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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选择之痛如何解?

 昵称815848 2017-03-12


编者按

田光成,国内知名的民办教育法律专家,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法律事务部副部长,中民协民办教育研究院浙江分院院长,拥有教育和法律双学位,教师和律师双重职业资格证书。经他手,先后处理过多例我国民办教育界的法律疑难杂症,如夫妻离婚瓜分学校案、房地产商恶意中止办学案、债权人赖驻董事会案、民办学校并购案等等。眼下,民办教育新法的实施时间日益迫近,正当我们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对于选择营利性学校还是非营利性学校较为纠结,忧心重重之时,他凭借着自身深厚的专业知识和敏锐的分析能力,开出了治疗民办学校选择之痛的妙方。且听民办教育法律专家如何说。


随着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明确了除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外,“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坊间和行业内有关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一切争议、置疑均尘埃落定。


选择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让大多数非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举办者陷入了一场选择纠结。随着新法正式实施的时间2017年9月1日逐渐临近,这种纠结感日益增强,甚至让他们寝食难安。


近三年,这种纠结症在民办教育行业内漫延,并有持续之势。即便是被迫选择非营利性质的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举办者也会心犹不甘。笔者认为,造成这种选择纠结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相关政策的不明朗化

民办教育新政虽然解决了方向性和原则性问题,然而部委和地方政府的相关配套政策缺失,使选择后的风险难以预料和评估,尤其是影响选择的关键性政策如学校资产的评估认定、税费政策、土地政策、营利性学校的名称、法人治理结构等。


二是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

随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选择,民办学校被分为两大阵营,民办教育可能会迎来重新洗牌,格局重组现象。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也会面临着不同的发展机遇、发展空间和发展风险。对于不同选择的后果,举办者一时也难以判断。


三是办学诉求的双重性

受我国的国情影响,现阶段民办学校基本上以投资办学为主,除极少数举办者办学诉求单一,或是极度追求经济效益,或完全为了公益事业外,绝大多数举办者的办学诉求具有双重性:在实现社会效益的同时,也获得投资收益。也希望这两种办学诉求在民办学校的办学中都能得到体现。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后,似乎将办学的公益性和投资的收益性两个诉求切割成完全独立的东西,选择哪一个,放弃哪一个,都是举办者的心头之痛。


然而,时至今日,民办学校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性质的选择犹如在弦之箭,不得不发。在此笔者从四个方面提出一些分析供大家探讨,也希望能缓解民办学校举办者的选择之痛。


首先

我们在政策层面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差异性作一比较: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营利性民办学校

法人属性

1.民政部门或者编委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事业单位。

1.工商部门登记 ;

2.企业法人。

投资回报

1.不取得办学收益;

2.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1.可以取得办学收益;

2.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产权处理

1.捐资举办的学校,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

2.出资举办的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3.新法颁布前的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1.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出资比例和股份)处理,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新法颁布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

会计制度

1.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

税收政策

1.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

2.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1.征收企业所得税;

2.所得税税率待定。

土地政策

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

1.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

2.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

扶持政策

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

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

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

收费政策

1.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

2.具体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1.实行市场调节价;

2.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其次

民办学校选择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在权益、风险等方面的优劣比较。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营利性民办学校

利益诉求

较难实现

容易实现

办学成本

政府支持

力度大

力度小

政府监管

力度大

力度小

办学自主权

小,限制增多

大,限制减少。

学校控制权

弱,与举办者无直接关联。

强,举办者未来可能通过出资比例进行控制。

市场风险

大,招生、收费受限多。

小,招生、收费相对宽松。

政策风险

小,政策基本确定。

大,政策不确定性大。


再次

民办学校举办者选择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办学性质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哪些?这些因素中有些是单一因素就会产生决策影响,有些可能是多种因素需要综合起来进行统筹思考。


第一,办学层次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只要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其中也包含了跨义务教育阶段的十二年或十五年一贯制的民办学校只能设立为非营利性学校;唯有学前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几类办学层次和各类培训机构才可以设立为营利性学校。


