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永斌先生的《公司治理之道》从管理学的角度诠释所谓的公司治理就是解决几种“黑”与“被黑”的关系:大股东黑小股东,股东黑债权人和经理人黑股东。从公司法角度来解读各种黑与被黑的关系,可以理解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公司、外部债权人甚至社会公众的利益。本文介绍在具体实际公司运营中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的几种类型和应对措施。 一、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小股东 1、大股东利用控制权,不分配利润,碾压小股东 在众多公司,大股东参与公司经营,领取高薪,不分配利润给其他小股东,导致小股东投资根本无收益。如果小股东想退出公司,拿回投资款,根据公司法七十四条规定,需公司连续五年盈利,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才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股权退出公司。法律规定的本条目的是保护小股东,但是大股东是非常容易规避本条规定,只要大股东第四年分配一点利润给小股东,或者隔三差五分配小股东一点微利,就能架空本条规定。小股东还是不能如愿以偿退出公司,取回投资款。 如果小股东,以利润请求权受到损害,主张公司不分配利润或者少分配利润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从而彻底摆脱被大股东盘剥,却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最高院新近审理海口状园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口翰星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海南昌茂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再审案件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379号)重复了法院裁判思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必要条件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从而导致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而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主要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运行失灵,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瘫痪状态,即已经形成公司僵局,而这种持续的公司僵局使得股东的利益在僵持中逐渐耗竭。如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在实践中小股东仅仅依靠《公司法》规定异议股东回购权保护机制是远远不够,需要通过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等自治文件中作出特别安排,才能真正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大股东损害,尤其是涉及小股东财产权益如利润分红,在股东协议或者章程中约定强制性分红政策,必然公司连续两年盈利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提取公积金后仍有利润可供分配,应进行分配,或至少拿出可分配利润的50%供股东分配,否则小股东享有要求公司按照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回购股权。以此限缩公司法规定的连续五年盈利五年不分红才可以要求公司回购的法定条件。(参考:小股东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
2、公司被吊销执照不清算,控股股东损害其他股东剩余财产索取权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无法经营,公司应根据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清算,如果公司支付应支付的税费、公司员工工资和债权人的债务后,公司还有盈余,应根据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给股东。但是有控股股东毁损公司账册,故意不清算,导致其他股东无法取回本该属于自己的公司剩余财产。 谭志雄、阮文雄与张广明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案((2012)穗中法民二终字第894号)中法院认为: 阮文雄负责保管的财务帐册和凭证,但以所有材料已被白蚁蛀蚀为由无法向清算组移交达艺公司的财务帐册和凭证,导致清算组无法继续进行清算而终结强制清算程序。阮文雄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组织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但却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也没有履行谨慎、充分注意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等重要文件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没有财产可以分配或者返还,因此其行为明显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导致其他股东没有获得应有的剩余财产分配,其理应向其他股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股东低价转让公司财产,损害其他股东财产权益 上海圣奥公司有十位自然人股东,大股东准备把上海圣奥和其下属子公司关联公司进行重组后一并出售给香港某家公司。股东石光强反对公司重组和股权转让,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为了规避石光强的优先购买权,上海圣奥其他九位股东设立山东圣奥公司,把上海圣奥公司和其下属子公司和关联公司资产低价转让给山东圣奥公司。以山东圣奥公司名义与香港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因为股权转让审批遇到障碍,上海圣奥公司九名股东又设立江苏圣奥公司,将上海圣奥公司和山东圣奥公司的资产低价转让给江苏圣奥公司,之后又以江苏圣奥公司名义高价转让给香港某公司。石光强作因为受到刑事拘留,未能阻止上海圣奥公司九名股东操纵的股权转让,待出狱后,股权转让已经完成,香港某公司已经成为江苏圣奥公司股东,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石光强作为股东的利益严重受损。(王昊等因与石光强、山东凯雷圣奥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2012)沪高民二(商)终字第44号) 本案中石光强通过诉讼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但是实践中有类似股东诉讼失败,未能维护自己的股权权益。防止此类问题的发生,其关键在于公司章程中提高相关事项在股东会上通过的表决权比例。《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只规定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股东通过。其他很重要的事项比如利润分配、出售公司整体资产或者重大资产等事项只需要二分之一表决权即可通过,如此,大股东无需获得小股东支持,就可以轻易低价转卖公司财产给自己的关联公司,盘剥本该属于小股东的股东权益。因此防止此类公司大股东掏空公司的低价出售公司资产需要在章程中约定,出售公司资产或重大资产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甚至四分之三的表决权股东通过;若是出售公司资产或重大资产给股东的关联公司,适用表决权排除规则,即该股东不能参与投票表决。
