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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在下一盘大棋!工程总承包(EPC)迎重大利好!

 碧野田间牛得草 2016-12-16


来源:建筑内参(ID: jznc58)


11月9日,住建部官网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6]261号)。决定简化《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指标,减少建筑师等注册人员数量,取消技术装备、标准体系等指标的考核。


新标准中,只要有1名一级注册建筑师,就可以成立一家合伙企业形式的建筑设计事务所。


该文件一经公布,行业一片哗然。各种言论层出不穷,有叫好的,也有担忧的。但是,有一点是都认同的,就是标准降低,短时间内会出现大量的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建筑设计行业的竞争将更加激烈。


这一举措,表面看来跟建筑施工企业关联不大,其实不然。近半年来,住建部政策文件不断出台,力度一个比一个大。在这些“大动作”的背后,其实是住建部调整建筑业组织结构的整体规划。


而简化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可能是为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铺路!


住建部在下一盘大棋


今年8月份,住建部印发《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第十五章第二项中写到:


“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促进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


此后不久,住建部就开始“出招”了。


1、简化建筑企业资质标准


10月份,住建部公布《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除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这一举措,可以理解为“降低”资质标准。一段时间内,是否会出现大量提出资质申请或资质升级的建筑企业,还有待观察。


2、简化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


自2017年3月1日起,减少建筑师等注册人员数量,放宽注册人员年龄限制,取消技术装备、标准体系等指标的考核。


根据新的标准规定,最少只要有1名符合条件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就可以成立一家合伙企业形式的建筑设计事务所。


可以想象,这样的标准也会造成,短时间内出现大量新申请的设计事务所。


3、加剧行业竞争,新生企业难生存


如果“大量”诞生新的建筑企业和设计事务所,他们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生存下去。


首先,行业内的竞争更加残酷。新申请的企业资质等级低,无法同大中型企业较量。以建筑工程类别为例,虽然承接工程的范围扩大,但是资质升级的考核指标也提高了不少。想要达到业绩考核的要求,并不容易!


其次,数量上的“泛滥”,必然导致质量上的“良莠不齐”。只有那些真正有能力、有实力的企业才能存活下来。也就是说,在未来1--2年内,可能会有大部分新申请的企业退出建筑市场。


最后,经过一轮筛选后,留下来的企业虽然有能力,但是实力还不足在行业内站稳脚跟。如何稳步向前呢?


在细分领域精耕细作,朝专业化发展是一个方向。


另一个,是“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这个鲜有企业尝试!


为什么?利益!


4、设计和施工分开,弊大于利


当前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方式,基本上设计和施工总承包是分开的。


对于建设单位来讲是好事,可以分开招标,减少支出。对于建筑企业来讲,设计和施工分开未必值得高兴。


第一,业主的“蛋糕”就那么大,设计单位多拿,施工企业就少拿。


第二,既然是分开的,不存在谁指挥谁的问题。合作过程中,步调可能不一致,要不图纸跟不上工程进度,要不图纸不切合实际情况,难施工。


第三,即便是想联合,但是互相瞧不上。说白了,你是白领坐办公室的,我是工地上风吹日晒的,尿不到一个壶里。设计单位“架子大”,施工单位脾气大,各自都有一定规模,谁兼并谁都不愿意。


简化资质标准后,新申请资质的建筑企业和设计事务所大量出现,行业竞争大大加剧。是时候转变思路了!


5、设计和施工“合体”,有利无弊


如果各自分开,在本行业内遵循固有的发展模式前行,结果就是都成为“虾米”,被小鱼和大鱼吃掉。


如果联合起来,成立“设计--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说打开了一扇门。


首先,“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成本低,竞争力大。联合起来的双方都是小企业,人员、设备都有限,各项成本都不会高,报价自然就低。业主自然是高兴的,招投标时的成功机率就大大增加。


其次,“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磨合时间短,施工效率高。设计施工一体化,双方的步调更容易协调。图纸与施工配合是同步的,出了问题可以及时处理,整体施工效率自然大大提高。


真要说有什么弊端,就是打响知名度比较难而已。


6、从下到上的改革,背后是整个行业的架构调整


由此,我们也可以大概描绘出整体的改革思路。这是一场从下到上的改革!


