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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参考】20位掌门人把脉民办校新发展:民办中小学这七大新问题亟待破解!

 新星教育188 2016-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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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获得通过,地方立法即将开展。另传上海市也将推出学校国际课程新政策。这两个“新变化”引起了业界及社会广泛关注。

问题 1

民办学校为何要分类管理?


这次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将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义务教育的属性决定了其不适合由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否则就有可能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北京汇佳教育集团董事长王志泽表示,基于过去民办非企业的定位,我国法律体系里缺乏一套专门针对民办学校的架构,在国家税法、会计法等专门性法律法规里也少有针对性规定,致使民办学校缺乏应有的法律保护。“尽管过去允许民办学校获取‘合理回报’,但是规定合理回报的细则一直没有出台。

在王志泽看来,民办教育就应该按市场的需求发展,积极满足社会多样化的教育需要。要推进民办教育的发展,分类管理应该是最好的出路,这也是与国际同步的客观要求。“当看到分类管理的时候,不少民办教育人都觉得是一件好事。”他还分析指出,将来如果学校办成营利性的,就能够理所应当受到企业法的保护,如果办成非营利性的,就可以进一步争取政府支持,踏踏实实地为社会做贡献。

海淀外国语实验学校校长朱燕认为,修法也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发展。她指出,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民办学校通过恶性竞争手段,在招生、办学等方面挤压公办学校的情况,造成了不良的影响。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引导,有利于民办学校健康有序地发展。

问题 2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如何区分?


按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虽然可以获得“合理回报”,但这一所得仍属奖励性质,而非资本利润。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筹办中的北京天悦学校校长高薇还从操作层面提出了疑问,在一个校区里既有义务教育学段也有非义务教育学段,相关部门在登记和管理上应该如何区分。

海淀区教育科学研究院社会教育研究所副所长方建红认为,本次修法的核心是分类管理。修法后,义务教育阶段必须是非营利性质,而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者拥有选择的权利。对于办学者来说,并不是选择非营利性质就有利,选择营利性质就是“死路一条”。民办学校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绝不是只存在一个标准。

“修法最大的进步是实现了分类登记、分类管理,这也加重了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海淀区教育环境综合治理中心主任宋瑞勇补充说,实现分类管理,至少要经过三个步骤:第一是选择设立;第二是找谁登记,第三是谁来管理。分类后的民办学校登记注册和日常管理的责任由哪个部门来承担尚不明确。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营利性机构的收费、办学结余、终止办学后的剩余财产等问题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落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可按市场经营模式运行、按公司化模式管理。

问题 3

民办学校将迎来哪些结构性变革?


北京新英才学校执行校长关林峰认为,修法可能会影响需要回报的民间资本进入非营利的义务教育的热情,可能会减少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数量。因为,对于大部分民办学校来说,资金大都是来自资本市场,要求适当的利益回报。市场对民办优质教育的需求仍然很大,学前、高中和大学阶段教育都可以办成营利性。对于举办了从幼儿园到大学的民办学校来说,只要管理、运营科学合理,其义务教育的品质也不会受影响。

据此,也有一些民办学校负责人预计,民办学校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校将来会迎来一场很大的结构性改革,“下一步,所有民办学校都要进行重新登记,这就面临着选择走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道路。”王志泽也做了进一步说明。

他认为,与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配套的相关法律出台后,对民办学校影响会更加深远。如从税法的角度,可能会鼓励一些企业在税前把所赚得的利润投到民办教育,通过支持公益事业的方式来代替纳税。合理利用企业捐赠,也能够维持学校的正常发展。

王志泽在肯定分类管理将会使中国的教育发展更加合理的同时,也提醒民办学校负责人一定做好充分准备,若举办非营利性学校,学校资产将不再归举办人所有。过去相对自主灵活的财务制度,将来面临着更加严格、规范的监管。

问题 4

民办教师待遇如何进一步提升?