4、大股东取消小股东公司经营管理权限 南通市恒祥置业有限公司与响水恒祥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友创风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上诉案((2011)苏商终字第0023号)中,南通恒祥公司与友创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目的在于设立响水恒祥公司,在确定友创公司为新设公司大股东的同时,为了有效监管新设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维护南通恒祥公司作为小股东在新设公司中的合法权益,而在合作协议中约定了小股东南通恒祥公司享有新设公司总经理的提名权、公司印章的保管权利等;大股东友创公司享有法定代表人提名权。《合作协议》并确定了违约责任,如因任何一方单方原因导致该协议条款不能履行,应向未违约一方支付违约金500万元。 响水恒祥公司设立成功后,在实际的经营管理中,大股东友创公司利用资本多数决通过股东会决议等形式变更《合作协议》中小股东享有的总经理提名权和公司印章保管权利等,导致《合作协议》相关条文的订立将形同虚设。小股东南通恒祥公司诉讼主张恢复小股东的总经理提名权和保管公司公章等以及大股东支付违约金500万元。 本案经过一二审,确认大股东违反《合作协议》约定,属于违约方,凭借资本多数决的优势,以股东会决议方式剥夺了小股东享有的总经理提名权,然并卵!法院认为:“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前提不仅为存在违约行为,而且该违约行为须导致协议条款不能履行。由于响水恒祥公司目前处于正常经营中,并未清算、解散,合作协议相关条款仍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因此,友创公司虽然存在违约行为,但该违约行为尚未导致协议条款不能履行,南通恒祥公司要求友创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条件尚不具备。” 小股东通过诉讼一无所获!问题在于《合作协议》与章程的衔接。小股东应学会把《合作协议》中获得权利真正固化在章程中,避开大股东的资本多数决优势,通过股东会决议轻易改变《合作协议》中的规定。比如本案中小股东若是在章程中规定变更小股东享有总经理提名权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可变更,大股东就无法通过“合法”的股东会决议取消小股东的总经理提名权。
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纠纷诉讼中应注意的几项问题 在公司治理中,防止大股东黑小股东除了依靠缜密的股东协议或者公司章程设计,从制度上不给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机会外,如果损害已经发生,小股东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诉讼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主张股东权益需要具有股东身份 股东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前提是具有股东身份,没有公司股东身份无法主张股东权益。在李佳桂、王廷美、肖秀英与蚌埠市皖蕊酒业有限公司、崔桂玲、崔怀树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上诉案中((2009)皖民二终字第0151号)法院认为:
尽管本案只是一个特例,现实中更为普遍的是隐名股东权益遭到显明股东损害,隐名股东无法以股东身份提起股权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股东利益纠纷,只能以双方之间的代持协议提起合同违约之诉。 2、股东财产权益容易获得法院的支持,但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限难以获得法律保护。 尽管公司法第四条规定股东享有资本收益权,和参与公司经营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公司经营和选择管理者毕竟是公司自治范围,司法无法介入强行干预。从上文所述的几个案例就可以看出,如果股东低价转卖公司资产盘剥小股东财产权益,或者大股东在公司吊销执照后不清算,意图吞吃公司的剩余财产,小股东都可以获得司法救济,但是在南通市恒祥置业有限公司与响水恒祥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友创风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上诉案,小股东通过诉讼一无所获。即使判决确认大股东违约,也无法为小股东争取回来获得总经理提名权。尽管本案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例如小股东提起撤销股东会决议,否决大股东的总经理提名权,也需要小股东事先在章程或者股东协议中规定了小股东享有总经理提名权的约定。因此,小股东一定要重视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来保护自己的参与公司经营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比事后诉讼解决更为有效。 本公众号关注股权顶层设计、股权激励方案、股权转让纠纷、公司治理、投融资、国际贸易等涉外法律实务资讯分享,由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团队提供法律服务。 本平台有投资人、孵化空间,需要融资、入驻孵化空间,可电话/微信联系: 158 0515 5987 Focus on company law, international trade, contract litigation and arbitration. Contact me via 15805155987@163.com if you have any legal issues in the mainland Chi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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