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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的法律责任与风险管理(一)

 懂你473 2016-12-11

一、概述

随着我国药物临床试验的开展,伦理研究日益重要。在 临床药理试验或临床医学中,对诉讼者的保护是一项重要的因素。其中伦理委员会包括医学专业的伦理委员及法律方面的伦理委员。

临床试验的法律责任与风险管理,主要指医学伦理中法律方面的责任。目前,对于医学伦理中的法律责任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但相对于风险而言,还未引起我们更多的重视。临床试验的法律责任与风险管理中的民事赔偿,包括诉讼与仲裁。在进行伦理试验时,首先要有知情同意书,其中包括权益保护的项目,即损害赔偿。在日益增多的医疗纠纷中涉及到患者的民事赔偿,需要注意的是,临床试验的民事赔偿与医疗纠纷的民事赔偿不完全相同,在医疗纠纷中是患者举证,例如要证明在诊疗行为中存在着违反治疗规范的行为,导致患者的损害,即医疗行为过错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此时存在赔偿。但是,临床试验不要求存在过错,只要与临床试验有关就需要赔偿。

二、民事赔偿:诉讼与仲裁

(一)案例一: TGN1412 I 期临床试验

2006 年 3 月 13 日 ,8 名健康志愿者在 CRO 安排下于伦敦 Northwick Park 医院接受 TGN1412 首次用于人体的Ⅰ期临床试验。 TGN1412 属于单抗药物的一员。大多数单抗的作用机制是拮抗某一生理反应 , 而 TGN1412 恰恰相反 , 该药能与 T 细胞上 CD28 受体结合 , 并能够单独激活 T 细胞 , 使 T 细胞增殖分化 , 进一步激活体内免疫系统。该药物拟应用于类风湿性关节炎和多发性硬化等自身免疫性疾病及白血病的治疗。

6 名接受药物注射的志愿者在药物注射后 90 分钟内都出现严重的全身炎症反应 , 在输注药物 12-16 小时内病情加重 , 出现多器官功能衰竭和弥散性血管内凝血而全部被转入 ICU 接受治疗。在接受药物注射 24 小时内 , 志愿者们出现意想不到的淋巴细胞和单核细胞耗竭。

经抢救治疗 2 月, 5 名志愿者出院。但反应最严重的 Ryan Wilson, 在 ICU 住院治疗 3 个多月后 , 因药物不良反应导致脚趾和手指缺血坏死,接受全部足趾切除术和 3 个手指部分切除术。

TGN1412 是德国大学研发 , TeGenero 公司首个产品,由德国 TeGenero 风险资本投资 15 名雇员。 CRO:PAREXEL ,精鼎医药在国际排名前三位,由英国卫生部的药监机构 Medicines and healthcare products regulatory agency 批准。之所以不在德国进行临床试验,而选择英国, 可能因为英国卫生部想把英国的临床试验费提高,而英国政策相对比较宽松,公司当时只拿到英国卫生部的药监机构批准,即在英国开展该药物临床试验。

1 、 TGN1412 临床试验伦理问题:招募利诱。

该临床试验志愿者招募费用为: 2000 英磅每人, 13000 英磅每人每年。而同期的英国志愿者通常的招募费用为每人 185-200 英镑,一年为 650-750 英镑。 TGN1412 招募的费用是通常招募费用的 10 倍。一年费用约为通常费用的 20 倍,显然存在招募利诱的问题。

2 、 TGN1412 临床试验伦理问题:赔偿主体。

6 名志愿者受试后出现严重健康问题,在 ICU 治疗时因费用非常庞大 TeGenero 公司破产,破产后 6 名受试者向精鼎医药索赔,但是当时的英国对这种明确商业性的药量试验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国,如果发生类似事件,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申请将医院和 CRD 作为被告要求索赔。但是,该实验申办者破产则不存在赔偿问题,那么研究者和 CRO 可能存在联带被告的关系,然而在当时英国的特殊情况下,申办者即研究者也不存在赔偿责任,所以只能向 CRO 进行索赔。

我国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三条中明确规定,“申办者应对参加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提供保险,对于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或死亡的受试者承担治疗的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申办者应向研究者提供法律上与经济上的担保,但由医疗事故所致者除外。”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于 2003 年实行, 明确了申办者应为受试者提供保险,而 TGN1412 临床试验中不存在保险,而且申办者应向研究者提供法律上经济上担保,但申办者破产,那么作为受试者,对谁进行追偿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二)案例二:仙牛健骨颗粒 SAE 事件

2008 年 5 月 SFDA 收到国家某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关于“仙牛健骨颗粒”严重不良反应报告,该试验出现 1 例死亡, 20 多例严重肝损伤。经紧急破盲后,各医院伦理委员会对该事件结论均为与试验药物相关。因申办方无力承担巨额赔偿,宣告破产。受试者家属将矛头指向研究者,出现了冲击医院等行为,后经江苏省卫生厅等政府部门介入,由医院对病人进行赔偿,才得以平息。

在 TGN1412 试验事件和 仙牛健骨颗粒 SAE 事件中,均存在厂家发生破产这一极端情况,在此时如何为受试者提供经济上的补偿和方式,应遵循临床试验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计算方式。

(三)临床试验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计算方式

1 、我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该医疗损害赔偿条文中需要注意,医疗机构有过错,即过错与患者损害与医疗机构有因果关系,所以承担赔偿。