第一,降低行业门槛,扩大竞争,施加压力,让市场决定企业的生死存亡。


第二,小型企业要生存,要么抱团,选择工程总承包模式;要么走专业化道路,在细分领域发展。


第三,小型联合体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将给中型企业带来生存压力。小型联合体的成本低,报价低,将成为行业“小强”。中型企业虽然在实力上占据优势,但只是一时的,很难长久保持下去。最终,这些企业会去兼并有实力的设计单位,朝“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发展。


第四,大型企业和部分实力强的中型企业,有实力、财力的支持,引领行业向建筑产业化、工业化转型。


工程总承包


1、什么是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


2、“设计--施工总承包”是工程总承包的一种


工程总承包的实施方式包括:

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

设计—施工总承包(D-B)、

设计—采购总承包(E-P)、

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工程总承包方式。


从国内的实际情况出发,设计—施工总承包(D-B)、采购—施工总承包(P-C)是相对容易推广的方式。


3、住建部门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


住建部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 中要求:


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担任过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项目经理,熟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同时具有相应工程业绩。


5、工程总承包项目如何分包?


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实施设计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直接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


仅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


附1: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市[2016]26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天津、上海、重庆市建委,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行业协会: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为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激发设计人员活力,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决定简化《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指标。减少建筑师等注册人员数量,放宽注册人员年龄限制,取消技术装备、标准体系等指标的考核。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二、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参加资质许可范围内各类建筑工程设计投标。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的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1月24日

附2: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 

建市[2016]9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广工程总承包制,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


(一)充分认识推进工程总承包的意义。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有利于提升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深度,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有利于发挥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技术和管理优势,促进企业做优做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于“一带一路”战略实施。


(二)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模式。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三)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应当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二、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


(四)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阶段。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五)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督促工程总承包企业履行合同义务。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项目管理单位可以是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单位,也可以是其他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但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具有利害关系。


(六)工程总承包企业的选择。建设单位可以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总承包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计划、工程业绩等。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合同的制订可以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七)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基本条件。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


(八)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基本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担任过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项目经理,熟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同时具有相应工程业绩。


(九)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实施设计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直接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仅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


(十)工程总承包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分包的管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十一)工程总承包企业的义务和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特点,制定项目管理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建立工程管理与协调制度,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合理调配设计、采购和施工力量,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控制。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全面负责。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工程分包不能免除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风险管理。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公平合理分担风险。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向工程总承包企业出具支付担保。


(十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监管手续。按照法规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单体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确定的设计、施工企业,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相关许可和备案表格,以及需要工程总承包企业签署意见的相关工程管理技术文件,应当增加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等栏目。


(十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质量保修。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的,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完成的,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组织分包企业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三、提升企业工程总承包能力和水平


(十五)完善工程总承包企业组织机构。工程总承包企业要根据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企业组织机构、专业设置和人员结构,形成集设计、采购和施工各阶段项目管理于一体,技术与管理密切结合,具有工程总承包能力的组织体系。


(十六)加强工程总承包人才队伍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要高度重视工程总承包的项目经理及从事项目控制、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合同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培养。加强项目管理业务培训,并在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践中锻炼人才、培育人才,培养一批符合工程总承包业务需求的专业人才,为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提供人才支撑。


(十七)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体系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要不断建立完善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在内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标准体系。加强对分包企业的跟踪、评估和管理,充分利用市场优质资源,保证项目的有效实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项目管理软件,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网络平台,完善相关数据库,提高数据统计、分析和管控水平。


四、加强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组织和实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工作,创新建设工程管理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领导,推进各项制度措施落实,明确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解决制约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的有关问题。


(十九)加强示范引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建设,从重点企业入手,培育一批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提高工程总承包的供给质量和能力。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人员培训,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扩大工程总承包的影响力。


(二十)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充分发挥行业组织桥梁和纽带作用,在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过程中,行业组织要积极反映企业诉求,协助政府开展相关政策研究,组织开展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人才培训,开展工程总承包企业经验交流,促进工程总承包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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