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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借款两张借条 真的是双重保险?

 山海关前观山海 2022-02-18
在民间借贷交易过程中,出借人为了确保自己的借款能够及时收回,一般情况下,会让借款人提供保证人,保证人可在借条上约定保证责任以及保证类型,也可以与出借人及借款人签订保证合同加以约定,在借款人偿还不了借款的情况下,出借人还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可以说是对出借人的双重保障。但是,有些出借人认为借条比保证人更保险,要求让借款人和保证人分别出具借条一份。

  2017年2月,原告袁某将被告杜某起诉到法院,称案外人李某从他处借款3万元,因他信不过李某,便让其找一个担保人,于是李某找到被告杜某作为担保人,但原告袁某为了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双重保险,便要求李某和杜某分别向他出具了借条,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不但没有还钱人还不见了踪影,袁某情急之下将杜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杜某向其偿还借款。杜某应诉之后称自己并没有用钱,钱是袁某直接交到李某手里,自己虽然写了借条,但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借贷关系。审理中,经本庭向原告释明,债权债务关系是具有相对性的,借贷双方要具备借贷的合意、借款的交付等要件,借贷关系的成立要求双方发生实质的借贷事实。原告袁某听后恍然大悟,对被告杜某提出撤诉。

  可见,如果出借人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不信任,为了确保自己的债权顺利实现,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个保证人,并与保证人签订担保合同,或者在借条上加以约定,而不是像原告这样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分别出具一份借条,反而弄巧成拙,错失了对保证人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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