项目有关业务的发包合同;

、复核工程预算和工程结算;

、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工期和文明施工进行监督;

十一、审核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制发工程联系通知书;

十二、负责工程移交和保修期内的维修事务

、负责预编项目拨款计划,负责工程统计工作,保管项目建设档案;

第八条项目有关业务的发包程序和工程管理过程的廉政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法纪监督。

第九条部门依照合同约定核定项目拨款计划,对项目的资金活动进行财务监督。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通过立项程序方可确定。

十一 局项目主办部门可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出年度城市计划,经领导同意后,向区、市政府提出项目建议。

项目建议一般应于每年10提出下一年度计划市、区政府根据各个项目的轻重缓急程度和资金情况制定每年的城市建设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计划确定后,需要到发改部门立项的项目,局项目主办部门根据城建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依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不需要到发改部门立项的项目,由本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如获通过,由党政办制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明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建设工期、资金筹措办法、项目主管领导和主办部门等要点。

第四章 招标管理

十四 合同价款达1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外包业务,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十五 下列合同价款达10万元以上未达150万元的项目外包业务,由以适当方式在区政府采购部门监督进行采购。

第十六条 应就每个拟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委托招标代理,起草招标文件,并于发布招标公告之前报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招标领导小组应于项目主办部门提交招标文件草稿后一周内召开会议,就招标文件建议的发包范围、招标方式、定标方法、定价办法及价款下浮幅度、邀请投标的承包商人数及具体邀请对象、合同的主要条款等问题作出决定。

十七项目主办部门根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的决定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填制《招标文件审核表》报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后,分送主要领导和招标领导小组成员。修改招标文件和办理签字的过程应在会后三天内完成。

十八 招标文件确定之后应当即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日历天。

十九 招标项目的开标会议应当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举行。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时间和地点时,应经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前通知投标人。迟到的投标人应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二十条 开标会议由项目主办部门组织,邀请有关监督部门监督,向局领导汇报后举行开标会议。

第二十一条 开标会议应当按(参)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做法规范化操作,并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和监督工作人员均应签到并在定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招标结果。招标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资料应按项目独立归档,项目主办部门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招标项目的报名人数或者出席投标会议的投标人数不足三家时,应当停止该项招标活动,报告招标领导小组另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招标后,发布公告公示招标结果。

第五章 零星项目

第二十四条 合同价款未达10万元的项目外包业务,视为零星项目,可按如下程序和要求直接议标发包:

一、项目主办部门填制《零星业务发包审批表》,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

二、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项目专项规划、施工图设计、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前期工作业务,其合同酬金应按国家收费指导标准下浮20%以上。

三、施工业务的定价方法:原则上结算价未达10万元的下浮5%;结算价小于3万元的,由主要领导视情况决定是否下浮。

第二十五条 禁止将本应纳入招标范围的项目肢解为零星项目规避招标。

第六章 承包商资格管理

二十六 承接项目各类外包业务的承包商必须依照《公司法》登记取得企业法人地位,且具备国家资质主管部门规定的行业从业资质,无不良记录。

第七章 合同管理

二十七 项目的所有外包业务必须依法签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办部门负责所承办基本建设项目业务合同的审核、签订和分送工作,签订的项目各类业务合同。

施工承包合同应当于中标后三十天内签订完毕,同时由施工单位提出开工报告明确开工日期。实际工期从开工报告批准之日开始计算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主办部门负责起草填制合同,经主办部门和主管领导研究局主要领导审核后,由承包商先行签署,再由项目主办部门负责人、送项目主管领导、局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合同签署后,应及时分送到财政部门、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项目主办部门和主管领导在签署合同前应当仔细研究审核合同的主要条款。没有认真审核的,各级负责人不应签字,党政办不得盖章。

三十一项目主办部门工作人员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履行合同的内容。

一、负责合同的全面执行。

二、遵守合同法规定的各项原则。

三、发生不可抗力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依法及时处理。

四、合同分包时,承包人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就承包项目向发包人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向承包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项目主办部门应随时掌握合同发生变更的情况。

一、工程增加;

二、质量及特性变更;

三、工程标高、基线、尺寸变更;

四、工程删减;

五、施工顺序变化;

六、永久工程附加工作、设备、材料和服务的变更。

第三十三条项目主办部门按要求进行索赔处理。

一、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充分依据;

二、按施工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三、准确、合理地计算索赔时间和费用。

 第三十四条合同终止后,项目主办部门应做出的评价工作。

一、合同订立情况评价;

二、合同履行情况评价;

三、合同管理情况评价;

四、合同条款评价。

第八章 施工管理

第三十五条招标项目的施工过程必须委托监理公司对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局项目主办部门和招投标、质检安监管理科室应当对施工单位、监理公司资质及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将违法分包及信誉不良者清理出施工现场。

三十六安全生产是施工管理的首要任务。项目主办部门履行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一、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二、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三、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四、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费用

五、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六、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三十七项目主办部门应当应仔细审读设计施工图纸,依照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采取有效方法严格监督工程质量。

工程实物的检验检测业务一般应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委托其它社会机构检测的,主办部门和监理应当对送检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工程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责令返工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处罚。

