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有风险 高息需谨慎
2014年3月11日,原告李某与被告冯某某、李某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冯某某、李某某向李某借款1330000元,借款期限2014年3月11日至2015年3月10日,借款利率为月息1.5%。被告冯某某、李某某同日向原告李某出具借据。原告李某分别于2014年3月10日、3月11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1330000元。被告李某某在送达时表示借款属实,被告冯某某在庭审中亦陈述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有关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法官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应得到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冯某某辩称本案债务应由李某某承担,并向法庭提交一份债务划分清单,但债务划分清单仅有冯某某涛与李某某两人签字,对债权人李某并不具有约束力,对其抗辩不予支持。原告李某诉称借款事实属实,应予确认,现借款期限已过,债务应当清偿,故二被告应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关于利息,原、被告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计算正确,予以支持。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间借贷案件的形式也日趋多样化,面对利息的诱惑、朋友亲戚的借款,应时刻敲响警钟: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借贷有风险,高息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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