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城市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思路

 王振岳 2016-12-08
城市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思路

    前一时期,我们对佳木斯市城区部分集体企业的产权状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对这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形成了一个大体的思路,现发表出来,供经济理论界讨论和参考。
    一、认清城市集体企业产权的现状
    城市集体企业包括三个部分:一是由50年代个体工商业合作社发展变化而来的企业;二是由60年代和70年代城市街道居民创建起来的企业;三是由80年代待业青年组织起来的企业。其中,前两部分企业被人们称之为大集体,后一部分企业被人们称之为小集体。这些企业的产权属于集体产权,其现状是:
    1、城市集体企业产权是“二公有产权”。国有企业产权是全国性全民性的第一公有产权,而城市集体企业产权是局部性部分性第二公有产权。
    2、城市集体企业产权是“二民有产权”。个体私营企业产权是纯粹的个人私有私营的第一民有产权,而城市集体企业产权是许多个人组成的集体共同所有的第二民有产权。
    3、城市集体企业产权是“二自营产权”。农村土地产权已改革为集体所有农民家庭经营的第一自营产权,而城市集体企业产权是集体所有全体职工合作经营的第二自营产权。
    二、明确城市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的意义
    1、有利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自1984年城市企业开始改革以来,采取了一些放权让利的措施,但企业经营机制仍然没有大的起色。为了深化改革,就必须改变企业产权制度。
    2、有利于激发职工的产权责任感
    现有的城市集体企业,原本是合作企业,是职工个人投资入股组建起来的,开始时还有个人资金分红,后来随着企业变动、财产变动、职工变动,就使原有的个人产权变成了集体产权。现在的任务是把这集体产权再还原为职工个人的合作产权,以激发职工的产权责任感。
    3、有利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改革以来,个体私营企业迅速发展,是城乡经济发展的新生力量。但是,他们大都是白手起家,经济实力并不很强。而城市集体企业具有一定的物质基础,只要改革其产权制度,就会激发其活力,成为
新的经济增长点。
    4、有利于开辟劳动就业的第二战场
    城市集体企业中集聚着大量出色的技术人才和经营人才,只是由于体制的弊端使他们的才干受到束缚和埋没。只有通过产权改革,才能使他们合理流动,自由就业,自主创业。从而实现才有所用,劳有所得,开辟劳动就业的第二战场。
    三、制定城市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的方案
    城市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的方向,不是国有国营产权,而是股份合作制产权。我国农村土地是集体产权,如今改革为生产队土地所有权与农民个人家庭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产权,农民除土地是公有产权外,其余的机械、工具、原材料等都是私有产权。所以,农民家庭企业产权,可称之为农村股份合作制产权。农村股份合作制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城市集体企业产权改革完全可以借鉴农村改革的好经验。通过一系列的步骤,使城市集体企业的集体产权转化为股份合作产权。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核定企业集体资产总额。需要核定的资产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以及企业专利权、专营权、商标等。其中,固定资产价值有两种核定方法:一种是以固定资产折旧后的净值为标准,它等于固定资产原值减折旧基金。另一种是按固定资产重置价格为标准,即不管其过去的价值是多少,也不管折旧了多少,而是按照固定资产现状重新估价。企业的国有资产和个人资产另行核定。
    第二步,核定企业职工人数。职工人数包括:(1)全部在职人员,包括在岗人员、下岗人员、停薪留职人员。(2)全部离休退休病休人员。不包括辞职、辞退、开除人员和已死亡人员。
    第三步,一次性量股到人。用企业资产总额除以企业职工人数,得出平均每个职工拥有的资产股份额。例如,企业集体资产总额200万元,企业职工人数200人,那么,平均每个职工拥有的资产股份额为1万元。这里需要说明的是:(1)量股到人不等于分钱到人,分给职工的只是观念上的股权,不是现实的货币资产。(2)量股到人应采取按人头平分,每人享有等额股份和股权,不应按工龄、职务等划分差额等级。(3)量股到人一次性完戍,不留余额。过后,企业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职工死后股权可以由他人继承。股权也可以赠予或转让给他人。这样,企业的集体所有产权改革为职工个人所有产权,而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步,组建股份合作公司。全体职工成了企业的股东,可召开股东会,宣布股份合作公司成立。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再选举董事长;选举监事,组成监事会,再选举监事会主任;董事会聘任总经理,总经理任命部门经理和班组长,管理公司业务。
    第五步,转为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只是城市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的一个过渡形式,不是永久的形式。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企业的发展变化,若干年后,公司的股东都不是本公司职工,本公司职工都不是公司的股东,股份合作制名存实亡。此时,应将股份合作公司转变为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并按公司法要求,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此文发表于1994、7、28  佳木斯市企业改革研讨会。署名王振岳。)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