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点医院就医相关规定
1、参保职工因疾病在本地需住院治疗的,应持医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出院时持本人医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处窗口结算。因单位欠费二次入院和其他原因未刷医保卡住院的应给医保局费用结算科打电话登记备案,否则未刷医保卡住院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业务咨询电话:0435—3906128。
2、参保职工跨年度住院,以出院日期为准,享受对应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转诊转院管理规定
1、转诊转院条件:
参保职工因病情需要,在通化市二级及二级以上定点医院诊治中,确需转往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按分级诊疗规定,应本着“先省内、后省外”原则,采取逐级转院制度。
2、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具体要求和规定:
(1)由具有转院资格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定点医院,经医生会诊后提出转诊意见出具会诊单,并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经定点医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确认同意盖章,医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
(2)本人或家属持医保卡、由定点医院出具的《转诊转院审批表》和会诊单及身份证复印件两张,到医保局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后到指定转往的定点医院就医,方可享受相关待遇。
(3)参保人到指定转诊的定点医院就医时,因病情需要而再次转院时,被指定转诊的医院应出具转诊证明,并由参保人或家属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医保局告知备案,否则再转诊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3、报销时必备材料及要求:
报销时需携带:
(1)有效原始票据
(2)住院病历复印件
(3)出院诊断书
(4)费用清单
(5)转诊转院审批单,(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6)医保卡
(7)银行卡,到医保局费用结算科审核报销。
4、下列情况不予报销:
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审批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5、报销时限:
当年费用当年报销,办理最终时限可延期至下一年1月末,过期费用不予报销。
6、转诊转院的报销比例:
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省级报销,报销比例在市级医院标准的基础上下浮10个百分点。
7、通化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业务咨询电话:0435—3906128.
(三)急诊备案管理规定
1、急诊备案登记条件:
参保职工因出差、学习、探亲休假期间因突发疾病就近就地住院治疗,应在3个工作日内持急诊手续(医院开据并加盖公章的急诊诊断证明复印件、异地证明复印件)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报告备案,填写急诊备案登记表。
2、符合急诊备案住院条件的病症:
(1)急性脑血管疾病(必须有新发现的定位体征或神志改变,并经头部CT证实)。
(2)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严重呼吸困难(指急性左心衰、哮喘持续状态、气管异物堵塞、自发性或损伤性气胸、血气胸、肺栓塞等)。
(3)急性大失血性疾病(指大咳血、上消化道大出血、子宫功能性大出血、凝血机制障碍致组织或器官大出血)
(4)急性心血管疾病(急性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危象、急性心肌梗塞)。
(5)急腹症(以紧急手术为标准,急诊和手术是连续过程)。
(6)各种原因导致急性休克、昏迷和严重外伤。
(7)急性胰腺炎发作。
(8)精神病急性发作。
(9)其他经专家认定属急诊诊治范围的疾病。
以上急诊抢救范围不包括自杀、自残、交通事故、违法违纪等行为造成的各种急诊。
3、报销时必备材料及要求:
出院后应持
(1)备案材料(急诊诊断证明和异地单位证明或社区证明)原件
(2)住院病历复印件
(3)收据(原件)
(4)费用清单
(5)医保卡(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6)银行卡,到医保局费用结算科审核报销。
4、下列情况不予报销:
未备案或非急诊和跨年度不办理审核报销的,经办机构不予受理,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自负。
5、报销时限:
当年费用当年报销,每一年延期至下一年1月末,过期费用不予报销。
6、急诊住院报销比例:
急诊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省级报销,报销比例在市级医院标准的基础上下浮10个百分点。
7、通化市基本医疗保险急诊备案登记业务咨询电话:0435—3906128.
(四)异地就医管理规定
1、 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的条件:
(1)是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2)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长期(一年以上)跨统筹地区工作的。
(3)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在异地长期(一年以上)居住的,并取得居住地公安部门居住证明的或社区证明的。
2、办理长期异地就医需要的手续:
符合长期异地就医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到通化市医保局办理长期异地就医核准手续,办理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长期驻外工作的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长期跨统筹地区工作的,需由用人单位向通化市医保局提出申请,并提供:
①相关证明资料:
a、驻外分支机构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无驻外分支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和异地购房合同、租房、租柜协议复印件(加盖有效印章)等辅助证明材料。
b、属劳务派遣性质的单位,派遣方与用工方签订的派遣协议中明确工作地点的,应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加盖有效印章),没有明确工作地点的,应由用工方出具异地工作的书面证明(加盖有效印章)。
c、单位驻外工程施工情况说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有效印章)。以上3种提供一样即可。
②经批准后需填报以下材料:《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申请表》,允许在工作地(地级市范围内)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内选择4所(三级、二级、一级和专科各一所)不同级别医院作为工作地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
③参保人医保卡。
④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代办人办理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在异地长期居住(一年以上)的,需本人向通化市医保局提出异地就医申请,办理异地就医时需提供:
①异地居住地户口簿首页和本人所在页复印件(异地居住地身份证复印件)或居住证(在有效期内)复印件。
②参保人医保卡。
③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代办人办理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经批准后需填报以下材料:《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申请表》,在现居住地(地级市范围内)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内选择4所(三级、二级、一级和专科各一所)不同级别医院作为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
3、异地就医生效时间及期限:
异地就医审批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生效后异地就医关系长期有效。长期异地就医人员自核准登记生效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变更、终止异地就医登记。自办理手续后,封锁本地医疗保险待遇,如需变更及撤销需向通化市医保局提出申请。
4、异地就医变更;
(1)如需撤销长期异地就医待遇,应到通化市医保局办理事前核准手续,办理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①《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申请表》
②参保人医保卡
③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如代办人办理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如需变更长期异地就医定点医院的,应到通化市医保局办理事前核准手续,办理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①《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申请表》
②参保人医保卡
③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如代办人办理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异地居住地变更需申请重新办理。
5、即时结算业务办理
在吉林省内的异地安置人员可办理异地就医持卡即时结算,在通化市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手续后,需在就医地(居住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医保卡的,办理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生效的《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业务登记单》(加盖有效印章)。
(2)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无身份证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和1张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办理异地即时结算业务生效后,即可在居住地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刷身份证或异地医保卡就医,在就医地(居住地)即可实现持卡费用直接报销结算。
6、异地就医人员转院的规定:
异地就医人员如因疾病需转往上级医院诊治的,需在所选定点医院办理转院手续,由居住地医保局盖章方可。如回参保地住院的应与参保地医保局联系登记,不办理手续的均不享受报销待遇。
7、异地就医费用报销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1)门诊费用:
①有效原始票据
②处方
③医保卡
④银行卡(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2)住院费用:
①有效原始票据
②出院诊断书
③费用清单
④住院病历复印件
⑤医保卡
⑥银行卡(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3)报销时限:
当年费用当年报销,办理最终时限可延期至下一年1月末,过期费用不予报销。
(4)报销比例:
异地就医报销比例同市本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