《民办教育法》修订以后,按照分类管理要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属于非营利性,其公益性将更加突出。今后,如何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尤其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有同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及法律地位,也是很多民办校负责人关注的焦点之一。

常州天合国际学校校长刘望就非常关注民办学校如何与公立学校公平竞争,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社保等方面享有同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等问题。刘望指出,尽管民办学校教师也从事着公益事业,但他们并未充分享受到政策的保护和关爱,在进修、晋级、升职、退休等方面比不上公办校教师,进而也限制了优秀教师人才在公立校和民办校之间的流动。

在他看来,一些民办学校也无法享受到应该享有的平等教育资源,如在各个升学阶段实际操作中,民办学校无法有效地、平等地与公立校竞争,最好的生源实际上仍然流动到公立校,在国际教育方面,公立优质高中“跨界通吃”也挤压了民办教育。

关于民办学校教师待遇问题,北京怡海教育集团副董事长王乐茵也有相同的感受。她认为,民办学校将来要承担非营利义务教育的责任,“未来民办学校的学费高,不仅是师资成本,还包括学校未来的发展成本。”

问题 5

期待地方实施细则尽快出台


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从整体上为民办教育未来发展提供了法律框架,但在具体落实方面考虑到地区差异性,各省市要有地方立法。在本次论坛上,民办学校负责人集中关注的就是细则的制定和实施问题。

北京市中芯学校校长郭悦莎除了关注官方对修法过程中一些关键点的解释之外,还更加关注和期待北京市实施细则的制定。她特别希望尽快知道北京市在民办学校的收费、课程、办学条件及资质、投资人的管理及回报等方面将会出台哪些具体规定。“我们也呼吁北京市尽快出台细则的讨论稿,并且尽可能多听取包括民办教育人在内的多方建议,大家共同完善和补充实施细则。”郭悦莎说。

郭悦莎建议,在对民办教育的管理上,政府部门不妨制定宏观性的要求和评价标准,民办教育遵循九年义务教育的大纲和人才培养目标来设置课程,但不见得非要采取统一的教材、教学方式。

北京凯文教育研究院院长陈斌还补充说,希望在制定《民促法》地方细则时,可以界定好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在保证学生必需的知识之外,还可以再补充哪些具有特色的教育内容。“所谓‘法无禁止皆可为’,细则应当明确表述鼓励哪些做法、禁止哪些做法。”

这一观点得到了包括北京君谊星星教育集团董事长陈媛媛在内的各位校长的广泛赞同。陈媛媛还表示,在北京制定地方细则时,应当在遵从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到民办学校投资人的利益,从而保持民办教育的稳定发展。

问题 6

国际课程会退出义务教育吗?


据有关报道,上海市将停止国际化民办学校的审批,加强课程审核,所有民办学校必须开设中国政府规定的课程。上海市这一政策也引起了不少民办学校负责人的注意。

针对上海的规定,刘望校长提出了自己的困惑:在义务教育阶段即便可以采用国际教育的理念对国家规定的课程进行教学,在教学法和评估方式上予以适当改变,但因无法申请到国际课程认证,不能系统地使用国际课程体系甚至名称,其实也只能退出国际课程,至少在义务教育阶段退出。

关林峰校长还专门对上海这一政策进行了咨询和研究。他认为,上海市这一政策严格来说不是新规定,是对原有制度的进一步规范。从参与举办的主体来看,上海市的国际学校主办方有公立学校、国际资本学校和国内民间资本学校;从课程设立的管理来说,国际课程的内容、标准和评价等也五花八门。因此,严格民办学校国际化办学审批是应该的。

对此,欧阳蒙分析说,按照国家长远发展和北京市的城市定位来说,国际化教育应该是很重要的一部分,与国际接轨必须打造国际化教育高地。因此科学规范化管理是必要的,但不应该出现更加严格的限制。

问题 7

国际教育的优势特色怎么凸显?


