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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未取得执行依据 能否参与分配

 gzdoujj 2016-12-02

抵押权人未取得执行依据 能否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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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01日09:57 新浪司法

  案情介绍: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范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查明,范某目前位于A小区有一套住房。执行中,经执行法官多次敦促被执行人范某均不履行给付义务。2016年9月2日,法院依法启动拍卖程序并以80.7万元成功拍卖此房屋。2016年9月,甲银行向执行法院递交参与分配申请书,要求在抵押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执行分歧:

  执行程序中,若抵押权人未能依法取得执行依据,能否执结向法院递交申请书要求参与分配?第一种观点认为依照《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90条之规定,可以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需是取得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这里的执行依据应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及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故若抵押权人要求参与分配的请求应不予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若抵押权人提供的请求分配理由真实且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债权存在的事实合法,则为保证正当的公民权益、减少诉累和避免司法资源浪费,执行法官在进行必要审查后可予以支付。

  笔者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执行中,在处理存在抵押权的财产时,若案件申请执行人为抵押权人,则其优先受偿无可争议。然实践中更多的则是抵押权人之外的普通债权人经过诉讼后提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这类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维护权益,在经过漫长的审理程序后,当被执行人除已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只能申请执行法院对已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期待能够尽快在拍卖款中受偿。为启动拍卖程序,一般情况下也需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评估、拍卖费用,虽然这笔费用法律中明确“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但不得不面临因被拍卖财产流拍导致这笔支出无法收回的情况,或即使顺利拍卖后所得款项不足以支付全部债权。此时,被执行人在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后却面临不能受偿,或有于理不公之嫌。然而,法律之于程序的规定是严格的,不容妥协折中。《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此规定,抵押权人申请参与分配行为应属合法,但能否在拍卖款中参与分配则需符合法定条件,即必须取的“法定执行依据”,我们认为此处“依据”应为《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90条之规定中法律文书,主体资格的范围限制不容扩大。故此,未取得“执行依据”但享有抵押权的其他人申请参与分配,应不予支持。那么如何保障未取得“执行依据”但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其他人权益?合法债权应予保护,执行中要兼顾参与分配的公正与效率,在坚持取得执行依据为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向优先权利人发出执行告知书等文书的形式,告知其执行进展,以便于其实施进一步维权行为,否则,因其怠于行使抵押权而导致无法受偿的风险,责任自负。

  法院处理结果:

  在执行法院分配拍卖款过程中,被执行人范某主动赶至法院向法院递交情况说明,对拖欠银行贷款、及欠款金额等表示认可,并书面递交申请在其应得拍卖款项范围内转款至甲银行账户。执行法官依其请求办理了转款事宜,甲银行随后办理了解除抵押登记,本案得以顺利解决。

  来源:芜湖经开区法院 周传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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