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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位财税工作者都要做税收法治的推动者

 江湖一飘168 2016-12-20
2016中国税法论坛暨第五届中国税务律师和税务师论坛声音
每一位财税工作者都要做税收法治的推动者
本报记者 卢慧菲

    12月10日,北京。500多位来自财税机关、行业协会、高校、企业、律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领域人士汇聚一堂。发言者,铿锵激昂;听讲者,全神贯注……在这个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与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主办、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与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承办的2016中国税法论坛暨第五届中国税务律师和税务师论坛上,几方专业力量对接,一同为税收法治建言献策。

    追求目标

    推动税收治理法治化

    亮点:

    “税收法治的最高境界是让纳税人快乐纳税。”

    “税务律师具备解决复杂税务问题的专业能力,可以从专业的角度为税收法治建设建言献策,发展空间巨大。”

    “律师和税务师融合,对涉税服务、税收征管和税制改革都将产生积极影响。”

    “税制改革和税收立法正迎来快速发展和深度调整期,营改增和增值税立法、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改革与法律修订、房地产税改革与立法、税收征管改革与税收征管法修订等正在积极推进,一些税种条例将在2020年之前上升为法律,税收全球治理也正在加深合作,本次论坛将围绕相关问题展开研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天永说。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律师行业正迎来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期,律师服务专业化已成为律师行业发展的大趋势。这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秘书长何勇在致辞中透露的信息。他说律师队伍中,税务律师人数不多,其发展态势却超过了行业平均水平。他们作为精通税收法律和财务知识的专业人士,具备解决复杂税务问题的专业能力,同时可以从中立、专业的角度为国家税收法治建设建言献策,发展空间巨大。税务律师是这个行业新的增长点。希望税务律师能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立足于服务国家财税立法,辅助税务争议的司法过程,保障优良的税法环境。

    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李林军看来,在深化财税领域政策改革和税收治理现代化、法治化的新形势下,税务师需要提高专业技能,与税务律师加强业务互补和战略合作。

    “在改革、法治、涉税服务大发展的时代,税收法治的最高境界是什么。如果说司法的最高境界是没有冤案的话,我觉得税收法治的最高境界是让纳税人快乐纳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的发言充满激情和思辨。他说,实现纳税人快乐纳税,需要一种文化、一个主义和一个体系。这种文化是合作、协调的文化,有助于消解征纳之间的对抗。一个文明社会要对纳税人尊重、敬重,因为纳税人为国家运转提供了资金保证,税收领域需要和谐、共治的文化。他提出,财税法是公共财产法,应为公众所用,不是政府的私产。一个主义指税收法定主义,它是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保护的利器。在落实税收法定主义的过程中,如何解决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尤为重要。一个体系,指在推进税收法定的过程中建立科学合理的税法体系。在这些前提下,纳税人才有快乐纳税的可能,税务律师可以在其中发挥积极作用。

    北京注册税务师协会会长姜信呼吁,律师和税务师应加快涉税服务融合,利用社会专业力量推进税务司法体系建设,促进税收法治进步。

    主题聚焦1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税收立法

    亮点:

    “税收法定的内涵是要求把公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提升各税种相关规定的法律位阶,将民主与法治结合。”

    “在税制改革与立法的准备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内容公开,充分征求意见。”

    “税务律师要把实践中遇到的税法问题向立法机关反映,推动税收法治完善。”

    原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以“供给侧改革视角下的财税改革”为题,指出供给侧改革的核心,是争取实现有良法可依为要素的制度供给,这引出关于税收法定的解读。

    他认为,税收法定的第一个层面是要求把公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第二个层面是提升现行各税种相关规定的法律位阶;第三个层面是将民主与法治结合,走向全民参与与公民培训的共和。税收立法是涉及公共资源配置的公共事务,应该是在社会各层面、各社会成员理性表达自身诉求后,寻求最大公约数的公共选择过程,形成走向共和为实质的现代社会,形成有良法特征的有效税制供给。当前,税收立法以代价最小的会场解决方式而非历史上的公平解决方式、广场解决方式和战场解决方式,形成最大公约数的公共选择,势在必行。在推进供给侧改革以及落实税收法定的过程中,需要优化法律服务,特别需要律师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实现法治和文化软实力相呼应。

