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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不提前通知反倒要赔钱给公司?

 women1413 2016-12-16

【案例简介】

小丽是某化妆品公司的销售人员。入职两年来,销售业绩在公司均名列前茅,却一直没有得到领导的赏识,职位及薪水也未得到提升。今年3月,小丽突然向公司提出辞职,随后跳槽到另外一家同行业公司。由于小丽的突然离职,使公司的销售工作几乎处于瘫痪状态,造成了重大损失。为此,公司将小丽告上法庭,要求小丽赔偿损失。庭审中,小丽辩称辞职是自己的权利,且已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所以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最终还是判决小丽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案例解析】

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须说明理由,但这不等于可以随意走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途径有三个:其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其二是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如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者享有即时解除权;其三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案中,小丽并不存在上述第一、第二种情况,因此,只有通过第三种情况即履行提前30日通知的义务,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造成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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