第二,原始投入来源

学校的原始投入中是否含有财政性经费、其他国有企事业经营性收入或国有资产成份,目前民办教育新政中虽没有明确规定含此类投入的民办学校不能设立为营利性学校,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有上述成份,选择营利性性质则很难通过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办学初衷

举办者最初为什么会出资办学,初衷各异:有的是为了弥补自己的教育情结;还有的是不满中国教育现状,谋求改变;有的是解决自己子女或员工子女入学问题;有的就是把办学当作一种投资渠道,最终为了获得投资收益,等等。所以回顾初衷,找到初心,更容易坚定信念,明确方向。


第四,办学目标

如果说办学初衷是办学的出发点,办学目标则就是办学的落脚点。初衷一般不会改变,而办学目标则可能会随着学校的发展壮大、外部环境的变化则不断调整。如原民办学校上市难度较大,营利的诉求相对较弱,当民办学校可能通过各种渠道在境内外上市后,学校马上就被挷上资本的马车,营利性是必然选择。也有一些实业集团办学主要是为了增加企业品牌的影响力和资源吸附能力,以促进集团其他产业的发展,较为典型的房产公司办学,选择非营利性显然更好。


第五,资产总额

一些学校通过多年的滚动发展和持续积累已形成了较大资产,举办者选择营利性的可能性就增大,反之,学校如果还是租赁办学,或学校的资产较小,则选择非营利性的可能性就增强。


第六,变更成本

按照民办教育新法规定,举办者如果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要进行财务清算,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因此,税费总额以主的变更成本举办者选择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假如学校现有的土地属性是划拨性质,选择营利性后需要转变为出让性质,且按照现行的地价计算补偿差价,仅此一项就可能是一个不小的数字,举办者是否愿意再拿出庞大的资金继续投入到学校,仍是一个未知数。


第七,学校规模

学校规模大小,则意味着在学校变更中的抗风险能力如何?一般而言,学校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在政策和市场多重因素影响下,经不起折腾,选择非营利性质较为保险,反之亦然。


第八,品牌影响

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无论是营利性学校还是非营利性学校,教育品质始终是影响学校生存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如翔宇、求实、协和、新纪元等一些民办教育领域中的品牌学校,无论是选择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均不会受太大影响。当然,选择营利性,则会增加更多的办学权利,更利于学校自主发展。反之,如果学校品质不高、品牌不响,还是老老实实地选择非营利性方向为好。


最后

笔者还要提醒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进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选择时,还要厘清以下几点错误认识:


第一,选择非营利性学校,就等同于公办学校,政府全部包管,不会轻易倒闭

除非特定情况下政府通过收购将民办学校收编为公办学校,否则民办学校作为市场经济下的主体,仍然会受到市场经济规律的制约,随时会有倒闭破产的风险存在,政府不可能包办的。


第二,选择非营利性学校,就是普惠性学校,学费较低

民办教育新政并没有限制普惠性学校不能选择营利性,也没有要求非营利性学校只能是普惠性学校。在定价政策上则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审批制,审批的重要依据是办学成本、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等,一个重要原则是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这说明只要办学投入和成本是真实的,非营利性学校也完全可能收取高额学费。


第三,选择非营利性学校,举办者与学校就没有关系

在非营利性学校中,举办者的身份并没有被剥夺,只是不能直接来掌管学校。但是举办者或其他代表可以通过学校章程规定和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取得学校的办学权和经营权。


第四,选择营利性学校,就类似举办企业,举办者可以随意支配学校的资金和资产

现行法律框架下,不论选择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性质,民办学校仍然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学校的资产和资金。举办者的资产主张权目前仍停留在学校终止或举办者退出时才能兑现。


第五,选择营利性性质,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因为出资份额直接掌控学校

举办学校与举办公司不同,根据《公司法》可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举办者或股东以出资比例或股份获得权益,决定公司的发展,董事会只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而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目前的法律并没考虑到设立出资人会议或股东大会,董事会仍然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在此也可以理解为最高权力机构),所以举办者要想取得学校的掌控权,也只能像非营利性学校一样通过学校章程和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才能实现。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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