2 、 GCP 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申办者应对参加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提供保险, 对于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或死亡的受试者承担治疗的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 。”此时应明确对发生的事件,相关的损害或死亡的受试者承担 治疗的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并不涉及到过错问题, 因为临床试验从某个角度而言,它是一种无过错的责任,只要与试验相关,那么就应该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3 、 2013 年 1 月在巴西的佛拉伦萨进行《 赫尔辛基宣言》修订,首次提出对受试者赔偿的法律问题,“ Appropriate compensation and treatment for subjects who are harmed as a result of participating in research must be ensured. ” 即“ 因为参加研究受伤害的主体必须保证适当补偿和治疗。”从中看出, 就国际范围内更加强调对受试者人身损害的补偿和治疗。以下为赫尔辛基宣言的修订的经过:正式版本中的措辞是“ Appropriate compensation ”,即适当补偿,在 2013 年 5 月份对全球的征求意见稿的措辞是“ Adequate compensation ”,即足额补偿。在国家的 GCP 中也是适当补偿。

(四)我国药物临床试验保险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 、北京 2013 年死亡赔偿金计算:

①城镇居民: 40321 元 / 年 × 20 年 =806420 元。

②农村居民: 18337 元 / 年 × 20 年 =366740 元。

2 、被抚养人生活费:

①城镇居民: 26275 元 / 年 *9 年 =236475 元。

②农村居民: 13553 元 / 年 *9 年 =121977 元。

(幻灯 16 )图片显示的是某药物临床试验的责任保险内容。该保险期限为 2013 年的 3 月 1 日零时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二十四时止;责任限额为累计赔偿限额 60 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30 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5 万元,附说明为“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免赔额为每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8 千元元。即假如在一起事故中不只一人受损害,并且其中一人死亡,在死亡后,根据责任限额,它是赔偿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为 5 万元,而根据北京按照 2013 年的赔偿金计算方式,可能最少赔偿 80 万,与该保险赔偿限额赔偿的 5 万元相比差距显著。另外若发生极端情况,即申办方因破产无力赔偿,责任限额每人每次事故限额 5 万再加上每次免赔额 8 千元,其实际上赔偿限额只是 4.2 万元。因此,在审查药理临床试验购买责任保险时,一定注意其数额,国家 GCP 规定要为受试者申办者提供责任保险但并未规定提供责任保险的数额。作为伦理委员会在审核临床试验方案过程中要为受试者把握在申办者破产后,受试者能否得到足额赔偿,如果伦理委员会未做到,可能会承担责任。但是伦理委员会不是一个民事法律主体,它没有民事主体资格,受试者到法院起诉时单独起诉某个伦理委员会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可以起诉设立该伦理委员会的医疗机构,通常研究者和伦理委员会同属于一个临床试验机构,若不属于同一个临床试验机构,可能存在连带责任。

(五)案例分析

案件事实: BAY59-7939 片剂系德国拜耳研发的口服第 Xa 因子抑制剂,临床拟用适应症为预防深静脉血栓形成和预防房颤病人的心源性血栓栓塞和脑梗塞。德国拜耳集团授权拜耳公司作为在中国申请 BAY59-7939 片剂的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的代理机构。

被告拜耳公司于 2005 年 10 月向国家药监局提出《关于 Bay59-7939 国际多中心Ⅲ期临床研究的申请报告》。 2006 年 2 月,国家药监局批准拜耳公司 BAY59-7939 片剂(规格 10mg )进行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

2006 年 3 月,拜耳公司与人民医院签订临床试验协议, Record3 临床研究:在骨科手术中,调节凝血机制,预防深静脉血栓和肺栓塞发生; …在行选择性全膝关节置换术的患者中,研究 BAY59-7939 对静脉血栓栓塞的预防作用。

拜耳公司为本次临床试验购买了一般责任险,每例患者的保额为 50 万欧元。如经仲裁确认受试者的健康因服用了研究药物而受到损害,拜耳负责代表受试者向保险公司索赔。

计划检查项目:将检查包括深静脉血栓形成和肺栓塞的体征。…我们将检查您的下肢和骨盆静脉。发现血栓的最可靠的方法是一种 X 线检查——静脉造影,需要通过静脉造影来评价试验药物的安全性。静脉造影可以显示下肢和骨盆的静脉,发现血栓。将从脚上的静脉注射一种造影剂,并拍摄几张 X 片。

2006 年 11 月 7 日,按照试验计划,人民医院的医生陪同张某至北京积水潭医院进行双下肢静脉造影,造影结束时(约 11:30 ),张某突现胸闷憋气、心慌气短、咳嗽、出虚汗、脉搏不清等症状,测血压为 70/40mmHg( 术前为 120/80mmHg) ,医生考虑为低血容量性休克,给予抗休克治疗等措施。

1 、赔偿主体:①侵权责任是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和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因为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为申办方,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为研究主题。②违约责任: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

如果按侵权而言,两者应该是共同侵权,但如果按照违约责任呢,因为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作为申办方与受试者签订知情同意书,根据知情同意书所设立的合同关系,受试者若追究民事赔偿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一种为侵权,被告为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和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另一种为违约责任,被告为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

2 、赔偿标准:受试者选择违约责任索偿。法院判决如下:由于拜耳公司未能通过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严重不良事件的款项,故其应自行向原告赔偿,具体赔偿数额,本院考虑原告的受损情况,严重不良事件对其自身的影响以及 50 万欧元所能赔偿的最坏损害情况,酌定赔偿额为 5 万欧元。

3 、法院所在地:此案例中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委托了国内的拜耳医药公司做为被告,让其承担申办方的责任。如果国际上的申办方在中国没有国内的办事处或国内的公司,作为承担责任的被告所在地如何确定?如果德国拜耳在中国没有分公司,起诉地可能在德国;另外,如果国外的公司不出面承担责任,做为受试者只能起诉国内的研究者,即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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