    中国税务报社总编辑、中国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刘佐以“当前重点税制改革与税收立法热点问题分析”为题,指出税制改革是税收立法的基础,比如正在进行的营改增,之前在不断试点,今年5月才全面推开,很多问题还看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立法,估计不现实。同时,税收立法也可以促进税制改革,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国务院提请审议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草案,就成功倒逼了税改。他认为税制改革与税收立法,根据不同税种的立法改革情况,有时可以同步实施,逐步推进,比如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改革;有时可以先试点,逐步推广,比如房地产税改革。在税制改革与立法的准备方面,他强调应进一步发扬民主,做到内容公开,充分征求意见,发挥多领域专家的智囊作用,不仅包括财政、税收领域的专家,也包括语言、数学等领域的专家,避免制定出来的法规出现“硬伤”。另外要做好基础性工作,厘清基础税法理论,搞清楚相关税种的概念,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用可靠数据算账,实现税种之间、税收和非税收入之间、公共财政收入和政府其他收入之间、财税和经济及社会之间的协调。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冯俏彬表示,现在提到税收,很多人都感到焦虑。供给侧改革启动后,各方面对于减税呼声很高。一方面公众不想缴税,另一方面希望税减得越多越好,形成一种难调和的关系。这反映出对税收的认识问题。经济学有句话说政府是一种必要的恶,其实税收也是一种必要的恶。其立法过程非常关键,所以贾教授讲要有良法,刘会长讲税收在立法过程中要更多地开门听取大家的意见。从税务律师角度来讲,一方面要用税务工具做好自己的业务,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要把在实践中遇到的税法问题向立法机关反映,推动税收法治完善。

    主题聚焦2

    税收征管法修订与纳税人权益保护

    亮点:

    “税收征管法修订最迫切的任务是构建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以适应直接税改革的需要。”

    “在处理涉他合同的增值税时,只要秉持合同的相对性,‘三流合一’问题就迎刃而解。”

    税收征管法修订的难题如何破解?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结合其参与税收征管法修订的历程和税收征管经验,提出了六点思考。

    第一,税收征管法修订最迫切的任务是构建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以适应直接税改革的需要。传统上税收征管大多是面向企业,征管制度框架中对自然人管理的规定,法律上不够充分,随着个税、房地产税等直接税改革加速,自然人征管面临很大挑战。个税改革之所以迟迟没有到位,很大程度上与自然人征收管理制度存在缺陷有关,自然人管理制度必须尽快法制化。第二,强化税收至上理念,在此基础上推动其他政府部门以及市场主体等第三方涉税信息的提供。第三,以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为契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成果法制化,为税收征管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第四,提升税收确定性,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这种税收确定性不仅体现在税收实体制度上,也体现在税收征管程序设计上,实现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第五,落实BEPS行动计划,提升税收国际话语权。BEPS行动计划推动中国在国际上争取话语权,该计划有必要在税收征管法中体现。第六,数字经济下的税收征管需要法制支持。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山大学税收与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杨小强自2008年起一直参与我国增值税立法研究工作。他聚焦“涉他合同的增值税处理”,指出增值税的本质是对销售商品和服务课税,是一种交易税、合同税和间接税。增值税的征收是以合同为基础,一般情况下合同涉及两方当事人,但诸如保险合同、信托合同以及融资租赁合同等涉及多方当事人的合同也很常见,使得问题复杂化。

    围绕国内和国际上出现的案例,他指出涉他合同增值税处理呈现的第一个问题是,如何解决“三流合一”。“三流合一”要求提供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开具发票的单位以及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他认为,在处理涉他合同的增值税时,只要秉持合同的相对性,“三流合一”问题就迎刃而解。第二个问题是对于应税行为性质的该如何界定。他还结合统贷统还的典型案例,依据相关法理,解读了集团公司内部统贷统还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衔接难题,认为统贷统还不属于关联交易,下属单位可以将分摊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集团公司以不高于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的,免缴增值税;集团公司以高于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的,应该全额缴纳增值税。

    德勤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马骋结合自己遇到的案例提出,税收征管改革需要注意程序跟实体法脱节的问题,这会导致纳税人的风险大大增加。另外,随着大量涉税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一些涉税业务的处理不确定性增加,比如央企改革上市,其资产评估溢价部分有税收优惠政策,只要报批,可以直接作为国家对企业的投入。但国有全资不能直接适用相关政策,又不能报批,这种情况下企业能否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不得而知。他建议通过征管法改革提到的事先裁定制度,化解风险。

    主题聚焦3

    近期税务争议案件深度解析与业务升级

    亮点:

    “通过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改革,让纳税人愿意通过行政复议解决问题。”

    “中介机构和纳税人应通过税收争议解决,不仅实现个案得到公平正义处理,还要达到推动税收政策完善的目标。” 

    公共财产权和私人财产权之间的冲突是一个永恒主题。面对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张学瑞给出了他的解决之道——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税收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他说,如果说税收法治的最高境界是让纳税人快乐纳税,那么让纳税人无诉讼也是一种美好理想,希望行政复议能成为化解税收争议的主要渠道。据透露,近年来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呈现几个特征:一是增长速度快,特别是在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施行后,行政诉讼案件呈现爆发态势。二是信息公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等非税收争议案件比例有上升趋势。三是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的税收争议大要案比较多,复议委员会发挥了重要作用,表明复议制度是能高效解决问题的。四是调解结案多。这些案子通常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还涉及事理、情理、经济和社会影响等,需要通过多方参与的形式,公平公开地调节解决。他提出应通过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改革,让纳税人愿意通过行政复议解决问题,同时建议税收征管法修改复议制度时,要体现税收应有的地位和作用,体现复议制度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要义,同时兼顾改革成本和执法效率。税收征管法修改解决纳税前置和复议前置“两个前置”问题时,要在税收安全和纳税人合法权益之间达到平衡。他说,税务律师和税务师等税法服务者是征纳之间的桥梁和润滑剂,应在化解税收争议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为什么常有合规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产生争议?普华永道中国税收政策服务组副总监的赵婷婷指出,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税收执法不规范,包括执法程序不规范、裁量权行事不当、证据取得和运用不当、政府信息公开不够等,多年来一直是税务争议的焦点问题。随着税务机关加强规范执法,这类争议会越来越少。另一个是税法不完善。由于税收法律体系复杂,层级多,大量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执法的主要依据。这些文件里有很多问题,诸如合法性合理性缺失、表述模糊、滞后于现实、与上位法有冲突等。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有关税收争议的解决。普华永道最近通过整理发现一些法规存在漏洞,这些漏洞随时会引发税务争议。比如家庭旅馆服务是提供住宿服务还是短期的不动产租赁服务?在复杂交易下,如何确定哪些费用是与直接收入相关的支出?非居民税收方面,如何界定间接转让的经济实质?企业所得税涉外税方面,对特别纳税调整只有几条规定,其他都是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是否合法合理?

    她认为,税收争议可以通过沟通协调、信访、行政复议及诉讼等途径寻求解决。其中,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作为法律救济制度,是很好的解决争议手段。随着复议诉讼制度公信力不断增强,纳税人越来越愿意通过这些途径解决问题。她还结合3个案例指出,中介机构和纳税人应通过税收争议解决,不仅实现个案得到公平正义处理,还要达到推动税收政策完善的目标,利好全社会。

    中国社科院财税法案例研究中心主任、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腾祥志,针对有关退税事项复议前置和缴税前置的规定指出,缴税前置是不是可以用出国限制、投融资限制、大额消费限制等机制,配合税收信用评价机制和司法信用评价机制来取代?他同时强调税收立法要考虑征纳平衡原则,并让税收司法出场。

    论坛要义

    让参与者成为推动国家法制进步和社会转型的重要法制力量

    亮点:

    “我国正处于现代化转型的第三个30年启动期,每一位财税领域的工作者都是这段历史的见证者、亲历者和推动者。”

    “今天大家都在谈税法专业性问题,其实这个论坛本身的意义更值得重视。”中国财税法治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梁文永在总结时指出。

    他说,这个论坛经过5年发展,已经成为财税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个重要平台。这个平台,以及在座的每一位,已经成为推动国家法制进步和社会转型的重要法制力量。

    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30年是建设和探索国家如何建设的时代。第二个30年是以经济体制改革为核心的时代,是改革开放开启的年代。今天,已进入中国现代化转型的第三个30年启动期。历史的车轮飞奔,但因为它太大,很多人看不到它的速度,不知道自己其实就是这段历史的见证者、亲历者和推动者,肩负重任。

    税制改革,需要弄清楚本源性问题,比如税收到底是什么?税法的目的是什么?税法到底要保护谁?不能把税收安全仅仅理解为确保财政收入入库的安全,这不是绝对的安全,还需要保证良法的供给机制。税务律师通过个案问题解决推动税收政策完善,就是在推动社会进步,维护税收安全。财税立法和司法都做好,才能实现良法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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