与公立学校相比,民办学校多半都是差异化定位课程优势,尤其对民办国际化学校来说,国际课程既是特色也是优势。

在办学过程中,如何保持好中国的文化的根基,同时又把把国际优质资源融入到本土教育中来确实值得思考。筹办中的天悦国际学校校长高薇也担心在办学过程中如果有过多限制,可能会影响到民办学校的发展,她希望政府在制定实施细则时要尽可能考虑到民办学校在课程评价认证等方面的实际需求。

她同时也指出,北京民办学校的国际化开放度与其他城市不同,家长需求、学生背景等方面具有国际化大都市的特色,未来北京市制定的细则应当对国际课程予以更大的宽容度。高薇还举例说,一些国际课程比较容易整合进中国义务教育,并不存在概念、教学方法的冲突。

北京市朝阳区哈罗学校法人代表赵新希望在细则中可以提供一份具体化的指导意见,明确界定哪些行为是合规的,哪些行为是违规的。“我们也希望了解细则对国家义务教育课程的教师、语言等具体教学方式的要求,以及国家将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成果制定怎样的评价机制,要求学生达到怎样的标准。”

建 议


          给民办校更多办学自主权

 针对本次“修法”民办学校下一步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北京市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马学雷建议:

第一,量化思考。对《民促法》中税收、优惠政策等内容向有关部门逐条提出量化的建议。第二,对推动细则制订献言献策。第三,准备“分类”。分类管理已成定局,民办学校事先准备得越充分越有利于自身,如资产剥离、理念划分。第四,表里如一。在监管模糊的时期,相对宽松,但随着社会治理和政策的完善健全,监管势必越发严格,因此民办学校一定要表里如一,切勿对“灰色”方式心存侥幸。

精诚实验学校校长王国欣建议给民办学校以办学自主权,扶持百年名校。他认为,政府在义务教育阶段提供的是均衡教育,而我国家庭,尤其是高素质家庭,需要的是多元化的优质教育。当国家暂时满足不了这种需求时,民办教育就理应来扮演这个角色,满足老百姓对优质教育的需要。

“西方最好的学校是私立学校,但中国却鲜有私立百年名校。”王国欣说,其原因之一就是办学者缺乏自主权。确保民办学校同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内容上做好公办教育的有益补充,就要给民办学校有充分的办学自主权、允许其有自己的办学模式与特色。

           细则要给出详细“自选动作”

礼文中学校长欧阳蒙建议北京市制定实施细则时,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协会的作用,由民办学校负责人、法律界人士等组成专家团,与制定实施细则的专家团队进行充分沟通。他还特别提到了细则落实,“细则实施的效果如何,关键在于是否能够公平公正地落实。如果某一级行政部门不落实或是落实不到位,应该有相应的投诉解决渠道。”

在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除了对民办学校的规定和要求,也对政府的管理作出了规定和要求。北京八中怡海分校校长梁平捷认为,由于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尺度不同,各地的贯彻实施情况也不同。未来对民办教育管理的细则,应当更细致地界定政府和办学者的行为,尤其要细化民办学校“自选动作”的边界。

“既然民办学校以优质和特色取胜,在课程设置、师资配置等方面必须有独到之处,政策上能够对这些方面给予多大的宽度更需明确。”梁平捷也表示,制定地方实施细则要对民办教育的收费、审批、评价、督导、税收、教师待遇和培训等各个方面都进行细化的讨论,确保学校平稳过渡、发展。

          民办非营利校需保障性支持

由于公司存在多种不同性质,其适用的法律也不尽相同。因此,宋瑞勇也指出,未来应明确并细化营利性民办学校适用哪些法律。比如办学出现负债时,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以投入资金为限,其余走破产程序,而无限责任则是在亏损负债之后,除了前期投入的资本,投资人还要继续投入资金还债。

目前很多培训机构都是在工商部门登记、从事教育培训的公司,尤其是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他们虽没在教育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教育许可证,但与民办学校却做着同样的事情。对此,宋瑞勇认为《民办教育促法》修订之后,这类机构如果也归入教育部门管理,那么就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在人员数量、专业技能等方面提供保障支持。因此,在北京市制定地方管理办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以上细节。

刘望还建议地方立法时,要充分考虑当地民办教育特点,给予民办教育真正意义上的鼓励和扶持,切实保障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平等的社会地位,进而满足民众对教育的不同需求。此外,在“过渡期”内各地要充分考虑到学校的实际情况,切实落实“一校一策”的推进方式。




来源:现代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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