三十八已发包工程在给予合理工期的前提下保证按期完工。项目主办部门应强势督促工程进度,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应互相支持配合,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协调解决拆迁障碍、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影响工期的各种问题。

三十九施工工程应按有关规划管理和《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网条例》履行放线、验线、竣工测量规划监督

四十 施工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应严格履行检查验收程序,进行质量和原材料检测,并报有关规定报质监部门监督。分部分项工程检查验收和各项质量原材料检测应由施工单位报监理检查合格,主办部门验收。未完成验收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四十一条因施工承包方原因而拖延工期的,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索赔。

第九章 造价和现场签证管理

四十二  一般工程项目应预先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

第四十三条 预算和结算的编制应委托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承办。承办部门应选择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承办项目的预算和结算业务。

四十四 承办部门应认真履行审核职能。委托咨询机构编制的预结算。

四十五 承办部门应组织与设计、勘察、造价等委托机构人员认真查看现场,并充分交换意见,估计工程施工可能存在问题。

一、对事先难于准确计算的市政、排水等工程的软基处理费用,应在施工图设计时有充分估计,在预算书和发包合同中预先说明,施工时再根据现场实测结果确定工程量,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签证。

、以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场地状况为依据,尽量将零星土石方、现场残留建筑物清理、青苗清理及场地平整等费用纳入施工预算,在发包时一并包干,不另行签证。

、对于少数未列入市建材价格信息的建材或设备,可采用市场询价的方式,根据不少于三家供货商的报价情况研究确定进货价后,再按规范计算发包价。

、建筑材料、劳务费用的市场价格变动的机遇和风险全部属于承包商。

、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工程量,原则上按编制本项目预算时的同期信息价计价,并按发包时主合同的下浮比例同等下浮。

现场工程量变更签证必须有符合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审批手续方予承认。

、工程发包价中均应包含税收、报建及验收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临时设施费和文明施工费等费用。

四十六施工过程中的现场变更和经济签证按下述办法进行管理:

一、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方案或施工单位提交工程联系报告。

二、主办部门和监理工程师(或组织有关单位)会审后,由主办部门报送项目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一般变更与签证,加盖局公章发出工程联系通知书;重大变更与签证,由项目主办部门拟订文件报区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区领导批准后,局主办部门按区政府批示审查变更签证,报局领导签署,局党政办加盖印章,发出工程联系通知书。

三、施工单位按工程联系通知书完成施工后,按实际增加的工程量填报现场签证单并于一个月内报项目主管部门办理签证确认手续。对于重点部位、隐蔽工程的变更,施工单位必须提供施工照片或录像资料。

四、监理单位、项目主办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在现场签证单上加具意见后,由领导签署作为结算时增加造价的合法依据。

五、工程联系通知书必须要求施工单位签收。

四十七工程造价结算按如下办法进行管理:

一、申请结算的前提条件:

1、工程按本办法规定的验收办法验收合格;

2、 施工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真实、齐全、规范;

3、 报送的现场签证资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手续。

二、符合结算条件的项目,主办部门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资料进行初审后,施工单位交由承办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结算。

三、主办部门对结算书进行审核报局领导批准并加盖复核专用章,送财政部门委托机构审核出具审核结果,作为付款的最终依据。

第十章 工程拨款、验收、移交与保修管理

四十八  项目资金的拨付按如下办法进行管理:

1项目主办部门依据合同编制各项目的拨款建议,报分管领导和局主要领导审阅送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情况审核平衡后,按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报批;

3、批准的拨款计划必须保证兑现;

4、财政部门与项目主办部门每季度就项目的拨款情况进行一次核对校正。

四十九工程验收按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冀建法〔2008759)办法进行管理

一、申请工程验收的基本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当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5、施工企业提出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有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验收组织办法:

1、工程验收由局验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项目主管领导负责主持,参加单位包括项目主办部门、工务部门、勘探、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财务监督部门、项目启用后的使用管理单位等,其中城建部门为主验部门。

2、工程验收内容主要包括观感质量验收、质量保证资料验收、实体质量和功能验收三部分。有关参验单位应当各司其职,根据设计图纸和国家验收规范认真进行验收。

3、验收完毕应当召开总结会议,并制发会议纪要。

五十工程验收前2个月应向区政府请示确定移交接收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管养经费。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即向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移交。

第五十一条工程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属于施工承包方责任的,使用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项目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督促施工方维修。施工方不履行保修责任时,依照合同保修条款严格处罚。

第十一章 监督措施

五十二 基本建设事项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

一、招标公告;

二、投标报名情况;

三、招标结果:投标企业数量、中标单位、预计竣工日期、项目主办部门、项目主管领导等;

四、项目实施结果:项目名称、施工单位、项目主办部门、项目主管领导、工期情况、验收情况、结算情况等。

第五十三条局党政监督部门每年应当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如果发现有暗箱操作或渎职受贿等行为,应当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项目主办部门每年应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将已发包项目的数量、名称、发包方式、承包商名称、发包合同价、实际结算价、合同工期和实际工期等情况汇总向领导班子会议作出书面汇报。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项目主办部门、主管领导应当向党政领导班子会议作出书面说明:

1、出现不合格工程的;

2、拖延工期超过合同工期的三分之二以上的;

3、项目造价超出计划投资额的20%以上的。

第十二章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